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惩贪
明太祖朱元璋,公元1368年登基建立明王朝之后,认真吸取了历代皇朝,尤其是元朝纲纪废驰?吏治败坏从而灭亡的教训,对文武百官宣布要严肃法纪,以巩固统治。因而建国不久,就以《大明律令》(简称明律),明确规定各级官吏的职权?任务以及对违法乱纪者的惩治办法。如《明律》规定,凡是奸邪进谗言使没有犯死罪的遭受死刑者,也处斩;对官吏的贪污,严厉治罪。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这种弊端若不革除,就不可能施行善政。,他下令将所有贪官一律治罪,不容宽贷,“凡官吏贪污获赃六十两以上者”,处以“枭首示众,剥皮实草”重刑。
为 了反腐惩贪,朱元璋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展开了长期的激烈斗 争。
1、从严律己,罚不避亲,正己以正百官
朱元璋抓反腐败,从自身抓起。击败陈友谅后,其宫内 有张镂金床,有人劝朱元璋享用。朱元璋将镂金床砸毁,说此床 与昏君孟昶的七宝溺器一样,用则丧志。他以陈友谅父子穷奢极 欲终取败亡为例,告戒臣僚“既富岂可骄乎?既贵岂可侈乎? 骄侈之心,虽富贵岂能保乎?处富贵者正当抑奢侈,弘俭约。戒 嗜欲以餍众心,犹恐不足以慰民心,况穷天下之技巧以取一己之 奉乎?其致亡也宜矣。然此亦足以示戒,覆车之辙,不可蹈也。 ”立朝之后,朱元璋就宣布,宫中不再设女乐。他令儒士将古代 无道昏君的劣迹编辑成书,供他阅读,以便“知其丧乱之由,以 为之戒耳。”每逢地方遇特大灾害,朱元璋与皇家的人都吃一餐 麦饭和野菜,以表与民同甘共苦。
朱元璋亲自审讯处置了许多重大的贪污案件,不仅杀曾立过 大功的贪官,就连自己的亲属也杀。朱元璋的亲侄儿朱文正立有 显赫战功,官拜大都督,在镇守江西期间,贪声色,骄侈荒淫, 朱元璋先将其免职,后又将他杀掉。晋王因将出土文物占为己有 ,大修别墅宫殿,大选美女以供娱乐,朱元璋将他逮到京城,要 将他斩首,因皇太子跪泣求情而赦免。驸马都尉欧阳伦收受贿赂 ,偷运私茶到边境贩卖,他的部下凌辱地方官吏。朱元璋得知后 ,下令将欧阳伦处死。,朱元璋在处置贪官污吏时,往往不 遵守《大明律》的规定,受自己情感好恶影响,经常出现轻罪重 判,无罪枉判的现象。有的案犯本应处死,但有人求情,正遇朱 元璋心情较好,也就屈法从轻处置。
洪武一朝,是中国封建王朝对贪污贿赂打击最激烈、杀戮贪 官污吏最多的时期。朱元璋在惩治贪官污吏上,尽管存在着严重 的偏差和惨痛的教训。,也收到了较大的成效,起到了“整 肃一代的作用。”在严刑酷法面前,大多数官员还是重足而立, 不敢恣肆妄为。“郡县之官虽居穷山绝塞之地,去京师万余里外 ,皆悚心震胆,如神明临其庭,不敢少肆。或有毫发出法度,悖 礼仪,朝按而暮罪之”。经过长期的严酷斗争,一大批腐败的官 员遭到惩处和打击,官场风气逐渐发生变化,明初吏治日趋清明 。《明史》的《循吏传》说“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 上指,吏治涣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 治澄清者百余年。”这种评价可能过高,但明初的吏治比起元末 确是清明得多。著名清官海瑞说“我太祖视民如伤,执《周书 》‘如保赤子’之义,毫发侵渔者加惨刑。数十年民得安生乐业 ,千载一时之盛也。”
2、加强教育,弘扬清正,倡导廉政
朱元璋登基不久就下令设专人,每天五更时在谯楼上吹起号 角,高声唱道“为君难,为臣又难,难也难;创业难,守成更 难,难也难;保家难,保身又难,难也难!”朱元璋为了严束功 臣,特令工部制造申诫公侯铁榜,对功臣各种不法行为逐项地规 定处罚法律。洪武十八年前后,朱元璋将自己编写的四本诰书印 成册,发给每位官员,让他们学习,从中接受教育。洪武二十五 年,朱元璋编写《醒贪简要录》,亲自在奉天门向百官宣读,并 颁布中外。每次诛杀重大贪污犯,朱元璋命令刑部将其罪行印发 至各县衙门,广为张贴,还命令官员都到刑场观斩,以受教育。
