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旅游组织协调制度(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制度)
《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制度》解读
走进旅游法的世界,让我们一同探寻一场关于文明旅游的约定。这部法律,于2013年通过并经过两次修正,成为我们旅游活动的指南针。
法律分为十章节,如同旅游的十大宝典,指引我们畅游中国的大江南北。从总则开始,法律就明确其使命: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聚焦于旅游者,强调了旅游者的权利。旅游不仅仅是走走停停,更是体验生活、享受服务的过程。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心仪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法律还明确了旅游者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且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旅行的我们也要做一个文明的旅行者。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是我们每一个旅行者的责任。在享受美景的也要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旅行中也难免遇到一些问题。我们应当依法行事,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损害当地居民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在购买旅游服务时,也要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遵守安全警示规定。对于国家采取的应急措施,我们也要积极配合。
出境旅游时,我们更要遵守当地法律,不得非法滞留。随团出行时,不能擅自分团或脱团。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旅行团队的尊重。
至于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更是为旅游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家和地方都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充分展示了国家对旅游业发展的重视和支持。
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等,肩负着规划旅游发展的重任。他们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蓝图,精心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确保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于跨越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应由上级牵头编制或由相关地方协同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确保资源的整体利用。
旅游发展规划中,应明晰旅游业的发展目标,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要有明确要求和措施。也要涉及旅游产品的开发、服务质量的提升、文化建设的推进、旅游形象的塑造推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等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应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为旅游业的发展预留空间。在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中,也应兼顾旅游业的需求。
在利用自然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确保资源、生态和文物的安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情况的监管。
各级应组织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和地方应制定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业与多领域的融合,扶持特定地区的旅游业发展。
应根据实际情况投入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组织本地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还应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立旅游咨询中心,设置旅游指示标识,为游客提供便捷的服务。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中转站,为游客提供城市及周边旅游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任何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这是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旅游过程的健康、安全和文明。
第三十四条指出,旅行社在策划旅游活动时,必须向可靠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确保旅游体验的品质和服务的可靠性。这是旅行社对旅游者的基本承诺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强调了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任何通过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发生此类情况,旅游者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这是对旅游者的权益的有力保障。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旅行社在组织团队出境或入境旅游时,必须有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这是为了确保旅游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是关于导游和领队的业务要求和职业道德的规定。只有符合相关条件并通过考核的人员才能从事导游工作,他们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他们还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承揽业务,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或诱导、欺骗、强迫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涉及景区开放的条件和管理要求。景区必须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门票和景区内的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景区应当公布门票价格和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的,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五章:旅游经营信息与合同规范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各大旅游经营网站必须确保其发布的旅游信息真实可靠。对于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和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每一项义务。
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已经获得了相关的质量标准等级,那么他们的设施和服务绝对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如果没有获得等级认证,也不得使用相关的质量等级称谓和标识。
在商品或服务买卖过程中,旅游经营者不得给予或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保持行业的清廉风气。对于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对于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他们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车辆显眼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标识,同时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以及监督电话等重要事项。
景区和住宿经营者如果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场地交给其他人经营,他们对实际经营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出现问题,景区和住宿经营者不能推卸责任。
当旅游经营者组织或接待出入境旅游时,一旦发现旅游者有违法活动或违反某些规定的行为,他们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国家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了责任保险制度。这意味着,如果出现问题,旅游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在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时,他们必须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服务内容和标准、游览和娱乐项目的具体时间等等。在订立合旅行社必须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合同内容。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这是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他们必须在合同中载明相关信息。对于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的情况,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
旅行社应当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旅行过程中的安全。在订立合旅行社还必须向旅游者告知一些重要事项,如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安全注意事项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这些情况,旅行社也必须及时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五条:当旅游行程即将结束,旅游者决定解除合同之际,组团社将认真履行责任,在扣除必要的费用之后,将余款如数退还。这是对每一位旅游者的尊重和承诺。
第六十六条:在旅游过程中,若旅游者出现以下情形,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他人健康、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且拒绝交有关部门处理、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活动、严重损害其他旅游者权益且不听劝阻、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组团社将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游者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面对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将按照以下情形处理:如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选择解除合同;若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旅行社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内容。涉及费用方面,若合同解除,组团社将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若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则如数退还。对于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行社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相关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共同分担。若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将采取相应措施,产生的额外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则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共同分担。
