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吉尼斯记录(最高法: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
??警醒!敲黑板的重要时刻到了!
就在刚刚过去的2022年4月26日,我们迎来了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们深知,在我们的生活中,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无处不在,它们像无形的守护者,保护着我们的创新成果和智力劳动。我们也要意识到,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以及商业秘密等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却屡见不鲜。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让我们再次警醒,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就可能无意中触犯法律,卷入纠纷。
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一、双飞人制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这一案件的波澜起伏,宛如一场知识产权领域的风云对决。最高人民法院的(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为我们揭晓了答案。双飞人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双飞人”注册商标的花露水、化妆品等商品核定使用权的所有者,其权益如何被侵犯,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之间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这一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的公正裁决。
三、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同样引人瞩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给出了(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在接下来的一系列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均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这些案件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创新环境和秩序。
而在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中,不乏一些典型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如涉“双飞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对于指导未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除此之外,我们还看到了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包括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如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等。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都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严谨和公正。
我们还了解到了一些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对于维护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刑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知识产权案例,无论是十大案件还是五十大典型案件,都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严谨和公正,也展现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决心。
双飞人商标侵权案:正义的天平如何倾斜?
双飞人公司,作为双飞人立体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在爽水产品领域享有崇高地位。而法国利佳制厂则是拥有“利佳”注册商标的制造商。当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接手在中国的宣传、推广和销售时,一场关于商标权的纷争悄然上演。
赖特斯公司在生产、销售利佳薄荷水的过程中,涉嫌侵犯双飞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此事引发双飞人公司的强烈反响,并引发了一场涉及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诉讼大战。此案涉及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审查问题,关乎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体现。
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赖特斯公司提出法国利佳制厂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中国大陆使用“双飞人水”的广告证据,证明其包装装潢的影响力。而双飞人公司的行为被质疑为恶意申请注册与“双飞人水”包装近似的立体商标并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赖特斯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双飞人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最高法判决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双飞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反映了先用权抗辩制度的重要性,旨在保护善意的在先使用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业标识的利益。这一制度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核心价值。再审判决有效保护了诚信经营带来的使用权益,是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
再看另一个案例——“香兰素侵害技术秘密案”。在这个案件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拥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工艺的技术秘密。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非法获取了这一技术秘密,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市场份额的缩减。此案判决赔偿数额巨大,显示了人民法院对重要产业核心技术保护的决心和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此案也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类似案件的损害赔偿认定具有参考意义。法院还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实现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责任追究的有效衔接。
三、“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十五家汽车驾驶培训单位共同签署了一份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这些单位联手出资设立了一家联营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此举引发了一场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争议。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和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部分单位认为这种联营构成垄断经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联营公司统一处理原先分散的辅助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对于其收取的服务费850元,法院认为并无不当。关于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一审法院认为可以依法适用反垄断豁免。一审判决仅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中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条款无效。
吉利公司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确认联营协议中的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主张适用垄断豁免的经营者,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有关法定情形,不得仅凭一般性推测或抽象推断。违反反垄断法的横向垄断协议相关条款,以及与该协议紧密相关、缺乏独立存在意义的条款和服务于该协议实施的条款,均应被认定为无效。这样才能有效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全部无效。
这一典型案例有力地澄清了横向垄断协议豁免事由的适用标准,阐明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横向垄断协议应归于无效的一般原则。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助于从源头上制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四、涉“金粳818”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爆发了一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金地公司独家拥有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使用权。亲耕田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推广并销售该品种的种子。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将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亲耕田公司虽未直接销售侵权种子,但其发布种子销售信息、协商交易细节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亲耕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亲耕田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种子销售信息、决定交易条件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侵权而非帮助侵权。并且,其销售的种子数量远超农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规模,因此“农民自繁自用”的抗辩不能成立。由于亲耕田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销售白皮袋侵权种子,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而且,其拒不提供有关账簿,一审判定的赔偿金额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法最终维持了原判。
这一典型案例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的典型案件,准确认定了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的侵权行为。依法对侵权人实施惩罚性赔偿,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严格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坚定立场。五、侵害“排水板成型机”发明专利权及司法惩戒案的相关解读与剖析
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是一场关于“排水板成型机”发明专利权的激烈争斗。周勤作为该专利的合法持有人,发现瑞之顺公司涉嫌侵权,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并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查时,瑞之顺公司的行为却出现了问题。
案情的核心在于瑞之顺公司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擅自转移了诉前保全的产品,导致该证据灭失。这一行为对于案件的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因为该证据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一审法院认为瑞之顺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因此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并全额支持了周勤的赔偿请求。除此之外,一审法院还对瑞之顺公司实施了司法惩戒,罚款20万元,以警示其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明确了掌握证据的一方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举证义务,以及妨碍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此案对于引导当事人全面、诚实地提供证据,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此案也是人民法院破解“举证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案例。
六、涉“惠氏”商标惩罚性赔偿案的相关解读与剖析
惠氏有限责任公司和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之间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场涉及商标权的大型诉讼。惠氏公司作为“惠氏”“Wyeth”等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发现广州惠氏公司长期大规模生产、销售带有其标识的商品,并通过多种方式实施线上线下侵权行为,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全额支持了惠氏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二审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广州惠氏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判决其支付高额赔偿。
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依法判处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者得不偿失。此案让“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盗取他人财产”的观念深入人心,对于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七、关于“空竹”杂技作品著作权权属及侵权案的相关解读与剖析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之间的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涉及到传统杂技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国杂技团认为张硕杂技团的表演行为侵犯了其《俏花旦-集体空竹》的著作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俏花旦-集体空竹》中的形体动作编排设计属于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作品。张硕杂技团的表演行为与《俏花旦-集体空竹》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构成侵权。
保护民族瑰宝,弘扬传统文化,这是我们的共同使命。在知识产权领域,一起涉及杂技艺术软件的著作权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
在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之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开源软件的运用与商业使用界限成为了焦点。罗盒公司开发的VirtualApp软件,其源代码在Github网站上公开,并采用了GPLV3开源许可协议。玩友公司开发了四款微信美颜相机APP,这些软件在用户免费试用半小时后,开始收取会员费。罗盒公司认为,玩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GPLV3开源许可协议,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玩友公司收取会员费的行为并不违反GPLV3协议,但拒绝公开源代码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协议规定。最终,法院判令玩友公司停止提供涉及侵权软件的服务,并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50万元。
另外一起涉及“炒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引发了广泛关注。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大众点评平台的经营者,面临来自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挑战。简易付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组织炒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严重影响了上海汉涛公司的信用评价体系。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停止该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案也备受瞩目。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等人未经授权翻译、制作、上传大量影视作品,并通过其网站及相关客户端提供给用户免费观看和下载。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200余万元。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些案件不仅关乎企业的利益,更是对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考验。通过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发文化创意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繁荣,是我们共同的目标。希望这些案例能引起更多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和重视。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杨浦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下,涉及被告人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有了明确的判决。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其行径恶劣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罪行。主犯梁永平被判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而其他从犯王正航等人则被判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处以罚款。判决后,这些被告人并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深度解读】
本案不仅仅是一起单纯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其背后涉及大量影视作品的非法复制与发行,权利人分散,使得侵权行为的打击变得尤为复杂。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明确了“未经授权”的认定标准以及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数量等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不仅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也对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进行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充分展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与严肃。此案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惩罚犯罪,也给予从犯一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案件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公众号以及视觉中国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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