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车辆安全知识(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详解
踏入一个全新的城市,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它的限号规则。忽视这一点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和罚款。每个城市都有它独特的规章制度,限号就是其中之一。一旦触犯,初次可能只是受到的口头警告,但再次违规,就会面临处罚。路上或许没有的身影,但别忘了,电子眼时刻在守护着这座城市的安全。短信提醒、处罚通知,都是这个城市对你的“温馨提示”。
旅游车管理规章
车辆若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可能被扣留。对于旅游车而言,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尤为重要。
旅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一)重视往返行程的安全。不仅要注意财物安全,更要防止因车辆急赶而引发的事故。面对突发情况,应具备应急措施。
(二)注意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应知道如何处置、如何逃生。
(三)关于饮食安全,特别提醒,饮酒要适量,酒后应有亲人陪伴。
(四)游玩时,要注意安全。到饭店就餐要先了解逃生路线,参与水上活动要配备救生器材。不要搭乘无资质的车辆,避免到危险区域游玩,深夜或独自外出也要谨慎。
(五)遇到危险情况,要保护自己,既要挺身而出,又要掌握正确的防卫方法,并及时报警。
(六)在与地方人员交往中,要注意保密安全,避免涉及军事机密。
(七)预防疾病方面,要主动了解当地疫情,备好必要药品,并知道急救方法和附近的医疗机构。
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内容梳理
走进汽车站,一些物品是禁止携带的,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限制运输的物品。这些危险品如、、鞭炮等都不能带上车。为了方便旅客,汽车站也允许携带一些物品,比如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等。军人、武警等凭证明可以携带枪支。汽车客运站非常重视安全生产,配备了安全检查人员,加强了安全管理,建立了消防工作制度,配备了消防器材。值勤人员负责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和车辆的安全。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
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及汇编
9座及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已经延长到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也相应延长。车辆达到使用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以继续使用。对于局属二级机构的车辆,由局统一管理并调度使用。车辆管理责任明确到主要负责人,并配备主车驾驶员。非经允许,不得交由其他人员驾驶。主要负责人驾驶公务用车时,需持相应并经过集体研究同意、报备局监察室。
三、车辆管家责任重大。主车驾驶员需像对待自家宝贝一样,保管好车辆的身份证、牌照和保险卡。一旦遗失,就得亲自补办并承担相应费用。保养车辆更是责无旁贷,定期检查、及时修复,确保爱车处于最佳状态。车辆年检和违章处理是刚性任务,逾期未办,相关费用需由二级机构负责人和主车驾驶员共同承担。公务车辆的罚款、扣分,驾驶员得认栽,而且单位不会为这些费用报销。
四、车辆管理如烹小鲜。从购置到保险,再到加油和维修,全部实行采购、定点制度。单次维修超过千元得向局办公室申报。保险费由局办公室统一缴纳后,再从二级机构经费中扣除。细节决定成败,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公务车辆的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
五、公务车辆行踪需透明。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建立起来,详细记录用车的时间、事由、地点等。非工作时间,公务车辆得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私自停在休闲所。出车单也要备查,确保一切都在掌控之中。
六、节假日公务用车有规矩。原则上,节假日期间公车停驶,车辆统一停放。如确因工作需要用车,必须穿制服并按程序办理。这样既能确保公务用车的有效管理,也能防止公车私用现象的发生。
七、严防公车成私车。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利用公务用车为亲友提供便利,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活动或借给他人私用。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八、车辆维修费用有标准。根据车辆使用年限和类型,局里对各二级机构公务车辆的维修补助费用有明确的标准。这样既能保证公务车辆的维修需求,也能防止浪费和滥用。
九、主车驾驶员责任重大。如果因私出车或擅自交车给他人驾驶而导致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主车驾驶员得承担其余损失,并可能面临纪律责任。
十、文明驾驶,安全出行。主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这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是对乘客和公众的安全负责。
十一至十三部分主要涉及到主车驾驶员的待遇、车辆更新、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十四、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旅游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县级以上要建立协调机制,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机动车的登记制度要严格遵循,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需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你需要亲自交验车辆,并准备一系列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车主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以及其他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如果车型不属于免检范围,还需要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如果你的已注册机动车需要变更登记,比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车身车架等情形,你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这时,你需要提交身份证明、书和行驶证。如果住所迁移或联系方式变更,记得也要及时备案。
当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务必办理转移登记。你需要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书和行驶证。这样,你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让交易更加透明合法。
如果你的机动车作为抵押物,也要记得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而当你的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报废期满前两个月通知你。确保在期限内将车辆交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交还书、号牌和行驶证。逾期不办理,相关证件将被宣布作废。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流程要求提交的材料必须齐全、有效。如果材料齐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当场办理。对于因各种原因被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损坏,你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税务部门和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相关事项,为车主提供便利。在使用车辆时,务必遵守规定,将机动车号牌悬挂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影响安全驾驶的任何喷涂或粘贴。
对于特定类型的车辆,如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需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有权检查车辆的行驶状态信息。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则由专业的机构实施,他们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检验过程中,你的车辆将得到全面的安全评估,确保上路安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严格的计量认证管理,确保其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他们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精确检定,并严格监督这些机构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操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规定,确保了各类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得到有效评估。对于不同类型的机动车,例如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摩托车等,它们的检验期限和频率都有明确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才能获准继续上路行驶。
对于已注册的机动车,如果在安全技术检验时发现行驶证上的登记内容与实际车辆情况不符,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将无法通过检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其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和使用,都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严格规定。
想要成为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需按规定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实习期内,驾驶人不得驾驶特定类型的车辆,如公共汽车、执行任务的车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管理。如果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驾驶人需要参加学习和考试,严重的甚至需要接受驾驶技能考试。如果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公告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若不慎丢失或损坏,驾驶人只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身份证明及申请材料,经过档案核实后,将在三日内得到补发的通知。当驾驶证处于丢失、损毁、过期或被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时,驾驶人需暂时告别方向盘。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中,交通信号灯的种类繁多,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人行横道等各种信号。还有指示、警告、禁令等交通标志以及各类道路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包括手势信号和使用工具发出的交通指挥信号。对于交叉路口及行人密集路段,应当设立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在盲人通行频繁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更应配备声响提示装置。城市可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规划城市道路上的停车泊位。对于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的路线及车站的开辟或调整,必须符合交通规划及安全畅通的要求。
