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唐朝也有“治外法权”?唐朝法律对他们怎么看
移民大唐的外国人非常之多,对他们也特别宽大。唐朝文人笔记也经常提到外国人在唐朝的生活和传奇故事,其中波斯人是特别神秘、富有、能量强大的一群移民。他们似乎地位很高,有着超乎寻常的待遇。那他们在唐朝享有特权么?唐朝法律对他们怎么看待呢?
波斯人在唐朝是一群特殊移民,享有特别高的政治地位
《酉阳杂殂》等笔记小说经常提到擅于鉴定珠宝的波斯老胡,这种人出场时经常是在豪华宅邸,唐朝人称之为波斯邸。一般商人寻获珠宝,波斯老胡往往会以高出百倍千倍的价格收购,引起社会轰动。可见,波斯移民在唐朝百姓心目中是一群高高在上的神秘人物。事实上,出土墓志也不断证明,波斯移民在唐朝有很高的政治地位。
最典型的是波斯王族、李志、李素祖孙三代。1980年西安发现的《波斯人李素墓志》及其夫人《卑失氏墓志》,显示了惊人的信息第一代,李益,被授予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左散骑常侍、兼右武卫将军、赐紫金鱼袋的职衔,赐姓“李”,郡望陇西,与皇室同;第二代,李志,任朝散大夫、守广州别驾、上柱国;第三代,李素,任行司天监兼晋州长史翰林待诏;第四代有6个儿子,其中一人官居神策军散兵马使。这些还只是冰山一角。
唐律有一条“化外人”条款,是中国最成熟的国际法
唐朝像晚清一样被这些人左右了么?答案是否定的。他们之所以享受较高待遇,是因为唐朝在中亚的战略需要。当时大食帝国扩张,波斯亡国,流亡王室和贵族涌入大唐。为了继续发挥他们在中亚经略上的作用,唐朝给予部分王族和贵族、宗教领袖以特殊待遇。但不是说他们就不受唐朝法律的管辖。至于那些牛牛逼烘烘的波斯老胡,除了享受一定的自治权之外,与一般百姓没有任何区别。
他们享受的“特权”只有一条,即是《永徽律·名例律·化外人》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法律翻译出来的意思就是在大唐定居的波斯人与波斯人发生侵犯,可按照波斯法律裁判;波斯人与高丽人发生侵犯,则按照唐朝法律裁判;波斯人与唐人发生侵犯,同样按照唐朝法律裁判。
可以得知,那些波斯老胡并没有特别大的特权,如果欺诈交易,同样会受到唐律制裁。这条法律与当代国际法的水平差不多,具有相当高的立意和合理性,是大唐之所以成为世界性帝国的原因之一。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 6 第 48 条“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波斯拜火教的萨保府,拥有一定自治权
由这条在衍生出来一条波斯人之间相互侵犯,可按照波斯法律裁判,那么由谁来裁判呢?唐朝官员、法官不可能都懂得波斯法律,何况波斯已经亡国很久了?唐朝在波斯人特别集中的地方,设立了一个名为萨保府的机构,由他们自己去找几个懂得波斯和拜火教法律的人出任祆正、骑尉、检校之类的吏员。但最高级的萨保官,是由唐朝任命的,不得世袭。
这个其实很类似近代列强搞的领事裁判权了。不同之处在于唐朝是因为尊重你的宗教习俗而授予你自治权,并不是你波斯人强加的,唐朝随时可以撤换萨保官。,唐朝刑法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优待权序列里,并没有外国人,只有王公贵族、高级官员、特殊人物才享受议、请、减、赎这些特殊权利。
所以,就算并州、介州、代州,甚至“六胡州”、河西这些中亚人集中居住地区,唐律也仍然是最高法律。萨保府并不是近代列强的租界工部局。
国际交往上有一句名言“国家强大时,力量就是外交”,在法律上也是如此。唐朝强大,“化外人条款”就是公平合理的国际法,软弱,合理的国际法也就变成了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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