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重庆发现清代宣统元年房屋地契
清宣统元年房屋地基文契的“正契格
本报讯 买卖房地本是你情我愿之事,双方只要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成交。,在过去,除双方意愿外,还须完备另一项重要手续——请多位证人在房契上签字画押,房契才具有效力。昨日,南岸区档案馆房管分馆工作人员,向记者展示了4张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房契。
“最早一张距今近百年了,是用宣纸做的。”南岸区档案馆房管分馆工作人员,小心翼翼地向记者展示了两张清代的房契。
记者看到,房契完好无损。一张为宣统元年房屋地基文契的“正契格”,相当于现在民间使用的租赁合同。该契约立于清宣统元年十一月十五日,用隽秀整洁的小楷字体书写,所盖官印采用篆体,显得精美庄重。契约上写明了地价(800两银子)、买卖双方的情况、证人的签字画押以及付给书写文书人的费用(100文)。
另一张为宣统三年六月六日所立的“官契”。所谓“官契”,系官方认定的房地产契约,相当于现在的房地产权证。该契约采用“标准合同文本”,遣词造句简约准确,契约上还特别加盖官方印章,有“若有隐匿不报,查处充公”的字样,以此明确立约各方权利义务。
“民国时期用丝绸做的房契更精致。”工作人员随后打开了两张丝绸房契。其中,一份为卖地“基文约”,相当于现在的土地出让合同;另一份是卖房文约,相当于现在房屋买卖合同。这两份文书,均立于民国三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记者在这两份文书上看到,证人的名字多达8个,而且每个都签字画押。
为何房契上要有证人签字画押?“这是旧时房契的规矩,只有证人签字画押,房契才能生效。”工作人员介绍。
市档案馆专家认为,这些房契真实地反映了清代和民国时期,重庆地区房地买卖关系、地价变动、农民负担程度等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些情况,对研究旧时重庆地区的社会关系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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