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旅游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

奇人奇事 2024-12-17 15:01www.kangaizheng.com奇闻异事

《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解读

第一章:总则

为了深入贯彻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凉山彝族自治州制定了一系列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条例。该条例旨在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实际情况,该条例详细阐述了其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包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及草地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

第二章:核心原则与机制建设

该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强调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在组织结构上,明确了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模式,强调社会参与的重要性。各级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有重大责任,其中州、县(市)更是要将此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并为其提供经济保障。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防控,建立联防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以实现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全面防范。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队伍建设

凉山彝族自治州设立了专门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由各级和相关部门组成。指挥部的核心任务是科学规划防灭火基础设施,组建专业扑救队伍并合理布局,制定相关制度并储备必要的装备物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则负责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协调。为了提升救援能力,还建立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地方扑火队伍的联防联训联动机制。特别重视为专业扑火队伍配备专业装备和保障其经济待遇,鼓励他们参与培训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章 乡级及地方管理单位的责任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管理单位,需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与承担防灭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共同构建群众扑救队伍,负责预防和处置森林草原火灾。

第十四章 防火任务的单位职责

承担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需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开展防灭火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防火意识。

2. 制定防火方案、火灾应急处置措施,并建立防火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工作指标等。

3. 进行防火工作检查、火源管理、隐患排查及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 定期检查、维护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5. 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后勤保障及灾后处置工作。

6. 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的细致规划

自治州、县(市)人民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需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上级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此规划应涵盖现状分析、目标设定、火险期划分、经费预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应急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自治州、县(市)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备上级部门。当地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此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办法。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应适时修订,并确保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防火期的规定与火险区的划定

明确全州的森林防火期和草原防火期,以及高火险期。县(市)人民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并公布于众。高火险期内,应发布禁火令,严格管理野外用火。根据资源分布和火灾规律,划定防火区或高火险区。

第十九章 防灭火基础设施的建设

自治州、县(市)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据防火规划,建设配备一系列防灭火基础设施和设备,包括预警监测系统、输配电线路、应急通信设施等。还需要建设水池、水窖等蓄水输水设施,以及无人机、灭火机具等扑火装备。

加强网格化管理并普及防火知识

县(市)人民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清理。还应组织防灭火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每年12月为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点宣传月,以此加强公众的防火意识。

第二十一条开篇风采展示:宣传之翼,扑火之光——论如何充分利用现代媒介加强防火宣传

(一)面向新时代的呼唤,宣传部门应当巧妙运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互联网等多元化的媒体平台,广泛播撒防火公益的种子,让防灭火意识深入人心。

(二)防火期内,执法单位应迅速行动,及时将防火公益宣传信息传达给社会大众,确保信息的即时性和有效性。

(三)金秋开学之际,学校应肩负起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教育的重任,让在校师生在知识的海洋中,同时领略防火的重要性。

(四)交通运输经营者与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必须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灭火安全宣传,将防火意识融入旅行的每一刻。

(五)拥有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富有成效的防灭火安全宣传活动,确保每一角落都能感受到防火的紧迫性。

第二十二条深度解读:自治州、县(市)人民在精心规划防火阻隔系统时,注重与群众生活、产业发展、乡村旅游和输变电线路设施等项目的融合共进。

第二十三条责任重如泰山:依法设立的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肩负五大重任——检查与登记车辆人员、开展宣传教育、清查危险品、阻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进入以及消除其他安全隐患。每位公民都应积极配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燃烧新篇章: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计划烧除规程,联合多部门强化可燃物治理。因地制宜的科学烧除方案获批后,即可组织实施。若无条件烧除,则通过开设隔离带或人工割除等方法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的崛起: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鼓励社会力量以适当方式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优选有利于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新技术工艺材料建设相关场所。

第二十六条属地责任夯实:乡(镇)人民和相关责任主体需加强属地管理和林区放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巡山防火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责任区的划定与落实:林草场管护区、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划定防火责任区,确保防火责任人责任到位。旅游区、公园、景区及开发区等均需按管理建设责任制承担相关防火责任。

第二十八条值班值守的坚守: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需四级联动,开展24小时轮流值班值守和巡山护林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的无死角: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大风天气的应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遇七级以上大风天气,电力设备产权人可采取措施停运避险,险情消除后恢复供电。

第三十一条对破坏行为的零容忍:禁止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包括占用防火通道、破坏防火设施等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打击。

第三十二条预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各级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机制,提高预警预报的准确率。林业、气象部门联手建立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提高火险天气预报的时效性。必要时,气象部门将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降低火险等级。

第三十三条同步规划防灭火设施: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进行建设时,防灭火设施需同步规划实施。对未开设防火隔离带等的企业、旅游项目将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需迁出防火区域。

