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款缴纳管理制度(旅游社按规定缴纳)
旅行社的缴纳责任:保障旅游者与行业的健康发展
1. 旅行社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旅行社肩负着保障旅游者权益的重大责任,因此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这笔资金用于处理旅游者在旅程中可能出现的权益损害及人身安全紧急救助费用。当遇到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时,若影响旅游行程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约,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有权解除合同。
2. 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的重要性
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是专为保障旅游者权益而设立的专用款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旅行社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按时缴纳质量保证金,确保其存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这是旅行社对旅游者的责任,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3. 旅行社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旅行社作为企业,必须遵循劳动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旅行社的义务。旅行社应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旅游业的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4. 旅行社的财务与报税流程
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按规定进行财务申报和缴纳税款。报税流程包括打开税局网站、输入用户名和密码、选择申报项目、填写数据并提交等步骤。旅行社还需要缴纳不同额度的质量保证金,根据经营业务的不同,保证金数额也有所不同。这是为了保障旅游者的权益,确保旅行社的稳健经营。
5. 旅行社的经营与税收规定
旅行社属于服务行业,需要缴纳多种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在扣除费用方面,旅行社需遵循《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凭证才能作为扣除的依据。这些规定确保了旅行社的合规经营,也保障了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6. 旅行社的缴纳要求与旅游者的保障
在旅行过程中,除了旅行费用外,旅行社还要求游客交纳人身保险费。这是为了保障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的安全,一旦发生意外,能够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救助。旅行社在享受旅游业务收益的也不忘社会责任,致力于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7. 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市场秩序的条例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条例。这些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设立及经营活动,旨在推动旅游行业的规范发展。旅行社条例概述
我们所提及的旅行社,指的是那些致力于招徕、组织并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的旅游服务,无论是国内游、入境游还是出境游的企业法人。它们在我国旅游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监管与原则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而地方各级人民的旅游管理部门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旅行社监管。除此之外,工商、价格、商务及外汇等相关部门也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及诚信的原则,致力于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的设立与运营
想要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申请流程需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在20个工作日内得到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的旅行社,可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关于旅行社的分社设立,只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于专门的服务网点,同样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若旅行社有名称、经营场所等变更或终止经营,需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需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相应金额。如经营国内及入境旅游业务需存入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则需增存120万元。若分社设立,需向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相应金额。在某些情况下,如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或造成旅游者费用损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使用质量保证金。人民法院在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权益且旅行社无法赔偿时,也可从该账户划拨赔偿款。若旅行社三年内未受到罚款以上处罚,其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会降低50%。但在使用质量保证金后,若再次受到罚款以上处罚,需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若旅行社决定不再涉足旅游业务,凭借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提供的凭证,他们可向银行取回其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对于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存缴和使用规定,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这一规定确保了旅游行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篇章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同样遵循本章规定,如无特别规定,则仍适用本条例的其他有关规定。这里的外商投资旅行社涵盖了中外合资、合作以及独资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若外商投资企业有意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同时准备好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经过30个工作日的审查期,若获得许可,便会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若不予许可,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解释原因。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必须遵守相关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的出国旅游业务,以及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旅游业务,除非国务院有特别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经贸关系安排另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最新版)于2013年通过并多次修订,旨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本法共分为十章,从总则到法律责任,详细阐述了旅游活动的各个方面。
第十三章 游客文明行为守则与责任
旅游者在享受美好旅程的应当秉持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在旅游活动中,游客需爱护每一片风景,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对于个人健康信息,更需诚实告知旅游经营者。面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游客需积极配合相关措施,共同维护旅游安全。若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不配合相关措施,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境及入境的游客,不得在境外或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游的游客也不可擅自分团或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各级对旅游业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按照规划要求,会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确保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会在上级的组织下,或由相关地方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实现资源共享。旅游发展规划涵盖了发展目标、资源保护利用、产品开发、服务质量提升、文化建设、形象推广等多方面内容。
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等相互衔接,确保旅游项目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协调。各级在制定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时,会充分考虑旅游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于自然和人文资源的旅游利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并加强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
还会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会制定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业发展,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国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建立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还会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为游客提供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根据实际情况,一些地方还会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游客中转站,为游客提供便捷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第四章: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了设立旅行社,开展旅游服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并获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及工商登记:
1. 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配备必要的营业设施;
3. 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 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导游符合资质要求;
5.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经营的业务广泛,包括境内、出境、边境及入境旅游,以及其他旅游业务。若经营出境和边境旅游业务,需获得特定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法转让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权益损失及紧急情况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旅游信息时,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员工在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项目。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订购产品和服务时,需向合格的供应商采购。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避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来诱骗旅游者,并通过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未经双方协商或旅游者要求,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如有违规行为,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货并垫付货款,或退还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团队出境或入境旅游时,旅行社应按规定安排领队和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相关组织注册的人员,可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与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临时聘用导游的,应全额支付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从事领队业务者需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经历,并与委派其业务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必须在接受旅行社委派下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禁止私自承接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习俗和宗教信仰,引导文明旅游,并严格执行行程安排。他们不得索取小费、诱导购物或参与不正当行为。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需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安全、环保设施及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涨价需举行听证会。不得通过增加收费项目变相涨价。已收回成本的收费项目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场所应逐步免费开放,除重点文物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第四章 景区与旅游服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显眼位置公开门票价格,以及其他额外收费项目的价格。景区如需调整门票价格,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公众。
对于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景点的门票合并销售的,合并后的总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的总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
当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时,景区应及时公示并相应减免费用。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游客数量不得超过由景区主管部门核准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公布此承载量,并制定和实施游客流量控制策略,例如通过预约等方式限制游客数量。
当游客数量接近或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提前公告并向当地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疏散、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依法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开展旅游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对于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平台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必须依法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明显位置标明此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信息的网站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九条 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确保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的旅游经营者,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该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得给予或收取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获知的游客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标明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同时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