在道路养护或维修时,施工单位需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设施,并确保施工车辆的安全警示设备齐全。对于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有关部门需按照国家标准设立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若道路交通标志或标线不明确,导致驾驶人辨认困难,相关部门需及时改善。道路照明设施也要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照明功能良好。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中,详细阐述了各类信号灯的含义。例如,机动车信号灯告诉驾驶者何时可以行驶或停止;人行横道信号灯则指示行人何时可以通过马路。还有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等。在特殊情况下,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红灯的闪烁意味着禁止通行。对于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情形,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摩托车应在最右侧行驶。慢速车道内的车辆如需超越前车,可借用快速车道。在变更车道时,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的行驶。
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驰骋道路时,必须遵守限速标志或标线,不得超速行驶。在没有设置限速标志或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应当遵循以下最高时速限制:
在无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则为每小时40公里;对于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则限制在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强调,机动车在特定情况下,如通过复杂路段、恶劣天气等,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这其中,拖拉机、电瓶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的速度应更慢,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四十七条关于机动车超车时的规定,要求超车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变换远近光灯或鸣喇叭以提醒前方车辆。在没有中心线或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当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前车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靠右让路。后车确认安全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再开启右转向灯,回到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指出,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到对面来车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遇到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有优先通行权。在狭窄的路段,如坡路或山路,则遵循特定的通行规则,夜间会车时还需改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提醒我们,机动车在特定地点,如禁止掉头或左转的标志处、铁路道口、人行横道等,不得进行掉头。在没有禁止标志的地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
第五十条要求机动车在倒车时,必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再进行倒车。禁止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等特定地点倒车。
第五十一条详细描述了机动车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的通行规则。机动车需按照导向车道行驶、遵守转弯规则、依次通过等。
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详述了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的通行规定。除了遵守一些基本规则外,还需根据交通标志、标线以及路口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通行顺序。
第五十三条强调了在遇到交通阻塞或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的行车规则。机动车应当依次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或穿插行驶。在车道减少的路段,应当交替驶入。
第五十四条 对于机动车载物,需严格遵守行驶证上的核定载质量,装载长度与宽度也不得超出车厢界限。具体规定如下:
1.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则不得超过4.2米。
2. 其他类型的载货机动车,其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也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的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的载物宽度则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严禁载货。若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则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也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关于机动车载人,需遵守以下规定:
1. 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免票儿童除外,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免票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2. 载货汽车车厢严禁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若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至5人。若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则不得载人。
3. 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则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各项装置需符合国家标准。
2. 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且挂车不得载人。
3. 所牵引的挂车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则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使用转向灯的规定如下:
1. 在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应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开启相应灯光。具体为: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则不得使用远光灯。雾天行驶应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夜间驾驶机动车通过特定路段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并减速慢行、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 若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应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第六十一条 关于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如下: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也不得拖带挂车。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大于4米小于10米。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牵引车和被牵引车都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某些特定类型的车辆如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时,严禁出现以下行为:车门、车厢未关好行车;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影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等。
第六十三条 驾驭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驾驶者们,请务必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如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还有人行横道、施工地段等,绝对不可随意停车。
二、在特定地点,如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等,以及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同样严禁停车。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等重要设施门前及其周边区域也需严格遵守停车规定。
三、在车辆停稳之前,请勿随意开启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时,要确保不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路边停车时,请紧靠道路右侧,并确保驾驶人不离车。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请立即驶离。
