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不能复生但人死可以结婚
上次我们写了关于冥婚的历史溯源,记载和仪式以及形式,这次会深八冥婚背后的宗教和宗族文化以及历史上的一些典型例子
冥婚的风俗在我国的许多地区都存在,做为一种普遍性的民俗现象,既然可以沿袭数千年而经久不衰,这说明它必然具有很深刻的文化因素的影响。这种适合的文化土壤为之提供了“枝繁叶茂”的养分,才能使之在民间扎根。
在敦煌出土的《大唐吉凶书仪》中记载有冥婚书、冥婚祭文等在冥婚仪式时使用的文书,其中有这样一句“今既二姓合好,礼媾冥婚,白骨同棺,魂魄共合,神识相配,何异生存。”这句话就明显带有“灵魂不灭”的观念,以及对人死后世界的想象。
远古时期的人类就已经具有了灵魂的概念,人类学家推测距今两万五千年至五万年前的人类就已经形成了灵魂观。当人类已经具备理性思维的余暇时,就会很自然地思考自身的由来与去向的问题,并开始想象死后的世界是什么样子。这是人类的共性,几乎在所有民族的原始文化中都能找到一些影子。对生死问题的思考,自然延伸出人死后生命以何种形式存在的问题。考古学发掘出土的旧石器时期人类墓穴中的随葬品,就是当时人类已然具有对死后世界幻想的有力证据。
旧石器晚期的中国山顶洞人会把死人埋在原来活人居住的洞穴,并且在埋葬死者时还会放入石器制成的生活用具,和穿孔兽牙等装饰品。类似的现象在其它人类社会的遗迹中都有发现,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不同民族,在各自传统文化中都不约而同地信奉“灵魂不死”。《楚辞》中就有“羌灵魂之欲归兮,何须臾而忘反。”之句。意思是,“我的灵魂时时都想着归去啊,怎么会片刻忘记返回故土?”这说明在古人眼里,死后的世界才是灵魂的真正归属,我于现世不过匆匆一过客。
人类与其它所有的生物一样,都有求生的本能和对死亡的恐惧,而这正是人类之所以产生灵魂意识的源泉,从对死亡的思考中探寻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出于对生命的渴望与对死亡的恐惧,人类便开始在潜意识中抗拒死亡。而“灵魂不灭”,将死人的世界活人化等,都是出于同样的心理机制。而后,人类社会的生产力以及人类本身的认知能力逐步提高后,这种心理又变化出类似“永垂不朽”、“流芳千古”这样的升级版。
当人类意识到自己没有能力掌控生死的时候,便诞生了对鬼神等未知力量的崇拜。在古埃及有崇拜所谓“金牛”的风气,就是身上长有特殊斑纹的黑牧牛。古埃及人认为“金牛”是生殖之神奥色里斯的化身。每当有“金牛”出世的时候,祭祀们就会小心饲养至四个月大,然后送进神庙。在“金牛”进入神庙初的40天里,男性是不得踏入的,只让女子供奉,这被视为一种宗教责任。这种“献身于神”的行为与严格意义上的冥婚自然还存有差异,但从中可以探索到一种人能与鬼神通的意识,而冥婚中也有活人与死人结阴亲的形式,谓之“娶鬼妻”或“嫁鬼夫”。二者之间存有一定因素的文化关联,共同的逻辑点都是人能通灵。
五代时期的何光远在《鉴戒录》中还讲了一个非常奇葩的故事,说蜀地有个叫曹孝廉的落榜书生,居然喜欢上了一座神庙里的泥塑侍女,并愿与这侍女结为冥婚,终身不媾凡庶。(蜀有曹孝廉第十九名晦,因游彭州道江县灌口,谒李冰相公庙,睹土塑三女俨艳,遂指第三者祝曰:“愿与小娘子为冥婚,某终身不媾凡庶矣。”)
在我国各地的冥婚习俗以及史书上记载的冥婚事例中,能看到带有明显的宗族文化的意味。虽然在主流的儒家传统中对冥婚一直持批判态度,但讽刺的是,正是儒家文化对宗族制度的推崇,强调个人所负的家族责任和生殖责任等因素,对冥婚风俗的广泛流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人们眼中未婚而死总被认为是一件极其不幸的事。民间老百姓普遍认为“没有完成生殖义务的人生是不善、不正常的人生,……死后……也不能做一个‘正常’的鬼”。(张铭远《生殖崇拜与死亡抗拒》)哪怕是在阴曹地府,也要为未婚的子女寻觅配偶。
出于上述原因,正史中记载的大多数冥婚案例,都是父母为子女举办的。另一方面,有些人选择和已过世的爱人举行冥婚,则是出自对爱情的追求。爱情是人类的永恒话题,在讨论冥婚时也不能完全忽视这一点。全世界许多地区的不同文明中,都能找到类似这种生死相随的文化。在古埃及,每一对夫妻在下葬时都会在左手中指上套一枚金制或银制的指环,寄希望于死后依然能与心爱的人心灵相通。
冥婚现象的出现多少受到上古时期殉葬制度的影响,早在殷商时期就盛行活人殉葬,东周时逐渐出现了用佣部分替代活人殉葬。孔子说“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可以看出孔子反对用佣殉葬,许多人由此生出疑问,佣相较于活人殉葬自然是一种进步,孔子为何反对呢?孔子自然不会是赞同活人殉葬,而他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不管是活人、死人、泥人、人佣还是草人,其本身都涵盖人殉的思想,从本质上看都是错误的。
