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涉密人员出国旅游(涉密人员出国境)

奇人奇事 2024-12-28 13:03www.kangaizheng.com奇闻异事

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概要

一、涉密人员肩负着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大责任。他们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与制度,接受保密教育及监督,坚守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二、在选拔涉密人员时,需遵循机要干部的标准及保密工作的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临时聘用人员不得担任涉密职务。

三、单位组织、人事及保密部门共同管理涉密人员,定期进行在岗检查,对不适合留在涉密岗位的人员,坚决调离。

四、涉密人员在履职前需参加保密培训,确保掌握保密知识。在岗、离岗、出国(境)及参与涉密外事活动时,都必须接受保密教育,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五、涉密人员需与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及相关规定。

六、涉密人员如有辞职或调动,单位需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期间一般为6个月至3年。

七、涉密人员在调岗或退休时,必须清退所有承办、保管的密件,经验证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涉密人员出国境回访记录的操作指南

访问特定平台,点击[个人中心],选择[我有诉求]。进入诉求申请页面,详细填写诉求内容,包括诉求标题、问题描述、事发时间、情绪、地址等,并选择个人信息保密选项,如有必要,可上传附件。最后点击[提交],诉求反馈完成后,工作人员会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电话回访与确认,之后上报相关单位处理。

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批制度解读

涉密人员在出国境时,必须遵守严格的审批制度。护照信息虽不包含过于敏感的隐私信息,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员工的个人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劳动者基本情况。护照作为公民出入国境和旅行的合法证件,在涉密人员出国境时,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保密规定。

涉密人员出国境填报常见错误及应对

涉密人员在填报出国境信息时,需以管理者身份进行操作。常见错误包括在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五险一金一栏中,应正确填写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标注星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否则会影响个人信息档案的准确性,进而影响职称晋升、人事调动等手续办理。在填写选填表时,如有相关信息也必须如实填写。所填信息一经报送无法自行修改,如信息有误需提交申请并经学校、教育局审批才能修正。涉及涉密信息时,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我们提供了数据填报操作指南,希望教师们对照指南,细致认真地完成填报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及其手机使用保密规定

一、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

单位办公室至保卫处等各部门,各自负责机要、密码、外事等方面的保密工作,并具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因私事申领出国境证件,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严格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因私事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个人信息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离职或脱密后,相关信息应及时撤销备案。

二、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规定:

1. 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发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密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单位应明确手机使用保密要求,并落实责任、完善设施。

2. 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需符合保密要求。禁止接受馈赠的手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安全检查。

3. 在涉密场所,需限制或禁止使用手机。禁止在涉密场所进行录音、照相、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4. 核心涉密场所和重要涉密场所应设有显著标志,并配备手机存放屏蔽柜。

5. 涉密会议、活动及场所可安装手机信号或检测设备。

6. 涉密人员在出国出境过程中,应加强手机使用保密教育,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及内部工作事项。重大或特殊任务确需通信联络的,应使用保密手机。

7. 涉密单位应加强对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提醒和检查。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督促检查。违反规定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为不及格。

通过以上规定,旨在加强对涉密人员出国境的管理以及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与保密要求

一、保密守则内容

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明确员工对公司所负的保密义务,特制定以下保密守则。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益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涉密人员出国境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公司秘密安全。

二、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规定

涉密人员在出国境前,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保密要求。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出境。携运机密级或秘密级涉密载体出境,必须获得相应保密工作机构的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在申请办理《许可证》时,需提交涉密载体产生机关和本单位的同意出境证明。经批准携运涉密载体出境后,应尽快交由我国驻外机构代为保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要点

在机关、单位内部,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任务。这项任务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过定密责任人的审核批准后实施。

关于国家秘密的密级确定,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有权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则主要负责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这些具体的定密权限和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规定。

当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时,他们需要根据所执行事项的密级进行确定。如果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产生的定密事项属于上级的定密权限,他们应当首先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机关请求确定。如果没有上级机关,他们应该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寻求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也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对于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我们需要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来确定其密级,并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保密期限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来限定。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尽可能限定在最小范围,能够具体到人员的,应尽可能具体到人员。如果不能具体到人员,可以限定到机关、单位,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对于承载国家秘密的载体,如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我们需要做出明确的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则不应做出相关标志。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情况的变化,它们需要及时变更。这些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决定。一旦发生变化,必须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当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时,这些秘密将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根据需要及时解密、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或进行其他处理。