第三十四条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从事易燃易爆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高火险区内未经批准不得建设非管理性生活用房等构筑物。

在森林草原的防火期内,防火区域的外火使用被严格禁止。各自治州、县(市)人民需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管理措施,并向公众公开。

若在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原因需要野外用火,如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必须得到县(市)人民或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严格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或祭祀等需要在草原上用火,也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充分的防火措施。生活中需在草原上用火的,应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后确保余火彻底熄灭。

县(市)人民需加强对用火行为的引导和管理,采取定时段、定地点、定人员、定责任等措施,确保安全用火。

我们积极倡导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以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在墓地集中的地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会设立集中祭祀点,引导民众集中焚烧祭祀用品,并确保用火安全。

当穿越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各种设施和设备在运营、管理、维护等作业时,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设置防灭火隔离带和警示标志,并消除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各级及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火场前线指挥部将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力量,进行扑救,并划定警戒区。参与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响应将立即启动,遵循先侦察、等待不利气象和地形先规避的原则。因扑救需要,指挥部可以采取多种应急措施。会协调森林消防救援和航空灭火力量参与扑救。

扑救结束后,火灾现场需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并交由人员负责看守。火灾信息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新闻办按规定权限统一发布。

灾后,地方将组织调查和评估火灾原因、损失等情况,并建立档案。对在扑救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将给予医疗保障、评残和抚恤。保险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勘定损和赔付。

森林草原火灾后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评估和处置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恢复火烧迹地的植被,由地方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针对自治州、县(市)人民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存在以下行为,将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或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办法;

二、未按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实施基础设施建设;

三、未按规定执行防灭火值班制度;

四、挪用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资金;

五、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

六、对不符合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

七、未按预案要求组织培训和演练;

八、发生火灾后,预案责任人未履行职责;

九、未及时采取扑救措施;

十、瞒报、谎报或延迟报告火灾;

十一、未依法调查评估火灾情况;

十二、未落实防灭火责任制;

十三、其他不依法履行防灭火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禁火令进行野外用火的行为,自治州、县(市)人民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对个人处以五百至三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至五万元的罚款。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并对个人处以五百至二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至三万元的罚款。若造成损失,需依法赔偿。

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想要进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需要通过考取公务员的方式。具体流程包括网上报名、现场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毕业生可以在各省市地县旅游局及其附属企事业单位工作,职位包括经理、文秘、组团等。

二、旅行社

旅行社的职能部门众多,包括业务部、计调部、接待部等。业务部主要负责旅行社产品的营销策划和招揽组团等业务;计调部则负责具体操作旅行社业务,包括设计旅游线路及报价等;接待部负责接待来访客人和其他人员;导游部则需要安排导游带团。外联部和财务部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三、旅游咨询公司

旅游咨询公司主要提供出境和国内旅游咨询、旅游中介等服务。随着《旅游咨询师培训国家职业标准》的通过,旅游咨询师培训已开始全国试点。毕业生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旅游咨询师证书。据了解,成都首批学员的试用期平均工资为2385元。

四、旅游电子商务企业

旅游业是对因特网敏感度最高的产业之一,与金融、软件和网上书店并称为最适合网上经营的四大行业。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主要提供旅游信息、酒店预订等服务。像携程旅行网和艺龙旅行网等是知名的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其发展前景十分看好。

五、旅游规划策划机构

毕业生可从事旅游规划与策划工作。我国有甲级、乙级和丙级等不同资质的旅游规划单位,此外还有许多未获资质的旅游规划策划机构。这些机构主要从事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规划等业务。

六、旅游营销策划企业

作为新兴的旅游营销策划企业,其业务量巨大且人员精干,要求员工具备较高的学历和营销能力。这些企业主要从事旅游景区、大型旅游演出等的市场营销策划,为旅游产品和目的地提供消费者群体。如大型实景歌舞《印象·刘三姐》的成功与营销策划企业的操作密不可分。

七、旅游景区和主题公园

毕业生可从事旅游景区和主题公园的经营与管理。我国已有各类旅游景区2万家左右,这些景区为毕业生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主题公园作为旅游景区的一种类型,也为毕业生提供了就业机会。

6.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解读

随着四川省疫情防控形势的持续好转,旅游行业正在迎来复苏的曙光。目前,根据最新一周的疫情防控报告,全省无新增本土病例,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此背景下,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应运而生,为旅游行业的复苏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

对于前往四川旅游的游客,只要不属于中高风险地区,无需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为绿码即可畅游四川。中高风险地区的朋友们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建议暂缓出行计划。感谢大家对四川旅游的支持与理解!

