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炮后女子报案强奸,二审法院宣告男子无罪

奇闻趣事 2024-12-03 09:12www.kangaizheng.com童年趣事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XXXX)晋XXXX刑终XXX号

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因涉嫌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关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睿、延魁龙律师。

对于冯某某犯罪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一审判决。本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现在对案件经过及相关证据进行详细阐述。

一审查明的事实是:冯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两人见面后,冯某某将李某某带到其家中,并在客厅内沙发上强行对李某某进行抚摸、亲吻,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某的个人意愿和尊严。

证据方面,包括李某某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当庭陈述,辨认笔录、聊天记录等,都充分证明了冯某某的犯罪行为。冯某某的供述也承认了其行为的发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也进一步证实了案件的情况。

关于冯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过审查认定如下:二人通过陌陌软件相识,彼此陌生,见面仅是了解而非预谋发生性关系;冯某某在得知李某某不情愿的情况下仍强行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罪;行为的暴力形式并非仅限于殴打、捆绑等,任何使妇女无法抵抗的行为都属于暴力;冯某某声称因无法勃起而被李某某帮助勃起的情节,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关于被害人李某某在短时间内打出有关罪处罚的300字内容,不能证明其有预谋。冯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冯某某,一名通过陌陌社交平台活跃的网络人士,与李某某的一次偶然相遇引发了后续的争议。他对原审判决结果提出异议,坚持声称自己的行为并未违背李某某的主观意愿,而且未对其施加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现在,他站在了上诉的位置上,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改判无罪的请求。

他的辩护人提出了案件存在的疑点,指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他们强调,对于这起案件中的证据推断和采纳,必须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对于这起看似是的案件,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无法解释的问题,希望法院能给予冯某某一个公正的评判。

出庭的检察员则坚决主张冯某某的行为构成,他们指出李某某并未与冯某某建立感情基础,也未有任何的意思表示。他们强调,从冯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他主要是想与李某某建立联系,但在实际行为上却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他们还指出,李某某的某些行为,如电梯内的擦拭行为,间接表明了她并不情愿。无论抵抗行为是否强烈,都应被认定为罪。

经过进一步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冯某某和李某某在陌陌聊天软件上相识。2015年6月18日,冯某某主动邀请李某某见面,两人在长治市城区的李家庄村冯某某居住的和谐小区附近碰面。之后发生的事情表明,冯某某和李某某在客厅沙发上发生了性关系。

这一事件的相关证据已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其中包括受案登记表,它记录了案件的发生和进展。还有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她在其中描述了自己与冯某某的相遇以及之后发生的事情。尽管她的描述中并未直接表明她是否愿意与冯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其中的细节和语境引发了人们对其真实性的深思。

李某某的询问笔录

第一次询问笔录(2015年6月18日):凌晨2点,一个名为“无所谓”的男子通过陌陌联系我。我们闲聊了一会儿后,我因困倦入睡。随后的两天,我们持续通过陌陌交流。2015年6月18日上午10点,“无所谓”提出见面,但我拒绝了,告知他我要外出逛街。他坚持让我去找他,我们在陌陌上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我于是从家(解放东街450号和谐嘉苑1号楼2单元1102室)打车前往李家庄和谐小区。当我快到小区门口时,他打来电话确认我的位置。我告诉他我就在对面,他询问我是否穿着黑色上衣,得到肯定答复后,他让我前往他位于长治市城区的住所——和谐小区的一间房间(具体楼栋已记不清)。我们坐下聊天并观看电视。大约半小时后,“无所谓”开始对我动手动脚,他抱住我并强行亲吻我的嘴和脸,然后脱去我的衣物。我试图反抗,但未能推开他。最终,他在我的体内射精。事后,我们均用卫生纸清理现场。我回家后,通过陌陌与他联系,表达了我的不满和担忧。他提议以一万块钱解决此事,但我选择报警。我感到恐惧并认为他不可理喻。

第二次询问笔录(2015年6月19日):我再次被“无所谓”强行发生性行为。我试图用手推开他并询问他在干什么,但他没有回应。我意识到自己处于弱势地位,担心他的体型会对我构成威胁。我也害怕呼救会被人听到,使事情更加尴尬。我选择不反抗并尝试私下解决此事,希望他能为我做出补偿并承担后果。

第三次询问笔录(2015年7月15日):这次我与冯某某在和谐小区见面并发生性关系。我们在他家聊天并观看电视约一个小时后发生了关系。过程自然且没有障碍。事后我没有逗留太久便离开了。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冯某某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勃起障碍的迹象。我也没有向他索要事后补偿的500元。

在冯某某家中发生的那一幕,是李某某在庭审中的两次证言所描述的内容。初次见面,是在一个午后通过陌陌聊天工具,冯某某邀请李某某去他家坐坐。李某某主动前往,并非出于被强迫,而是出于自愿。她事先确认了冯某某家中只有他一人,并主动换了鞋子。在冯某某家中观看恐惧片时,他们之间发生了关系。据李某某描述,整个过程并无威胁或暴力行为发生。她之所以没有反抗或呼救,是因为她并未感受到直接的威胁或恐吓。

冯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纠葛在长治市城区李家庄和谐小区6号楼的一个午后展开。冯某某在特定的时间节点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手机沟通后,两人来到位于该小区的特定住宅。从李某某的陌陌动态可以看出,她渴望得到理解、包容和疼爱。事情的发展却出乎她的预料。

