旅游经营的参与(旅游经营者)
1. 旅游经营者概述
旅游市场,如同一幅五彩斑斓的画卷,属于一般市场的范畴。在这片画卷中,旅游目的地是供给的场所,游客则是消费的主力军,而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则构成了市场的核心。
2. 旅游经营者的职责有哪些?
旅游经营者肩负着多重职责。他们必须确保向游客提供真实、全面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这就是所谓的“知悉真情权”。若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便安排购物或付费项目,游客有权拒绝,并可在30天内要求退货。合同转让权、合同解除权等权益也一应俱全。当游客在外遭遇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他们有权获得赔偿。游客还有多种权利,如受尊重权、安全保障权等。与此游客也有义务遵守规定,如文明旅游、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等。
3. 旅游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及旅游者的权益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权益受到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旅游者筑起了一道坚实的权利屏障。
旅游者的自由旅行权得到法律的明确保障。购买旅游产品时,对线路、服务的真实情况有知悉的权利,旅游经营者不得欺诈误导。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至关重要,旅游经营者必须为此提供保障。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线路或服务,不受任何干涉。公平交易、缔结合同的权利也是旅游者的基本权益之一。当遭遇损害时,旅游者有权获得赔偿。旅游者的人格权、投诉权和诉讼权等都受到法律保护。
4. 旅游经营者的多重责任担当
旅游行业的繁荣离不开旅游经营者的多重责任。他们不仅是旅游法规的守护者,更是旅游市场的引导者。他们的工作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他们需要深入贯彻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起草并推动实施全市的旅游行业法规规章草案。他们是旅游行业的法律明灯,确保每一项决策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他们肩负着规划全国旅游业发展的长远任务,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并付诸实践。他们是旅游市场的掌舵人,引领旅游业驶向更加繁荣的彼岸。
他们致力于旅游市场的开发与规划,展现旅游目的地的独特魅力。他们策划精品旅游线路,推广旅游资源,让每一个景点都熠熠生辉。他们还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与保护,确保这些宝贵的资源得以传承。
他们还承担着规范市场秩序的重任,保障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他们监督旅游服务质量,规范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每一位游客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旅游体验。他们还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管,为游客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旅游环境。
他们还参与旅游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为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他们是旅游行业的守护者,确保每一颗明珠都熠熠生辉。
5. 旅游经营者的境外报告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经营者在组织出境旅游时,若发现游客从事违法活动或有违反规定情形,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这是对旅游经营者的一种重要责任要求,旨在确保每一位游客都能在安全、合法的环境中享受旅行的乐趣。对于未履行此报告义务的旅游经营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这一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对于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的高度重视。
6. 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业务的注意事项
当旅游经营者允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时,需注意非法营运的问题。挂靠者不得擅自从事客运业务,最好与租赁公司合作或负责单位班车服务。这样既能保障业务的合法性,又能为游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旅行体验。对于非法营运的行为,法律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旅游经营者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务必谨慎行事,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7. 旅游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旅行守则
出境游、入境游的旅人们,切记不可在境外、境内非法滞留。随团的旅者,切勿擅自分团、脱团而行。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促进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繁荣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对于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按照规划要求,应当精心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整合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打造统一的发展蓝图。
旅游发展规划要包含旅游业的发展目标,保护并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加强旅游文化建设,推广旅游形象,以及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根据规划,各级可制定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为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而在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时,也要兼顾旅游业的发展需求。
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保护资源和生态,同时考虑军事设施的保护。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此类活动的监管。
各级应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应制定鼓励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区域旅游合作,扶持各类地区旅游业的发展。
根据实际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建立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为方便游客,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提供各类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必要的地方设置旅游咨询中心、旅游指示标识,甚至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游客中转站。
国家鼓励并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设立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招徕、组织、接待服务,需具备固定场所、必要设施、规定注册资本、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导游等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完成工商登记。
旅行社可经营的业务包括境内、出境、边境、入境旅游等。其中,经营出境和边境旅游业务需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许可。任何情况下,旅行社不得非法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需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这笔资金将用于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包括赔偿损害和支付紧急救助费用,当旅游者遇到人身安全危险时尤为重要。
第三十二条强调旅行社发布旅游信息时,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信息的真实性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信任桥梁,也是行业的生命线。
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和接待旅游者的过程中,不得安排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这是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第三十四条指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产品和服务订购。稳定可靠的供应链是旅游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
第三十五条告诫旅行社不得通过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更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规定了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项目,除非得到旅游者的明确同意。如果发生违规行为,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旅行社进行处理并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强调在团队出境或入境旅游中,旅行社应按规定配备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他们是团队旅游的守护者,也是服务质量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是关于导游和领队的规范和职责。想要从事导游工作,需要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相关组织注册。旅行社应与导游依法签订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必须接受委派,并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习惯和风土人情。他们还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服务,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或诱导购物等行为。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则是对景区的规定和管理要求。景区开放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必要的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环保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门票和额外收费项目需要实行定价或指导价,并且不能通过增加收费项目变相涨价。景区应当公示门票价格和额外收费项目的价格,并遵守价格透明的原则。景区接待旅游者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游客数量。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及时公告并向当地报告,采取疏导和分流措施。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旅游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第四章 旅游业务规范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针对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企业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确保为游客提供安全可靠的旅游体验。