7. 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制定者介绍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四川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了本条例。

该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利用以及保护。其管理原则为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则按照上级人民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具体承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及的其他部门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等也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一章 工程权属与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和管理职责。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水利工程的高效运行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划分

对于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中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可根据省的批准,交由主要受益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若水利工程涉及跨县(市、区)的受益或淹没范围,则由市(州)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州)人民批准后负责管理。对于在一个县(市、区)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小型水利工程可由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管理。大型水库工程则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维护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章 管理方式与经费保障

水利工程的管理方式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来确定,可采用设立管理单位、购买服务、确定专人等方式。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费保障模式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建立合理的经费机制,负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有经营收入的水利工程,其管理单位应按规定计提相关费用,专款专用。若经营收入无法满足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支出,则由同级人民和受益区域人民给予补助。其他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承担。

第四章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与人员要求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保护维修工程、制定管理制度、做好检查观测、编制调度计划、管理用水计划、计收水费电费、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开展综合经营、加强业务培训与科技创新等。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操作)人员的资格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设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需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将水利工程建设方案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若涉及其他审批事项,应依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明确建后管理、安全保障、节约用水、水生态建设以及经费保障等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需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以民办公助方式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任务,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信用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工作由相关部门、投资者或受益者共同组织,确保工程质量的全面达标。验收合格后,水利工程将被录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库。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停建的水利工程,若需续建,需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组织续建。关于水利工程的升级、降等、停建、报废等事项,应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或个人需事先获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并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需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这些项目应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消除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并保持行洪畅通。

第二十四条 若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建设单位或个人需事先获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并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评估补偿因运行成本增加及其他损失。补偿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需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公告牌、界桩。水利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水利工程守护与管理

第一章:开篇之语

水利工程,关乎民生,关乎未来。每一座水库、每一条渠道,都是大自然的馈赠,更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为了守护这些瑰宝,我们需要共同行动,严格管理。

第二章:划定管理界限

水闸、水工建筑物等水利工程设施,都需要根据管理和保护的需要,明确划定其管理范围和保护界限。这是责任之始,也是安全之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跨越这些界限,破坏水利工程的和谐安宁。

第三章:禁止行为与管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水利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一系列活动被明确禁止,包括围垦种植、建池养殖、爆破建窑等。这些禁止行为,旨在保护水利工程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保护范围与安全管理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同样不得从事危及工程安全或污染水源的活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禁止机动车辆在坝顶、堤顶通行。确需通行的,必须经科学论证并审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章:水量水质管理

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水质保护,确保供水水质达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行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并兼顾其他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供水用途。用水单位需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单位则根据计划编制供水计划并核定实施。

第六章:总结与展望

第八章 附 则

水利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在四川省乃至全国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涉及到水库、引水输水渠(河)系、闸坝、泵站等各类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维护。为了更好地规范这些活动,我们制定了相关的条例。那么,这些条例是谁制定的呢?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经过了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一致通过。这是一个集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生产生活、开发建设为一体的全面规定,旨在为赤水河流域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那么,关于条例的制定者和适用范围,我们可以了解一下:

第一章 总则中明确指出,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促进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在赤水河流域开展的所有活动,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特殊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则适用其特定的法律规定。

赤水河流域——守护生态环境的共同责任

第一章:倡导保护,责任共担

在赤水河流域,每一个单位和个人都肩负着保护生态环境的重任。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环境的行为,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那些为流域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表彰和奖励的荣誉。

第二章:规划先行,管控有力

赤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依法制定并落实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国土空间、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一应俱全,以指引流域的绿色发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对国土空间进行分区管制。任何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都无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既有项目,将建立逐步退出机制。省制定生态环境分区方案和准入清单,与国土空间规划紧密衔接。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为流域发展保驾护航。禁止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已建工程不符合要求的也要整改或退出。还负责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的河道保护,并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水域。珍稀特有鱼类的保护也是重中之重,设立禁渔标志,实行严格捕捞管理,禁止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河道采砂也要依法许可,禁止在禁止区域和期限内从事采砂活动。

第三章:守护资源,生态优先

赤水河流域,一场关于水资源保护利用的壮美乐章正在奏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精细的谋划和果断的行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他们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的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确保赤水河的水资源得到合理保护和利用。

在这片生机盎然的土地上,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必须符合水功能区划和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的要求。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被优先满足,基本生态用水得到保障,农业和工业用水等方面的需求也被统筹考虑。这是一场关乎民生和自然的和谐旋律。

赤水河,一条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河流,也是一条承载着责任和担当的河流。省、泸州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开展赤水河流域断面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他们密切关注地下水资源状况,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防洪减灾是赤水河流域的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加快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建设,提高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他们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这是他们对自然的敬畏,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在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采取多种措施,增加林草植被,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他们严禁非法变更公益林用途,禁止非法占用或征收征用公益林。他们加强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草原管护能力。