第六十八条:在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旅行社将全力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若因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返程费用将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将严格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擅自更改旅游行程。若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可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在此过程中,旅行社将与地接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副本,同时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将严格按照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若旅行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若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在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却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若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或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仍须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若因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组团社将承担责任,但可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若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若是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害,则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将协助旅游者向其索赔。
第七十二条:在旅游活动或解决纠纷过程中,若旅游者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旅行社可安排特定的旅游行程并与之订立包价旅游合同。若旅游者请求变更行程安排,因此产生的增加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则如数退还。
第七十四条:当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各类旅游服务如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并收取代办费用时,将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若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旅行社将承担赔偿责任。当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时,将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将严格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第六章 旅游安全管理与服务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全面负责旅游安全工作,构建旅游安全管理与服务保障体系。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确保旅游目的地的安全。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对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程序。及其相关部门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以防范未然。
应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他们应对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员工进行应急救助技能培训,确保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安全可靠。对于特殊的旅游者群体,如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旅游经营者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向旅游者明确说明或警示旅游活动中的安全事项,包括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他情况。
在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并向报告。旅游者在遇到人身或财产安全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和相关机构进行救助。出境旅游者在我国驻外机构辖区陷入困境时,可请求协助和保护。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与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旅游市场的规范运行。
旅游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时,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以保持公正性和独立性。
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旅行社业务、导游和领队服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
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出示合法证件,并确保不少于两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少于两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的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对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密。
旅游行业监管与纠纷处理机制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公开监督检查情况,保障旅游市场透明公正。为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了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他们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以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关于旅游纠纷处理,各级应设立专门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方便旅游者进行投诉。当纠纷发生时,旅游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
对于违法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将受到旅游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旅行社违反法规,如未经许可经营特定业务、出租或非法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旅行社在运营过程中,若有虚假宣传、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若违反相关规定,如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等,将受到更为严格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章:总则
当旅行社违反法律规定,安排游客参与违法项目或活动时,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并可能会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也将受到罚款处罚,并可能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第二章:导游及领队管理
未经许可从事导游或领队活动的个人,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最高一万元的罚款。导游或领队若私自承揽业务或向游客索取小费,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和可能的导游证暂扣或吊销。
第三章:从业规范
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和领队,以及因违反规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人员,在处罚后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四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若违反法律规定,涉及给予或收受贿赂的行为,将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被旅游主管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景区管理
景区若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游客,将面临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当景区游客数量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将受到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六章:其他规定
景区若擅自提高门票价格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旅游经营者若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标准,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七章:信用管理与监督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的违规行为,将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术语解释
对法中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解释,如旅游经营者、景区、包价旅游合同等。
第九章:附则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旅行社的规章制度:
旅行社应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用于保障游客权益和应对紧急情况。质量保证金由旅行社缴纳,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旅游法规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针对旅行社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特定业务、出租或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许可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除了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外,还将责令其停业整顿。若情节特别严重,将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对于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行社本身。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都有权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应遵循“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
具体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即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旅行社专属业务;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边境旅游业务;以及旅行社非法转让许可,包括出租、出借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自身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
我们还应关注到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制度汇编的相关规定。在陕西省,旅游活动及相关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都受到该条例的规范。该条例旨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发展旅游业时,陕西省突出其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的旅游资源优势,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发展,推动其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五条 为了推动本省旅游业蓬勃发展,省人民建立了一个高效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该机制负责协调部署全省旅游业的发展重点,确保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得以顺利进行。针对旅游市场的综合监管执法等工作,该机制也进行必要的综合协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则根据实际旅游工作情况,建立了相应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全面统筹。