五、城市公共汽车必须严格遵守站点停车规定,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 当机动车行驶至漫水路或漫水桥时,请停车观察水情,确认安全后再以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 若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需要经过铁路道口,请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和时间通过。在行经渡口时,请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上下渡船时,务必保持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到交通阻碍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但请务必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禁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路段使用。
二、夜间在市区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报器的,后车请不再使用。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请低速行驶机动车,并避让行人。若有限速标志,请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请按照以下规定行驶: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请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到前方路通阻塞时,请不要进入路口。
三、左转时,请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到停止信号时,请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外。没有停止线的,请在路口外停下。
五、右转时,如遇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请在确保能转弯的情况下通行;如果不能转弯,请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非机动车请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请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请在路口外慢行或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请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请下车推行。若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请从上述设施通过。在没有合适的过街设施的情况下,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若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到此类情况应减速让行。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需遵守一系列规定。驾驶自行车和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岁,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则需年满十六岁。任何形式的驾驶行为都必须避免醉酒。在进行转弯时,请记得减速慢行并示意他人,避免突然猛拐或妨碍他人行驶。请不要牵引或攀扶其他车辆,也不要双手离把或手持物品。更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多人共骑的自行车。对于非下肢残疾的人来说,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和三轮车也不能随意加装动力装置。在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也是不被允许的。
驾驭畜力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人必须年满十六岁,并且也要遵守一系列规定。驾驭者不能醉酒驾驭,也不能让牲畜并行。在繁华路段、交叉路口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驾驭者需特别小心,并随时准备下车牵引牲畜。未经驯服的牲畜不得驾车,同时需确保随车幼畜被妥善拴系。停车时,要确保拉紧车闸并拴系牲畜。
对于行人和乘车人来说,也有相应的规定需要遵守。行人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道路上滑行,不能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或嬉闹。行人过马路时应当从指定的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设施的情况下再从人行横道通过。在车辆临近时,不得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不得超过两人,但在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则不受此限制。
乘坐机动车的乘客也需要遵守一些规定。不能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也不能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能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不能干扰驾驶、将身体伸出车外或跳车。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应当正向骑坐。
对于高速公路的行驶,也有特别的规定。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为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则为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则为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两条或更多车道时,不同的车道也有不同的最低车速要求。道路限速标志与这些规定不一致时,按照道路限速标志的要求行驶。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或从高速公路驶离时,需开启相应的转向灯,并确保不影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需保持与前车一定的安全距离,根据车速不同,距离也有所不同。
第八十一条明确了当汽车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恶劣天气如雾、雨、雪等时,应该如何行驶。当能见度低于200米时,司机需开启一系列灯光,并降低车速至每小时60公里,同时与前车保持一百米以上的距离以确保安全。随着能见度的进一步降低,规定变得更加严格,要求司机采取更谨慎的措施来确保行车安全。
第六十一条强调了牵引故障车辆时的注意事项。被牵引的车辆除了驾驶人以外不得载人,也不能拖带挂车。牵引过程中需要注意车辆宽度、牵引距离、牵引装置的选择以及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使用。一些特定类型的车辆如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进行牵引。对于存在转向或照明问题的故障车辆,应使用专用清障车进行拖曳。
第六十二条列举了驾驶过程中严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车门未关好、视线被阻挡、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等情况下驾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驾驶摩托车时的违规行为以及连续驾驶时间过长未休息等行为也被明确禁止。
第六十三条关于机动车临时停车的规定也十分关键。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等地方不得停车。公共汽车站、急救站等地的附近路段也有相应的停车限制。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指出,当机动车经过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司机应停车观察水情,确认安全后再以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关于载运超限物品的车辆在铁路道口和渡口的行为规范也进行了详细说明。第六十六条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等车辆使用警报器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在单位院内和居民居住区,机动车应低速行驶并避让行人。
至于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了非机动车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的通行规则。包括转弯时的优先级、遇到交通阻塞或停止信号时的处理以及向右转弯时的注意事项等。
第六十九条:当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和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了遵守第六十八条的几项基本规定外,还需要遵循以下特定规则:
一、在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引下,优先通行的一方应当享有优先权。
二、在没有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情况下,非机动车在路口外需慢行或停车观察,确保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右转弯的车辆需要礼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当你在路段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或三轮车,想要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如果有行人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请从它们通过。若没有行人横道或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直行通过。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其运作制度和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积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透明和公正。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考试发证、处理违法行为和事故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越权、延迟履行职责或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建立执法质量考核、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以预防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不当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对于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驾驶许可的,将收缴相关证件,并撤销登记或许可,同时三年内不得申请。
第一百零四条:当机动车驾驶人出现特定情形且没有替代驾驶人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这些情形包括:无法出示有效驾驶证、驾驶车型与证件不符、健康状况不适宜驾驶或学习驾驶人员无教练陪同等。
