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地产配套设施(旅游配套设施用地)
一、旅游配套设施用地概述
对于你的室内篮球场用地性质,它取决于你的用途。若是公益性质的开放场馆,那么它属于建设用地;但若是盈利性的场所,那么则是商务用地。建设用地泛指用于各种建筑物和设施的土地,包括住宅、公共设施、工业、交通、水利、旅游和军事等。关于商业用地,它是用于商业和服务的土地,如零售、住宿、餐饮和商务金融等。
二、旅游服务设施与娱乐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是专门为娱乐和康体活动预留的土地。对于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它们通常用于建造商店、饮食店、公园、游乐场等场所。这类用地的概念在2014年被正式公布,特指用于娱乐和康体活动的场所。
三、旅游点的建设用地与购买风险
若房子的“五证”齐全,理论上是可以购买的,但仍存在无法办理产权证的风险。“五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施工、国有土地使用、商品房预售等许可证。这些证件确保了土地和建筑的合法性。
四、旅游配套设施的建设与考量
观光旅游景区主要侧重于景观的欣赏,配套设施相对简单。但对于度假旅游景区,需要更为完善的住宿、餐饮、医疗等设施,并配备专业人员。
五、旅游配套设施用地的使用年限
从房地产开发角度看,旅游用地涉及旅游地产和房产两个方面。旅游地产主要关注景点的开发和休闲娱乐设施的建设,而旅游房产则侧重于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住宿开发。商业性质的用地可以用于旅游房产开发。一般情况下,城市商业用地的使用年限是40年。虽然可以以房地产开发模式销售,但仍需遵守相关法规。
六、旅游配套设施用地的建设指标解析
对于旅游配套设施用地的建设指标,首先要深入研究市场。这包括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人口规模、游客的可消费能力等多方面的数据。要评估当地的旅游资源以确定适合的产品开发类型。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和政策导向也是决定旅游设施建设的重要因素。在选择开发位置时,需考虑人流量、周边设施、自然环境等因素。清晰的了解当地的交通状况特别是与周边大城市的联系至关重要。对农村旅游发展而言,国家和地方的扶持政策也是不容忽视的考量因素。根据国务院相关法规与物权法第12条的指导原则,对于旅游配套设施用地,其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不同的用途进行划分。对于居住用地,期限为70年;对于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用地,期限为50年;而对于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同样为50年。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住宅土地有70年的使用年限,但开发商在买地、开发、建设、销售等过程中消耗的时间会导致房屋的实际使用年限远小于70年。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房产项目。
关于旅游配套设施的用地标准,我国有明确的国家标准。GB/T 17775-1999标准详细规定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该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类旅游区(点),包括以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为主的区域。
在这一标准中,旅游区(点)被划分为四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级。质量等级的确定基于“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景观质量评价体系”的评价得分,同时参考“游客意见评价体系”的反馈。这些评价体系涵盖了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通讯、旅游购物、综合管理、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等方面。
对于AAAA级旅游区(点),其交通要求极高,需要具备良好的可进入性,依托城镇的交通设施要完善且进出便捷。景区内游览路线或航道要布局合理、顺畅,通行便利,并且不能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交通工具。各类引导标志如入口游览导游图、标识牌、景点介绍牌等都要美观醒目,文字准确规范。
在AAA级旅游区(点)的框架内,我们致力于提供卓越的服务和体验。以下是我们的详细承诺和追求。
一、关于旅游设施及服务标识牌和景点介绍牌设置得当,标识明确且充足,使游客能够轻松游览。我们确保旅游景点宣传材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等)内容准确丰富、制作精良,为游客提供详尽的教育信息。我们的导游员(讲解员)均持证上岗,他们不仅具备丰富的知识,而且能够用多种语言为游客提供服务。导游词科学准确,生动鲜活,使游客在游览过程中收获丰富的体验。我们还设有专门的游客中心,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投诉及接待服务。我们的旅游咨询服务人员业务熟练、服务热情,配有专门的咨询投诉电话,方便游客随时联系。同时我们特别重视旅游安全。我们的安全设施完备有效,包括消防设备、安全救护设备等。我们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卫制度,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确保游客的安全。我们还建立了紧急救援体系,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和游客常备药品,以应对突发事件。我们的卫生环境整洁有序,所有公共场所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我们的厕所设施完备,清洁度高;垃圾箱布局合理,数量充足且与环境相协调。通讯设施完备,包括公用电话亭等一应俱全。二、购物场所营造独特氛围,商品丰富多样,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市场管理有序,经营者行为规范。三、综合管理方面,我们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专业的管理人员团队。各项管理制度完备有效,包括旅游质量管理和旅游安全管理等制度。我们的产品形象鲜明独特,确立了自己的品牌标志并广泛使用。我们注重员工培训和教育,确保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我们设有投诉处理机制以及专门投诉电话和信箱等渠道处理游客的投诉问题。四、关于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我们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并致力于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的完整性确保空气噪声和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要求标准并通过建筑布局协调、绿地面积比例等措施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以保护珍贵景观资源并实现优良景观与环境美化效果维护生态平衡可持续性发展我们不断努力创造良好口碑向广大游客提供优质的文化和自然之旅保障接待海内外旅游者人次超过五十万为社会大众创造更为丰富多彩的旅游体验展现出AAA级旅游区的高水平服务和管理的优秀标准追求实现每一位旅客的美好期望这不仅仅是我们对服务质量的承诺更是我们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和对未来的承诺!高标准景区:完美游览体验,优质服务一网打尽
旅游设施用地政策深度解读
在探寻旅游发展的道路上,首先需要对土地情况有深入的了解。每一寸土地都有其独特的性质,如林地、村民承包地等,这些都是投资商在开发旅游项目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面对一片潜在的旅游用地,投资者需要与土地的使用者或拥有者进行沟通,包括村民委员会、个人、承包人等,了解他们的意见,看看这片土地是否适合发展旅游业。只有得到他们的认可,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一旦达成共识,就需要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向性协议书,这个过程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进行协调。在此过程中,一定要确保协议书是书面的,并加盖公章以确保其有效性。如果无法得到土地使用者或拥有者的同意,那么后续的开发工作就无法开展。
接下来,与县级旅游相关部门进行深入沟通,获得县级领导的认可和支持,并达成初步协议。只有完成这些流程,项目才能得到村民和的双重认可。开发商可以开始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完成这些前期工作后,开发商需要携带已经签署的土地意向协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发改委/局提交申请,填写立项申请表。发改委/局会根据上位规划进行立项。在这个过程中,“旅游设施用地政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确保了旅游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可赋予单位或个人使用。使用者有义务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这些土地。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来经营管理;若土地已分给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由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分别管理;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则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登记,依照相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经依法登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对于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满,承包期可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的土地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若发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或县级以上人民处理。