第六条 本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重大,负责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全省的旅游行业。而其他相关部门也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全力配合,共同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各级致力于推广文明旅游,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引导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明确的环保指导。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在行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的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诚信服务,并坚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的权益神圣不可侵犯。他们有权知道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相关内容、标准、价格及注意事项等信息;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及旅游服务方式;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并享受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他们还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和发票等支付凭证。一旦遇到危险,他们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如果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也有权依法追求赔偿。他们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也必须得到尊重。特殊人群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也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条 旅游者也有义务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保护旅游资源,实现文明旅游。他们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他们还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不损害当地居民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配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及遵守出境旅游的规定等。
第十一条 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他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包括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二条 为了推动旅游业的有序和持续发展,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本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并报省人民批准实施。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也会根据本地情况编制相应的旅游发展规划。对于跨地区的旅游资源,会由省或相关设区的市人民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确保资源的整体利用和区域的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与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在规划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及当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确保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各级人民应及时公布这些规划和决策,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对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估,以第三方和公众评价为主。根据评估结果,应及时调整并更新规划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这一过程中,特别要关注贫困地区的旅游业发展,扶持革命老区,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的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
第十六条 为了推动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应结合本地旅游资源实际情况,制定并实行有利于特色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品牌创建的政策措施。鼓励依托当地的文化、艺术、手工艺、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发展民俗旅游。要支持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防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保障所有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在推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的发展,推动优势旅游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建立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产业,共同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为支持旅游产业的发展,省设立了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各级还将把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各类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还将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业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上市、发行债券,以及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在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业的需求,确保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得到合理安v排。还将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贴息贷款等措施,支持在荒地、荒坡等地开发旅游项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旅游企业的开办。
第二十条 及其相关部门将加强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水、排水(污)、供电、通讯网络、环保、绿化、消防等与旅游相关的设施。将在规划和发展中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将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规划建设交通设施。还将完善公共交通系统中的游客运输,合理规划旅游交通线路和服务设施,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在审批旅游线路和客运企业时,将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旅游交通的顺畅和便捷。
省旅游行政部门担当起本省旅游形象推广的重任,他们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旅游宣传促销更加专业、贴近市场。一个多语种的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已经建立起来,全面加强陕西旅游形象的宣传。
广播电视、文化、商务等部门都按照县级以上人民的要求,齐心协力做好旅游形象推广。他们像一支精心策划的乐队,各司其职,共同演奏出美妙的旅游形象推广交响曲。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们不断地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发布以及假日旅游预报系统,他们像是旅游市场的导航仪,准确提供市场信息,帮助游客更好地了解旅游市场情况。还大力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提升服务水平。
省旅游行政部门联手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构建了一个综合性的旅游信息服务平台。这个平台就像一个强大的旅游服务中心,提供了宣传促销、咨询、投诉、安全等多种功能。他们通过此平台,无偿向游客提供各类必要信息,像是旅游攻略、安全提示等。
关于人才培养,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编制了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他们像是培育人才的园丁,精心照料着旅游行业的未来。他们优化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
在资源保护与开发方面,旅游资源开发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们如同资源守护神,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资源数据库,协调资源保护与开发。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他们像是城市的规划师,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他们注重突出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
在对自然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他们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是他们倡导的理念。任何破坏生态环境、损害旅游资源的行为都被严格禁止。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像一场透明的拍卖会,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推动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他们像是地方特色的推广者,让每件旅游商品都充满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
省旅游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让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未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若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组织旅游活动以推广产品等,应通过合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业务。
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依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相应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等级进行宣传,也不得在广告或经营活动中使用虚假服务质量等级称谓和标识。
旅行社被允许参与采购和服务外包,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其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旅行社应真实向游客提供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情况。旅行社应避免诱导、欺骗或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额外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在聘用导游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足额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应为导游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鼓励与导游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对于临时聘用的导游,旅行社应全额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任何费用。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绩效奖励制度。