第五十四条 景区或住宿经营者如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场地交由他人经营,如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应对实际经营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或接待出入境旅游时,如发现游客有违法活动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 旅游合同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以下内容:旅行社和游客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和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旅行社应向游客详细解释合同中的第二至第八项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游客提供旅游行程单,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一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如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或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委托社和代理社的信息。如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方旅行社履行,应明确载明地方旅行社的信息。应明确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二条:在缔结全包价旅游合旅行社需向旅游者透明披露以下重要事项:
(一)旅游者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参与旅游活动的情况。
(二)旅游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旅途愉快且无忧。
(三)旅行社在何种情况下可依法减免责任,让旅游者明白权益。
(四)旅游者需知晓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规、习俗、宗教禁忌等,避免不必要的误会或冲突。
(五)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告知的事项,确保旅行的合规性。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上述事项变更,旅行社也应及时通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若旅行社招揽的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无法成团出行,组团社可解除合同。对于境内旅游,需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对于出境旅游,则至少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约。若旅游者不同意,可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有权将自己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若旅游者在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若旅游者出现以下情况,旅行社可解除合同:
(一)身体健康问题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拒绝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活动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且不听劝阻。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退还余款;若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游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若因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旅行社可协商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则可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组团社退还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变更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三)危及旅游者安全,旅行社应采取安全措施,费用由双方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应采取安置措施,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协助返回出发地或合理地点。因旅行社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按包价旅游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改行程。若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地接社履行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地接社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如旅行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若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受损,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若因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组团社需承担责任,但可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
旅游者的天堂,安全是首要。当地接社、履行辅助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选择让他们独自赔偿,也可向组团社索赔。组团社在赔偿后,可向那些造成损害的单位追偿。但如果公共交通经营者造成的问题,则由他们直接负责,旅行社应协助游客维权。
第七章保障旅游安全进行时。的旅游安全工作,如同守护神般的存在。各部门依法监管旅游安全,共同为旅游者的安全保驾护航。国家建立的安全风险提示制度,为旅游目的地的安全提供了保障。旅游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一旦有事发生,当地及机构迅速行动,协助游客安全返回。
旅游经营者更要严守安全法规,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应急预案。他们不仅要对直接为游客服务的员工进行应急救助技能培训,还要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游客的安全之旅。对于特殊的游客群体如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更要加倍呵护,采取特别的安全措施。对于旅游活动中的各种风险点,旅游经营者需明确告知游客,做好警示工作。遇到紧急情况,旅游经营者必须迅速采取行动,进行救助并及时报告。而游客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尤其是中国出境游客,在海外遇到困境时,可寻求我国驻外机构的协助和保护。事后,接受救助的游客应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第八章 旅游监管与纠纷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对一系列事项拥有监督检查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业务的经营和导游、领队服务的执业许可,旅行社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为确保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旅游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进行监督检查的旅游业执法人员必须不少于两人,并需出示合法证件。若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这些执法人员有义务对在检查中获知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密。
对于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处理举报、投诉时,若发现违反旅游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及时处理;对于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项,将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立了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于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会进行督办。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章 旅游纠纷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旅游纠纷的处理是旅游行业中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人民会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收到的投诉,并告知投诉者。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提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对于违反旅游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如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将由旅游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旅行社若违反法规定,如未经许可经营特定业务、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风险。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会处以罚款。
第九十七条重拳出击,针对旅行社的违规行为。若旅行社出现虚假宣传、与不合格供应商合作或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面临五千至五万元的罚款。若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罚款将增至一倍至五倍。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责任人则将面临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针对旅行社违反第三十五条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处以三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将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责任人还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和导游证的暂扣或吊销。
第九十九条若旅行社未能履行报告义务,旅游主管部门将处以五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责任人也将面临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并可能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对于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擅自更改行程、拒绝履行合同或未经游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等,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款,甚至可能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和导游证的暂扣或吊销。
第一百零一条若旅行社安排游客参观或参与违法项目,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将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责任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对于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条件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将受到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导游和领队若有私自承揽业务或向游客索取小费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被处罚的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管理人员,在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从事相关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若有受贿行为,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将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对于不符合开放条件的景区接待游客的行为,景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业整顿并罚款。若景区超载,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也将受到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景区若有价格违法行为,将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旅游经营者若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将违规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对于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相关术语释义如下:
旅游经营者指的是为旅游者提供各类服务的经营者,如旅行社、景区等,涵盖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及娱乐等服务。
景区指的是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具备明确管理界限的场所或区域。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旅游行程,提供多项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总价的合同。
组团社指的是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指的是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为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的旅行社。
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有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章 旅游社按规定缴纳保险
旅行社应依法缴纳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损害时的赔偿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紧急救助费用的垫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若发生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 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选择解除合同;若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旅行社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内容。
2. 合同解除后,组团社需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旅游者。如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则退还。
扩展阅读:保证金相关注意事项
保证金的归属权为缴纳该保证金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保证金利息中提取管理费。保证金的管理遵循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相关的制度、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按照既定权限进行管理。
旅行社因参团游客出现的擅自分团、脱团、滞留境外或逾期返程等情况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旅行社有权根据游客实际情况收取保证金。关于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收取及退还方式,将由旅行社与游客双方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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