他经常表扬和越级提拔清介自持、忠勤不贪的官员,以树立 典型。陶后仲在福建任按察使时,治赃吏数十人,尽除宿弊,抚 恤军民,朱元璋下令表彰他。某官向河南按察司佥事王平行贿, 王平将他抓起来送审。朱元璋得知后,嘉奖了他,提拔他任都察 院左佥都御史。对于善始善终的循吏清官,朱元璋给予厚赏,并 为他们修建府第;他们寿终时,亲自写祭文,以彰其德;还将廉 吏、清官的事迹列入《彰善榜》和《圣政记》之中。正因为朱元 璋倡廉惩贪,明朝初期涌现出一批像陶安、陶后仲、郑士元、方 克勤那样的清官,使得明初的政治清明,一度深得民众的拥护。
3、立重典,动酷刑,对贪官污吏进行严厉打击
朱元璋除了建立严密的官吏考核和监督制度外,特别重视利 用重典打击贪官污吏。明初,朱元璋出于休养生息的需要,颁行 了量刑较轻的洪武七年律。不久,朝廷内的政治、经济斗争日趋 激化,相继发生“空印案”、“胡党案”和“郭桓案”;农民的 反抗斗争也不时发生。朱元璋认为这是乱世重现,便决定实行重 典政策。他下令对“奸顽刁诈、贪赃之徒”实行法外加刑。并亲 自汇集一批法外加刑的案例,加上一些峻令和自己的训话,陆续 编成并颁发《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 臣》。它是《大明律》的补充,也是“法外之法”。洪武二十年 ,朱元璋又下令修订《大明律》,加重了对谋反,强盗、官吏犯 赃等直接危害皇朝行为的惩处力度。洪武二十六年,蓝玉党案结 束后,朱元璋感到自己的统治比较稳固,逐步减轻刑罚。二十九 年,他接受皇太孙朱允汶的建议,修改“畸重者七十三条”。他 对皇太孙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惩处十分严厉。《大明律》规定“受财 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绞;受财不 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每五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 ,流三千里;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 在右小臂上刺‘盗官钱(粮、物)’三个字,一贯以下杖八十, 至四十贯斩。”朱元璋对监察官员贪污受赃的处刑更重凡风宪 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 乃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并规定“官吏宿娼,罪 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
明初刑罚的残酷程度,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朝代。《唐律》已 废止了古代墨、劓、非、宫、大辟五刑,而代之以笞、杖、徒、 流、死(斩、绞)五刑。《大明律》除规定以上后五种刑罚外, 还动用了残酷的凌迟、黥刺、挑膝盖、剁指、刖足、非、劓、阉 割、锡蛇游、刷洗、枭令、称竿、抽肠、剥皮等酷刑,并经常使 用连坐族诛之刑,诛连三族、九族。由于惩处过于严酷,从洪武 元年到十九年,竟然没有一位官员做到任期期满的,往往未及终 考就遭到贬黜或被杀头。因杀官太多,以至有些地方衙门无人办 公,朱元璋不得不实行“戴死罪、徒流还职”的办法,叫判刑后 的犯罪官吏,带着镣铐回到公堂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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