如对处理决定不满,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级规划为基础编制。各级在编制规划时,必须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超出上级规划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也不得低于上级规划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要保障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保护,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要严格控制;提高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都要相当。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地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要划分土地利用区,还要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实行分级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规划经相应级别的人民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在扩大建设用地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尽可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避免或减少占用农用地。这样既保证了建设的需要,又保护了珍贵的农用地资源。城市的规划以及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应与土地的综合利用规划紧密相连,确保城市建设、村庄和集镇的建设在土地利用的框架内进行。城市和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规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出预定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相应的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要求,这是推动城市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22条明确,对于江河湖泊的治理和开发利用,也需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协调。在关键的河道、湖泊、水库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这些水域的治理和开发规划,以保障行洪、蓄洪和输水的需求。这是对自然资源的尊重和保护。
第23条着重强调,各级人民需强化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蓝图、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实际的建设和土地利用状况来制定的。这一计划必须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合理的安排。一旦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需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对于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修改都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如果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
国家建立了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以及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以动态监测土地利用状况。在耕地保护方面,国家严格保护耕地,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相当的耕地,同时实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我国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辽阔土地上,都划定了珍贵的永久基本农田。这些农田,通常占据各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宛如大地的瑰宝,滋养着我们的粮食之源。国务院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精心规定着这些农田的具体比例。
这些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是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的。县级人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手,共同组织实施这一重要任务。每一块农田都被精心定位,被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享受着严格的保护。
乡(镇)人民会向社会公告这些农田的位置与范围,并设立醒目的保护标志,让每个人都明白其重要性。一旦划定,这些农田就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对于国家重点项目如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若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必须经过国务院的严格批准,才能对其进行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任何规避审批的行为,都将被禁止。
各级人民致力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采取措施引导农民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维护排灌设施,防止土地退化。
在非农建设中,我们必须节约用地。优先利用荒地,避免占用耕地。禁止在耕地上进行建房、挖砂、采石、采矿等破坏性行为。对于珍贵的永久基本农田,更是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让耕地闲置或荒芜。已经审批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若一年内未使用且可以耕种,必须恢复耕种。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需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将被收回。
国家鼓励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尤其适合开发为农用地的土地应优先开发。对于开发者,国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禁止破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也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对于已经破坏生态环境的土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各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后,可获得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采取措施,改造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要负责复垦。无法复垦的,需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后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
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有时候我们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哪些情况下可以这样做呢?让我们来看看:
为了军事和外交的需要,我们可以依法征收土地。为了建设基础设施,如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也可以进行土地征收。不仅如此,为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或者是为了实施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我们同样需要征用土地。甚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了成片开发建设,也可以依法征收土地。除此之外,法律规定的其他为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也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那么,哪些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呢?永久基本农田、超过一定规模的耕地和其他土地,都需要得到国务院的批准。而其他土地的征收,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当国家决定征收土地时,会依法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进行公告并实施。在征收土地前,会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在征收范围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内进行公告。如果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有意见,会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的情况进行调整。