冯某某与李某某在房间内发生了争执和冲突。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李某某离开房间时,神情复杂,显然受到了某种困扰。通话记录显示,两人在事发当天进行了多次通话,进一步证明了他们之间的紧密关联。经过辨认,李某某确认冯某某就是在该住宅对她实施行为的男子。警方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中发现了证据,证明了冯某某的行为确实发生了。不仅如此,冯某某在现场检测中被发现甲基呈阳性,这进一步揭示了他的行为可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尽管冯某某曾经因为提供条件被罚款,但这并不能为他此次的行为开脱。在被问及是否应该给被害人一定数额的费用时,冯某某并没有正面回应,反而暗示被害人自行提出费用要求可能导致不良后果。这样的行为引发了更多的争议和质疑。冯某某的行为无疑是对李某某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其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值得我们深思。这也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事件时,需要更加谨慎和理智。

冯某某供述:我在一次闲聊中与李某某在陌陌上相遇,那时的我们像是两颗寂寞的星星在茫茫人海中找到了彼此的光芒。那是一个清晨,阳光透过窗户洒在我们身上,我们聊得火热,感觉彼此之间的距离似乎越来越近。她问我是否吃了饭,出于礼貌我也同样关心她。当得知我们彼此都还未就餐时,我邀请她来我家附近共进午餐,我们的电话交流也变得更加频繁。不久后,她打车来到我家小区门口,我们兴奋地在网络上确认地点后我下楼迎接她。

当我们踏进我家,气氛温馨而轻松。她告诉我她喜欢恐怖电影,于是我们一起欣赏了一部恐怖电影,边看电影边聊天。在谈话间,我们开始开玩笑并涉及一些私密的玩笑话题。这场玩笑最终导致了我们坐在沙发上的真实接触。我们相互拥抱、亲吻,随后情感升温。在她的同意下,我温柔地探索了她的身体,我们在这过程中相互探索、学习对方的喜好和感受。我没有料到的是,我们的激情碰撞竟然会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结束。

冯某某在一天与李某某相遇后,邀请她前往位于长治市城区淮海和谐小区的家度时光。当晚,两人的相处开始于一场亲密的见面。在闲聊的过程中,冯某某向李某某展示了他的电影收藏,两人共同欣赏了一部惊悚电影。观影期间,两人互动频繁,亲密程度逐渐升级。就在他们准备进一步发展关系时,冯某某遇到了一个问题。由于他之前吸食了毒品,导致在关键时刻无法勃起。李某某非常理解并体贴地帮助他,直到他重新恢复状态。两人终于开始了亲密的性关系。

冯某某在后来的讯问笔录中详细描述了当晚的情况。他承认在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前一天晚上吸食了,这一行为影响了他在关键时刻的表现。他解释自己是在心情不好时才选择,并且是从一位在网上认识的朋友那里获得的毒品。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他因为害怕受到处罚而隐瞒了自己的事实。在第三次讯问时,他承认了当天的事实,以证明他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

冯某某在第五次讯问笔录中进一步描述了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细节。他注意到李某某当天的穿着,并详细描述了脱衣过程的情景。他强调在整个过程中,李某某没有表现出任何反抗的迹象,一切都是出于双方的自愿。

在一审庭审的供述中,冯某某表示他是在陌陌聊天室中与李某某相遇的。他认为通过网络聊天结识朋友并见面是正常的社交方式。当李某某指控他时,他试图试探对方并回复说自己没有控制得住自己。他否认对李某某使用过暴力,强调在整个过程中李某某没有表现出任何不情愿的迹象。他还指出李某某在他家停留的时间很短,他们之间的交往是平等的。

在最后一次庭审供述中,冯某某再次重申了他的立场。他承认在陌陌上添加李某某为好友,并认为这是一个正常的社交行为。当李某某指控他时,他承认这是一个圈套,并试图软化自己的态度以应对对方的指控。他否认对李某某有任何威胁或殴打行为,并表示在整个过程中他们之间的交流是平等的。

上诉人冯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对于二人之间的性关系并无争议,但关键问题在于冯某某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及是否违背了李某某的意志,这些都是构成罪的核心要素。

从李某某的多次陈述和冯某某的多次供述来看,双方都明确表示在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手段。也没有证据表明冯某某采取了其他手段使李某某处于无法抵抗、不敢抵抗或不知抵抗的状态。并且,不存在冯某某在李某某不知情、无法抵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关于是否违背李某某的意志,从二人之间的陌陌聊天记录分析,李某某与冯某某见面及到冯某某家都是其自愿行为,并无被强迫的迹象。尽管李某某在事后表示不情愿,但这并不能证明在发生性关系时她也不情愿。从发生性关系时二人的言行来看,李某某虽有不情愿的陈述,但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抵抗行为。而且,在周围邻居都在家的中午时分,她并没有呼救。虽然她的解释是冯某某是男性且在家中,但这个解释并不足以令人信服。冯某某供述称李某某是自愿的并且予以配合,因此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无法明确认定。

本院认为,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在本案例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冯某某在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关于是否违背李某某的意志,也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认定。部分采纳上诉人冯某某的上诉理由,认定冯某某构成罪的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6晋04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

二、宣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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