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纪检监察机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初具雏形。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副宰相)以监察百官,向地方派遣御史常驻郡县,监察地方政府的各项工作。虽然自古以来,御史一直是皇帝的耳目之臣,根本目的是为皇权服务。对政府官员实施监察,维护政令畅通,扫除贪官污吏,亦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监察制度历来为统治阶级所重视。
公元960年,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建立宋王朝,而后南征北讨统一中国。为消除中唐以来藩镇势力尾大不掉的隐患,赵匡胤赵光义兄弟采纳谋士赵普“稍夺其权、制其钱粮、收其精兵”的基本方针,逐步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的政府机构。监察机构与制度的建设,也是在这种背景下成型的。
宋代州府(相当于地市级行政机构)一级的监察官称通判。宋太祖乾德元年三月,宋军平定湖南。由于当时中央政府官员缺乏,朝廷留用了大量原政权的旧官员。四月,为了控制这些留用官员,朝廷任命刑部郎中賈玭等人作为朝廷特使通判湖南諸州,这就是通判一职的由来(通判即“同判”,与知州同判州事)。这年七月,赵匡胤下诏令政府要员举荐通判人选,一次提拔43人出任藩镇治下的州府通判,以消弱藩镇的势力(即“稍夺其权”)。通判一职的设立,原本是为了防止知州(府、军、监)职权过重,其目的一是分权,二是监督。也就是通过对具体政务活动的干预,来达到夺权、监察的目的。宋太宗赵光义即位以后,又将该举措推向全国。
通判一般由政府要员推荐,受皇帝直接委派。虽然地位低于州府长官(七八品小官),因为受命于天子,常与地方长官分庭抗礼,故号称“监州”。《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7记载“通判,州各1人,与长吏均理,州府之政,无不统治。”通判是州府长官的副职,州府政务无不参与。宋朝法律规定,州府长官发布命令,必须要与通判连署方能生效。与当时动辄使相、节度使级别的州府长官想比,通判品级不高权力很大,有事可以直接上达皇帝(相当于科级干部监察厅局级干部,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随着藩镇势力的消弱以及科举取士的兴盛,朝廷派遣大量低级官员(选人,即候选官员)充任幕职(判官、推官、诸曹等),具体负责处理州府庶务,通判监察地方的职责变得愈发重要,州府政事倒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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