征收土地时,会给予公平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对于农用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而对于其他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还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收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必须确保征地补偿费用不被侵占或挪用,并且需要接受监督。这样,我们既能保障公共利益的需求,又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妥善安排。这样的安排是为了社会的和谐与公正,让我们共同努力实现这一目标。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这一部门在审查时,会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项目的用地相关事宜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专业意见。
对于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若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单位需依法提交相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这些申请需要经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仔细审查,并最终得到本级人民的批准。
国有土地的使用,通常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对于特定类型的建设用地,如国家机关、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在依法获得县级以上人民的批准后,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
对于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30%上缴中央财政,剩余的70%留给地方人民。这一费用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需得到国务院批准。
建设单位在使用土地时,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果需要更改土地用途,必须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更改土地用途的,还需要先获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对于临时使用土地,如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临时用地使用者需根据土地权属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通常不超过两年。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到期未续等,人民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的土地,会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和综合开发。建设用地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企业或其他联营形式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并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审批手续进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在一些特殊地区,县级人民会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
以上内容主要是对建设用地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展示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土地使用的严格规定和合理管理。土地规划与农村宅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随着国家对农村发展的重视,土地规划与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为关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以改善农村村民的居住环境。在这个过程中,农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由乡(镇)人民负责,涉及农用地的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转让、退出等,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村民出卖、出租或赠与住宅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相关改革和管理。对于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这些用地的使用权的转让、互换等也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
对于违规用地行为,国家和地方有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权采取多种措施,包括要求提供文件资料、进入现场勘测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将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则给予行政处罚。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的不作为行为进行问责。
这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村宅基地的秩序,促进农村的发展和繁荣。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重视,也显示了维护农民权益的决心。通过这些规章制度,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将得到有力保障。这些规章制度旨在平衡土地资源利用与农村发展的关系,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及旅游配套设施用地性质解读
第七章中,我国对于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各种行为,如非法转让土地、占用耕地进行非法建设等,都有明确的处罚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土地安全。从法律层面,非法占用土地、破坏土地条件等行为都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乃至刑事责任等处罚。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也有特定的处理规定。对于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行为,也都有明确的法律责任。
当我们转向旅游配套设施用地性质这一章节时,可以看到企业用地与旅游配套设施用地的明显区别。两者的地价不同,工业用地的价格相对较低,而商业用地的价格则较高。两者的使用年限也有所不同,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一般为30年,而商业用地则为40年。最重要的是,两者的使用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用地主要用于加工、仓储及相关配套设施,不能用于旅游、商贸或住宅开发。而商业用地则主要用于休闲、贸易、餐饮等,但不能用于住宅功能。
对于想要开发旅游配套设施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明确其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并严格遵守相关土地使用规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这也提醒我们,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必须明确土地用途,遵守土地使用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我国在土地管理和使用上采取了严格的措施,明确了各种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用地和旅游配套设施用地的性质也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这提醒我们,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必须遵守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可持续利用。这不仅是对国家土地安全的维护,也是对我们每个人生活环境的保护。四、地理位置差异对于产业布局的影响
在繁华的都市中,商业活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汇聚于市区的心脏地带。而工业的发展则更倾向于选择市郊或接近市区的边缘地带作为落脚点。这种区位差异不仅体现了不同行业的生长需求,更体现了城市发展的多元化趋势。市区内,繁华的商业街区汇聚了众多的商业活动,各式各样的商品和服务在此展示和销售,成为城市的繁华窗口。而市郊或接近市郊的广阔区域则更适宜工业的蓬勃发展,为工业提供了充足的土地资源和便利的交通条件。这种区位布局不仅有助于城市功能的完善,也为不同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奇闻趣事
- 旅游地产配套设施(旅游配套设施用地)
- 你是谁你是谁你到底是谁 你是连山好汉黑李逵吗
- 浙江比较适合旅游的地方(浙江比较适合旅游的地
- 科学家或发现恐龙始祖:体小如猎犬尾长超1米
- 最新发现:人的大便频率可能与基因有关
- 攻克阿尔兹海默症的曙光:成人脑中发现新生神
- 博物馆旅游优惠政策(博物馆政策优惠政策)
- 圣诞法国旅游(圣诞节法国)
- 万里长城的地理位置 万里长城有什么未解之谜
- 你们有哪些好看的盗墓电影推荐 世界未解之谜电
- 天文学家揭秘彗星气味:臭鸡蛋和马尿
- 历史上有哪些不被承认的皇帝 中国古代皇帝未解
- 35亿年前地球陆地温泉存在最古老生命形式
- 百慕大三角中有哪些神奇的事件呢?
- 古代女子有怪异性生活 让人不忍直视
- 中职学生就业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