第四十四条:在市区内的景区周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旅游客运车辆规划了临时停车点,以缓解道路通行压力。这些停车点方便旅游客运车辆即停即走,为旅游者提供了便捷的乘车体验。
第四十五条:景区的开放并非随意之举,而是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经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安全设施和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景区主管部门会严格审查这些条件,并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景区的开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景区在接待旅游者时,必须遵守核定的最大承载量。他们会公布这个承载量,并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当旅游者数量接近最大承载量时,景区会提前公告,并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和分流。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区会公开门票价格、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他们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并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提供优惠或免费服务。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实行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也会逐步实行价格优惠或设立免费开放日。
第四十八条: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入股等方式,引入专业的管理公司进行规范化运营,以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十九条: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等经营信息以及旅游者的个人信息都应得到保护,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
第五十条:宾馆饭店的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政策。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需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相关部门也会为这些资料保密。
第五十二条: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如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六章 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市和县区以区域旅游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结合本地特色,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县、乡镇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他们也会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改善乡村旅游地的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对于具有旅游资源的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的建设,会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发展。
第五十七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会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培训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十九条 乡村旅游的经营者们,在打造旅游项目和提供服务时,得守法守规。知道吗?在河道、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区,是绝对不能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不会放任不管,他们得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安全教育,还得监督检查他们的工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得对乡村旅游的经营场地、接待设施等各方面进行等级评定。他们的目标可是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让游客们玩得开心、满意。
第六章 旅游安全篇 闪亮登场!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可是旅游安全的总负责人。他们建立了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了旅游景区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他们为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定了制度,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了应急管理体系,制定了应急预案。旅游、交通、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部门都得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十二条 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时刻关注旅游目的地的安全情况,为游客们做好安全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们得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他们得制定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还得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重点景区得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和救援队伍。要是出了安全事故,他们得迅速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还得及时向及相关部门报告。得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救援。
第六十四条 经营特殊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时,设备、设施得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还得依法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得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才能上岗。经营者们得加强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得对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旅游事项,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还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危险区域或项目,得设立明显的提示和警示标识。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区得设置各种标识,让游客们玩得明白、玩得安全。对于危险区域或项目,除了标识,还得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 在没有道路或旅游景区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健身探险旅游活动,得像登山一样做好风险提醒。活动组织者得提前向体育部门备案,涉及特殊地点的得遵守相关法律。
第六十八条 旅行社得按照国家规定投保责任险,还得提示游客自愿投保意外险。
第八章 监督管理章节收尾!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旅游、民族宗教、公安、交通等各部门得依法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县还得建立健全的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 县得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方便游客投诉。接到投诉后,他们得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还得告知投诉者进展。各部门间可不能相互推诿,得共同解决问题。
旅游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关乎每一位旅游者的权益。对于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投诉,相关机构应当迅速应对,立即处理。对于那些无法当场解决的投诉,应在三日内向投诉者反馈处理进展。一般的投诉应在七日内解决,而复杂的投诉则需在四十五日内妥善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肩负重任,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他们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进入旅游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以及查阅、复制相关合同、票据、账簿等。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出示合法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非法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关于景区门票及内部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若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价格部门应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拟制定或提高门票价格时,需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提高门票价格时,应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价格部门将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旅行社与导游的劳动合同问题,涉及旅游法和劳动法的范畴。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会组织应指导督促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诚信是旅游市场的基石。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记录,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惩。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将受到行政处分。其他单位和人员限制、阻碍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将面临罚款。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受到相应处罚。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规的,将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罚款。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承担旅游客运的,将受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若违反规定未公开明码标价或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价格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施以罚款。对于未公开、明码标价的违规行为,罚款范围在五百元至五千元;对于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违规行为,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况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罚款额度为一至十万元。