......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职责重大,他们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相关数据。当驾驶人们经历处罚或记分处理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给农业部门。若遇到吊销驾驶证的情况,驾驶证还需亲自交到农业部门手中。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想要在中国土地上行驶,必须先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这些证件的有效期和行驶区域都会根据实际需要明确标明。关于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和考试办法,以及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的具体规定,都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考生们为了取得驾驶资格,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考试费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新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之前的《机动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是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交通管理的全新开始。
《旅行社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旅行社在组织和接待旅游者的过程中,需精心规划旅游行程,并向信誉良好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一旦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存在违法、违规或安全隐患,旅行社及其员工应立即采取行动,制止问题发生或更换供应商。
第十二条:对于出境旅游,旅行社需制作包含详尽信息的安全信息卡。此卡不仅包含旅游者的姓名、证件号码和国籍等基础信息,还包含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且需使用中英文以及目的地官方语言填写。旅行社应确保每位旅游者随身携带此卡,并提醒他们更新血型、过敏药物及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依法制定针对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与地方及其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他们还应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
第十四条:面对旅游突发事件,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需立即采取行动,救助受害的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他们应按照的要求配合应急处置措施,参与救援和善后工作。若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在当地使领馆或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应对。
第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需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需向当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紧急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若在境外发生事件,旅行社负责人还需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简称风险)提示制度。依据潜在危害的程度、紧急状况及发展态势,风险提示分为四个级别:红色为一级(特别严重)、橙色为二级(严重)、黄色为三级(较重)以及蓝色为四级(一般)。提示级别的具体标准由国旅局联合外交、卫生、公安等多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风险提示信息包括风险类别、级别、可能影响的地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及应对措施等。一级和二级风险结束时间与提示信息同时发布。三级和四级风险只需发布风险信息,结束时间自然终止。
第十八条:面对风险提示,旅行社需根据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四级风险时加强提示;三级风险时采取安全措施;二级风险时停止前往风险区域或调整行程;一级风险时不仅停止前往,还需组织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也应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九条:旅游者收到风险提示后,应关注风险、加强防范并配合国家及旅游经营者的措施。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全国或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境外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一级风险提示需经国务院批准,境外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需外交部门同意。地方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风险提示应通过官方网站、短信及公众媒体广泛发布。一级和二级风险还需通报给媒体。这样的信息传播方式有助于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并为他们提供一个更加愉快和安心的旅行体验。第四章 安全管理
旅游主管部门应强化旅游安全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如下:
一、督导旅游经营者严格遵守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提升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渠道普及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以掌握安全状况。
四、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确保这些重要旅游场所的安全。
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上级部门。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在地方的领导下,旅游主管部门应指导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核定或配合相关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当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多项措施救助游客,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机构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及时、准确、统一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还应参与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事件责任人。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在接到旅游经营者的报告后,应向同级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不同的事件等级,报告内容应包含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涉事单位及联系电话等。
旅游主管部门还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事件处置结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按时提交总结报告。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还需按月上报较大旅游突发事件至国家旅游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国家旅游局。
第五章 罚则
旅游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如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将依法处理。
旅行社如违反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未更换履行辅助人,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警告并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高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若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未制作安全信息卡并交给旅游者,或者未向旅游者明确告知相关信息,这种行为被视为违规操作。在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中,旅行社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隶属于国务院直接管理的旅游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仅是行政机关的核心职责,更是确保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其主要职能涵盖了多个方面:
(一)深入研究并制定旅游业的方针政策与规划,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难题,制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确保旅游业发展有序可循。
(二)协调落实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关乎旅游安全、假日旅游、旅游紧急救援和旅游保险等重要事项,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吸引更多游客。
(四)积极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并制定相应战略措施,监督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坚决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全面普查工作,指导关键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并精确进行旅游统计工作。
(六)研究制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议,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重视旅游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升旅游行业的整体素质。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机关的工作,确保全国旅游工作的高效开展。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实施有效的领导和管理。
(十)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为国家的旅游业发展贡献力量。这一制度是为了确保旅游业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为广大旅游者提供一个更加安全、优质的旅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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