第四十八条:在线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商家,需依法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公开其许可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识别其合法性。发布的旅游信息需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商家,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确保游客的满意度和安全感。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获得相关质量标准的经营者,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获得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以免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在销售或服务过程中,不得进行贿赂或收受他人的贿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于游客的个人信息,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企业,需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车辆显眼位置标明其身份和经营信息,为游客提供安心的旅行环境。
第五十四条:景区及住宿经营者若将部分业务交由他人经营,需对实际经营者的行为负责,保障游客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若发现游客有违法活动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等实施责任保险制度,为游客提供多一层的保障。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与招徕服务规范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需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详细列明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服务内容和标准、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旅行社需向游客详细解释合同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需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游客提供旅游行程单,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若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或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需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相关基本信息。导游服务费也需明确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提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游客提供更多保障。
第六十二条:在签订包价旅游合旅行社需向游客告知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安全注意事项、法律责任及目的地法律法规等信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任何变化或需注意的事项,旅行社也需及时告知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者在启程前,有权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旅行社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一合理要求。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方共同承担。这样的灵活性,为旅游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和便利。
第六十五条
若在旅游行程结束之前,旅游者决定解除合同,组团社会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旅游者。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旅游者的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旅行社的责任感。
第六十六条
若旅游者在行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他人健康;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拒绝交有关部门处理;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若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组团社将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若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游者需依法赔偿。
第六十七条
遭遇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旅行社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旅行社将采取相应措施,费用由双方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将采取安置措施,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将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合理地点。若因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旅游者的权益。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严格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改旅游行程。若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地接社履行接待业务,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地接社应按照合同提供服务,确保旅游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七十条
若旅行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依法赔偿。若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履行,或造成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应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若因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组团社将承担责任。但组团社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相关方追偿。对于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应由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将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或解决纠纷过程中,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提醒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要尊重他人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七十三条
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并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若旅游者请求变更行程安排,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的灵活性和公平性。
第七十四条
第八章 监管与纠纷处理
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立了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于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会进行督办,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的情况,让公众了解旅游市场的真实状况。
在旅游行业自律方面,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会员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实施自律管理。通过组织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为旅游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县级以上人民指定的统一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会及时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在调解方面,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如果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旅游法规的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将由旅游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旅行社违反法规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特定业务、出租或非法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将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对于旅行社的特定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为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安排无资质人员提供服务等,将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罚。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违反法规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等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旅行社违反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一十二条详细罗列了旅行社以及景区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条款和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义务。这些法规旨在确保旅游行业的规范运营,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和安全。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旅行社和景区,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的违规行为也将受到处分。
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明确的安全义务也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旅游经营者需严格遵守防疫政策,确保游客的健康安全。在低风险地区,人员出行只需健康码绿码即可;但在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出省需提供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这既是旅游经营者的责任,也是对每一位游客的负责。
广大旅客在安排行程时,务必及时了解始发地及目的地的防疫政策,预留足够时间进行核酸检测和乘车。旅游经营者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游客的行程安全。对于违反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这不仅是对违规者的惩戒,也是对其他经营者的警示,以推动整个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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