第八十一条 对于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先责令其改正。若拒不改正,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若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对组织者处以罚款。情节较轻的,罚款在五百元至五千元;情节严重的,罚款在五千元至二万元。若给参与者造成损害,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而仍参与的探险旅游活动参与者,也将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各级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若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将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这些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执行旅游发展规划或旅游专项规划、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未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超越定价权限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和服务价格、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等。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 对于个人罚款五千元以上、单位罚款十万元以上的情况,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若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如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与担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公众人物,更应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引领社会风尚。
新闻媒体亦应承担起宣传文明行为的重任,积极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浓厚氛围。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中,旅行社在文明旅游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不文明旅游行为,应通过文化和教育根治,加强人文精神的渗透,培养民众的公德心。法律法规也是约束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利器。景区和导游应发挥引导监督作用,设置文明宣传提示,劝阻不文明行为,促进旅游者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旅行社法规制度要求旅行社依法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成立国际旅行社需缴纳140万旅游质量保证金,成立国内旅行社需缴纳20万质保金。这些资金将用于保障游客权益和约束旅行社正当经营。若旅行社违反相关法规或造成游客损失,旅游管理部门将通过罚款进行处罚,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当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依法执行旅行社赔偿游客的费用。
一、雷锋志愿服务与诚信建设同步推进
为了深化雷锋精神,我们建立了全面的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其中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干部职工的比例超过一半,在职党员注册志愿者人数更是占到了在职党员的九成以上。我们常态化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确保参与活动的志愿者比例不低于九成。我们严格遵守《市志愿服务条例》,充分利用志愿服务网平台,完成登记注册、服务记录等任务,确保志愿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全员诚信教育与职业道德建设并行不悖
我们重视诚信建设,通过全员诚信教育,建立干部职工的诚信考核评价机制。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我们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等职业道德。建立学习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公开服务标准,要求干部职工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三、文明素质养成与法制建设齐头并进
我们注重文明素质的培养,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普及文明礼仪规范,引导干部职工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我们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普遍教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领导班子更是以身作则,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四、文化和旅游部支持旅行社发展
为了支持旅行社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经营困难,文化和旅游部发布通知,优化市场环境,加强政策扶持。推进保证金改革,鼓励投保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产品,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设立旅行社转型升级资金,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委托旅行社代理相关活动。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抓好金融政策落实,帮助旅行社纾解阶段性困难。这些措施旨在推动旅行社经营全面恢复和高质量发展。
五、优美环境是旅游文明的重要体现
我们重视单位内外的环境整洁,落实“门前三包”环境整治任务,确保环境干净整洁。我们注重管理规范有序,杜绝乱写乱画、乱摆乱放等现象的发生。这些努力旨在提升旅游文明程度,为游客提供优美的旅游环境。(一)深化金融支持,助力旅行社发展
为应对当前旅行社面临的困难,我们将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 我们将继续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类旅行社提供更多支持。
2. 对于符合续贷条件的旅行社,我们将鼓励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积极为其办理续贷业务,避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3. 我们将畅通银企对接渠道,引导旅行社主动向银行提供关键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授信调查方式,扩大对旅行社的信用贷款支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为旅行社提供更为便捷的融资服务。
(二)建立健全融资配套服务长效机制
为更好地支持旅行社发展,我们将适度拓展文化和旅游相关产业发展基金的运用范围,为旅行社提供融资增信、风险分担、贴息奖补、应急周转等融资配套服务。加大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旅行社的融资增信力度。
(三)支持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发挥积极作用
我们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文化和旅游企业纾困基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现有的首贷续贷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中小微企业类旅行社的首贷、续贷申请。支持各地有序探索优化首贷续贷服务中心模式,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识别旅行社有效融资需求。
四、用好普惠性纾困政策,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我们将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旅行社用好各类普惠性纾困政策。具体包括: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旅行社,享受免征增值税;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旅行社,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减免政策。我们还将指导经营困难的旅行社按照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还要深刻认识加强政策扶持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普及相关政策,确保政策传导到位。
五、工作要求
法规解读】为倡导文明旅游,提升旅行社服务质量,制定《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方案》。此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法律依据,旨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序章:文明的足迹与我们的未来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中获得通过时,标志着中国旅游业的文明时代已经来临。今天,我们以此为契机,推出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方案,旨在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提升全民旅游文明素质。
第一章:总则
我们深知旅游业对于提升国民生活质量、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为此,我们制定了本法案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利用并保护旅游资源。
第二章:旅游者
旅游者是旅游市场的核心。他们有权自主选择心仪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他们的需求是我们工作的导向,他们的满意度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我们尊重每一位旅游者的个人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我们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致力于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明确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我们注重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提升旅游产品质量,推广旅游文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四章:深化文明旅游理念
我们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我们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提升全民的文明旅游意识。我们建立健全的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五章:细致入微的关怀与服务
对于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需旅游者,我们将提供更为细致入微的关怀和服务。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他们在旅游活动中享受到应有的便利和优惠。我们将对在境外旅游的入境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确保他们的旅行顺利愉快。
结语:共创美好未来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与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以及其他自然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紧密相连,确保各方面的发展都能和谐共存。
第二十条:各级在编制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业的需求,确保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得到妥善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也要兼顾旅游业的发展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维护当地文化和习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旅游活动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级应对本级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以便更好地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应制定并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鼓励跨区域旅游合作,促进旅游业与各行各业的融合,特别扶持特殊地区的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投入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地方则负责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和旅游部门应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者提供免费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还应在重要地点设置旅游咨询中心、旅游指示标识,为旅游者提供便利。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还可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游客中转站。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等,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及工商登记。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多种业务,包括境内、出境、边境和入境旅游等。其中,经营出境和边境旅游业务需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至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非法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需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发布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组织参与违法活动,应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并避免通过不合理的低价诱骗旅游者。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除非经双方协商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行程。如发生违规行为,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垫付货款或退还费用。