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存在疑问的,需要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

机关、单位需对涉密信息系统严加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触碰以下底线:

一、涉密计算机、存储设备不得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络,这是铁律,严禁触碰。

二、涉密信息系统与公共络之间的信息交换需在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下进行,任何疏于防范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三、非涉密计算机、存储设备不得用于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这是保护国家机密的基本准则。

四、不得擅自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这是维护系统安全的必要措施。

五、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存储设备在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情况下,不得随意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他用。

同样,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也需加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买卖、转送或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无保密措施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批准。

国家秘密的复制、记录、存储都受到严格禁止。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络中传递国家秘密,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在信息发布、制作、播放以及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络的编辑、发布中,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络运营商、服务商需配合相关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一旦发现涉密信息泄露,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并向相关机关报告。

机关、单位在公开发布信息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时,以及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都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密人员任用、聘用需经审查,并实行分类管理。涉密人员需经过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离岗离职的涉密人员还需实行脱密期管理,在脱密期内履行保密义务。

保护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机关。机关、单位需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进行明确,并经常开展监督检查。让我们共同努力,守护国家的秘密安全。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为国家的保密工作提供法制化的指导。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依法进行保密宣传教育的普及、保密检查的实施、保密技术防护的强化以及泄密案件的查处工作。他们不仅对机关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还对整个保密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当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在确定、变更或解除过程中存在问题时,他们会及时通知相关机关、单位进行纠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机关、单位的保密制度检查,有关机关、单位需全力配合。一旦发现存在泄密隐患,他们会要求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甚至责令停止使用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对于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他们会建议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若怀疑泄露国家秘密,他们会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保密检查中,若发现非法获取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对于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若需鉴定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第四十七条 若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未依法给予处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提出纠正建议。若相关单位拒不纠正,他们将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买卖、转送或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等,将依法给予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若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于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若机关、单位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规定,将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过程中,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处分;若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将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二章:培训主题与课程设计

第五条:为了让培训与时俱进,紧贴时代脉搏,培训主题需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中央及市委的工作大局。我们要紧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改革发展重点,像“探雷针”一样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在确定了培训主题之后,我们要像精心雕琢艺术品一样,科学设计课程,合理确定日程。一旦培训安排确定,就不能随意变动。如果确实需要调整,那就得获得统筹管理部门的点头同意。

第三章:班额与学制

第八条:每一期赴市外培训班的人数,我们要将其控制在50人以内。如果有特殊情况,得向统筹管理部门递交书面说明,获得批准。

第九条:市外培训的时间(包括来回路上)一般不少于7天,但也不能超过15天。其中,现场教学的时间不能超过总时长的三分之一。我们要确保学员们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学习和体验。

第四章:机构选择

第十条:在选择市外培训机构时,我们得在中组部、市委组织部认可的机构,以及各行业系统确定的国家级机构(基地)和普通高等院校中选择。

第十一条:每一期市外培训班只能选择一个培训机构来承办,而且培训活动不能跨省开展。

第十二条:对于那些由市外社会培训机构自行举办的培训班次,我们的原则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派人参加。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我们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地各部门每年举办的市外培训班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题培训班次计划的三分之一。没有纳入年度计划的班次,原则上不得举办。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班次,那就得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我们要严格控制各级党校主体班的市外培训规模。

第十四条:我们得实行班次备案管理,备案时限为出行前15个工作日。市级各部门的市外培训班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各区县的市外培训班报本级党委组织部备案,市属高校的市外培训班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市外培训班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这样,我们可以确保培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为了落实班次管理责任,我们将实行主办单位和班长共同负责制。主办单位要组建临时班委并派人全程跟班负责考核监督和教学评估。班长负责日常管理和主办单位负责人签订《重庆市赴市外培训班次管理责任书》。这样我们可以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第六章: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在培训开始前,我们要强化纪律教育。主办单位要召开行前动员会进行多方面的教育如政治纪律、安全纪律等。

第十九条:我们要严肃培训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在高档场所举办培训活动不得安排休闲活动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交通或互赠纪念品。我们将确保培训的严肃性和专业性让每一位参与者都能获得真正的收获。

第二十条:对于不严格执行培训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我们将严肃处理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将取消所在区县、部门、单位当年度其余市外培训班次并在两年内不得组织市外培训。我们要确保每一个培训都是高质量的都能为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第七章:附则 接下来两条则对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市外培训以及本办法的解释权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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