但活人殉葬的习俗在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都没有完全予以摒弃,《墨子·节葬》篇就说“天子杀殉,多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多者数十,寡者数人。”一直到清朝,据史书记载努尔哈赤、皇太极、多尔衮、顺治等人死后都还有殉葬者。《天聪东华录》还记录下一个叫雅荪的奴隶,因从龙有功受到赏封,可能是过于高兴,为了表示感恩之情失言日后要为太祖殉葬,结果努尔哈赤死后这个叫雅荪的孙子就后悔了,想跑,结果被杀了。(雅荪者起微贱,以叶赫攻兀扎鲁城时,战有功,太祖宠任之,雅荪矢言殉太祖。太祖崩,不果殉,临丧慢……)
如果仔细剖析冥婚风俗形成的文化因素,从中我们其实也能多少看出一些“恋尸情节”的影子。这也是一个普遍性的现象,在缅甸的某些少数民族,他们认为没有结婚的女性无法安心长眠,在未婚女子的葬礼上都会带有一定的婚礼成分,其中还包含与死者性交。而在18世纪法国的一些妓院中,有一种特色服务,是让妓女躺在棺材中扮死尸,嫖客穿扮成牧师与之性交。
除了灵魂不灭的意识;宗族制度以及鬼神崇拜等文化因素的作用外,土葬的丧葬形式也是冥婚习俗得以广泛传播的重要原因。多实行火葬的地区,冥婚现象相对出现的就少很多。
冥婚风俗的形成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早在商代的甲骨文上,便记载武丁之妃妇好死后,成了多位已逝先王的“冥妇”。《周礼.地官.媒氏》中有“禁迁葬者与嫁殇者。”这样的记载。所谓“迁葬、”“嫁殇”其实指的就是冥婚。据此推断,至少在春秋末期,,冥婚现象就已然是比较普遍。虽然《周礼》中明确禁止,但从以后的历史发展来看,冥婚现象并未绝迹。
根据《三国志》的记载,建安十三年,曹操的爱子曹冲夭折,年仅十三岁。曹操想要为死去的儿子相个亲,正好司空掾邴原有女早亡,提出要与邴原结为“阴亲”,邴原以“合葬,非礼也。”为理由拒绝。曹操并不甘心,又转而聘甄氏亡女与曹冲合葬,终于完成冥婚。除了曹操为儿子举办冥婚以外,魏明帝曹叡也为自己的女儿举办过冥婚。《资治通鉴》记载,魏明帝“爱女淑卒,帝痛之甚,追谥平原懿公主,立庙洛阳,葬于南陵,取甄后从孙黄与之合葬。追封黄为列侯,为之置后,袭爵”。
隋唐至五代,冥婚现象已经贸然成风。据史书明确记载,大足元年,李显的嫡长子李重润被武则天杖打致死,年仅十九岁。中宗李显继位后,追封李重润为皇太子,并为其举行冥婚。
到了宋代还出现了职业的冥婚媒人,以介绍撮合乡里男女死者结阴亲为生,谓之“鬼媒人”。( “鬼媒每岁察乡里男女之死者而议.资以养生焉”;“男女年当嫁娶未婚而死者。两家命媒互求之,谓之‘鬼媒人”。)这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说明那时的冥婚习俗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
前文引述了《周礼》中的“迁葬”与“嫁殇”之说,虽同为冥婚,但却是不同形式。东汉末年的儒学大师郑玄对这句话的解释是“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结,死而合之。”“迁葬”指的是双方生前并无交集,死后双方家人将骸骨迁往同穴合葬;而“嫁殇”是说,双方生前已有婚约,只是未来得及成婚,死后由亲友为其完成婚礼。
除此以外在一些地方还有一些特殊的冥婚形式,比如在浙江部分地区有为未成年的亡女征求冥婚丈夫的习俗。这是因为在以父系权力为主导的宗族制度下,女子无法独立取得家族成员资格自成“一房”,必须靠出嫁附靠在夫家名下。还未出闺就已经去世的女子其牌位,是无法入驻父亲家族的公庭接受祭拜的。
还有一些地区有“迎茅娘”的习俗。这是指为还未成家便过世的儿子结冥婚的一种习俗,但结阴亲的对象不是未成年而亡的女子,而是用稻草扎一个姑娘模样的草人,然后遵礼迎娶,合葬,使成家室。(“子未娶而死,则束茅为妇于郊,备鼓乐迎归而以合葬,谓之迎茅娘。”)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冥婚,迎娶仪式都基本与活人的婚礼相差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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