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应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并与旅行社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申请取得导游证。旅行社应与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在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必须全额支付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具备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为团队旅游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导游和领队必须在接受旅行社委派的前提下,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他们不得私自承揽业务,必须佩戴导游证、领队证,并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他们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严格遵循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服务活动。
景区的开放必须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条件,并需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涨价需举行听证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价格,合并出售的门票价格不得高于单项门票价格之和。
景区接待旅游者数量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公布最大承载量,并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游客数量。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及时公告并采取措施疏导、分流。
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依法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需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标明许可证信息,保证旅游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旅游经营者要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车辆和车厢内公示相关信息。景区和住宿经营者若将其经营项目或场地交由他人经营,对实际经营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需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时,若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有违反规定情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及相关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以上内容保持了原文的风格特点,语言流畅、生动,同时增强了文章的吸引力和可读性。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在组织与安排旅游活动时,必须与旅游者签订合同。这是双方权益的保障,也为旅游行程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规定。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其中包含了以下关键内容:
1. 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概况。
2. 详细旅游行程的安排,确保双方对旅游活动有明确预期。
3. 旅游团的最少人数要求,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4. 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具体安排和标准,提供全方位的旅游体验。
5. 游览和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充实旅游者的行程。
6. 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满足旅游者的个性化需求。
7.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
8. 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确保合同的公正和双方的权益。
9. 法律规定的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为合同增添灵活性和适应性。
在签订包价旅游合旅行社有责任向旅游者详细解释上述内容中的第二至第八项。旅行社还应特别注意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和特殊规定,如旅游活动的安全注意事项等。这些信息对旅游者来说至关重要,能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旅行社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还应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提示和建议,如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旅行社在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时也有责任告知旅游者一些重要信息,如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等。这些信息有助于旅游者做出明智的选择并享受愉快的旅行体验。旅行社在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时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旅游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当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时旅行社应采取相应措施并与旅游者共同应对确保旅游行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在旅游者的欣然同意下,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事务,慎重托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为此,旅行社与地接社之间会订立详尽的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旅行社会支付地接社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则会严格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如果旅行社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中的义务,他们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特别是,如果因此导致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应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条件具备而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履行合同,但旅行社却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如人身损害或滞留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高达旅游费用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但若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约定进行,或者因此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则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如果旅行社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他们应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的责任问题,如果他们的违约行为导致包价旅游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组团社需首先承担责任。随后,组团社可以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对于因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选择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索赔,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责任。但如果问题是出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那么应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则应协助旅游者向其索赔。
在旅游过程中或解决纠纷时,如果旅游者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他们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会根据旅游者的具体需求来安排旅游行程并签订合同。如果旅游者希望变更行程,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将由他们自己承担,而减少的费用则会退还给他们。
当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他们代订各类旅游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时,他们必须亲自处理这些事务。如果因旅行社的过失导致旅游者损失,旅行社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若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行程设计或咨询,他们必须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对于住宿经营者来说,他们应按照旅游服务合同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如果未能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住宿经营者应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并承担增加的费用。但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因公共利益采取的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服务,住宿经营者应协助安排旅游者的住宿。
以上内容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确保您在享受旅行的明白自身的权益和责任。请注意,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奇闻趣事
- 文明旅游组织协调制度(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制度
- 旅游客运管理条例(旅游业管理条例)
- 土星北半球出现巨型风暴绵延数万公里
- 公园少女成员介绍 9月出道的7人女子团体
- 浙江省知名旅游景点(浙江省著名旅游风景区)
- 杨超越锦鲤是什么梗 王思聪也被带进去了
- 世界中型犬排行榜,萨摩耶被称为“微笑天使”
- 隔壁小孩都馋哭了是什么梗 糊糊涂涂的盲目跟风
- 迪丽热巴邓伦在搞地下恋情吗 是否真实在一起了
- 老汉旅店约见网友开房 发现对方系自己儿媳
- 海涛为什么被央视封 杜跪跪给谁下过跪
- 迁安旅游吧(迁安周边游)
- 高圆圆不去贾静雯婚礼 原因曝光超傻眼
- 九旬老人儿孙满堂 户口本上显示未婚
- 抗战前后蒋介石的秘密情人:宋美龄如何对付情
- 王思聪携女伴被拦 与豆得儿逛街女店员惹怒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