赤水河流域的水质保护同样重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组织对水质不达标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他们实行严格的采石采土采矿管控制度,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鼓励并支持社会资本踊跃参与赤水河流域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这不仅是一项社会责任,更是对未来美好环境的共同期待。

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肩负着对入河排污口的严格监管重任。这些排污口是环保的关口,主管部门需明确每个排污口的责任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数量,确保每个环节的透明与可控。

对于向赤水河干流、支流排放污水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设置排污口、采样口,并配备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任何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排污口,都将面临整改的要求。而那些重点排污单位,更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数据的实时性与准确性。

赤水河流域正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激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排放。对于那些通过努力削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企业,将采取财政、税收等多方面的政策予以鼓励和支持。

在赤水河流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运行。任何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停运。一旦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排污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水渗漏、溢流及废弃物散落。赤水河流域各级及企业需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管理、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特别是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更要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河流。

缴纳污水、垃圾处理费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这些费用用于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若这些费用不足以维持设施运营,将按规定给予补贴。赤水河流域的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

泸州市及合江、叙永、古蔺县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使用环保农药和农用薄膜,指导农民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减少化肥和农药的过度使用。

在赤水河流域,一系列禁止行为被严格执行: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严禁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绿色发展。禁止在流域安排重污染企业和项目,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

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行节水、节能、节地措施,发展循环经济,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并根据绿色发展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进行优化调整。让我们共同为赤水河流域的绿色未来努力!第一章:产业革新与绿色发展

为响应创新号召,我们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与提升。企业应以技术创新为抓手,减少资源消耗与污染物排放,并有效处理废弃物,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章:特色产业与生态利用

在赤水河流域,我们应充分利用特有的气候、水、土壤、生物等资源,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地方人民应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推动农业生产者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章:清洁能源与废物减量

为了推进绿色发展,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逐步推进农村煤改气、煤改电和新能源利用。这将大大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章:城乡环境与绿色生活

我们应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强节水型城市和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五章:文化保护与传承

赤水河流域的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我们应当制定保护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对于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道、摩崖石刻等,应建立档案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依法对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加强宣传推介,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博物馆、陈列馆,加强对赤水河流域历史文化藏品的收集、保护、展示。

第六章:区域协作共赢

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循合同或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服务收费标准,确保明码实价,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对于惊险旅游项目和高空旅游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于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游客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在紧急情况下,旅游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救助游客或协助寻找失物,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旅游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确保他们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必须忠诚职责,遵守法律,热心为游客服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队时,应与团队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也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的管理,为游客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优美、便利的环境。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工作。导游在导游过程中必须佩戴胸卡、持证上岗,不得无证导游或私自从事导游业务。

四川省旅游条例全新解读:为美丽旅程护航

章节一:景区等级评定,确保游玩品质

省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各界专家,对旅游景区(点)进行深度评估。结合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等多维度,严格筛选,确保每一景区都拥有观赏、文化与科学价值。等级评定后,按照定级标准严格管理,并向公众公开,为您的旅行提供明确参考。

章节二:法律责任明确,保障游客权益

对于违反旅游条例的行为,我们将依法处罚。无论是导游的违规行为还是旅游经营中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打击。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证书并追究法律责任,坚决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章节三:导游管理严格,旅程更加舒心

我们重视导游的素质与管理。对于无证书导游、私自承接业务、向游客索要小费等行为,我们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其导游证书。我们致力于让每一位游客都能享受到专业、贴心的服务。

章节四:森林防火,生态四川的守护

四川,绿意盎然,森林如肺。为了守护这片绿色,我们制定了严格的森林防火条例。我们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各级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防火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各部门也按职责分工,共同守护这片生态宝藏。

结语:旅行,从四川开始

四川,一个充满魅力的省份,等待着您的探索。我们将全力以赴,为您的旅程保驾护航。让我们一起,守护这片美丽的土地,共同创造美好的旅行回忆!

章名:森林防火的规划与行动

在广袤的大地上,森林是我们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为了保护这一宝贵的生态财富,各级及林业部门正积极投身于森林防火的各项工作中。从规划到实施,从科技创新到人才培养,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

第十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防火工作的持续开展。每年的预算中,都会有专项资金用于森林防火的装备和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长。这样的投入不仅保障了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更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负责任表现。

第十一条明确了对森林防火科研的支持。先进的森林防火技术和知识的普及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的关键。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更多的新技术、新装备被应用于森林防火工作中,为防火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科技支撑。

对于那些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这样的举措不仅激发了人们参与防火工作的积极性,也提高了整个社会的防火意识。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策略

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省、市、县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在积极编制森林防火规划。这些规划包括现状分析、目标设定、火险等级划分、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确保防火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县级人民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并公布于众。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如森林防火隔离带、消防通道等,完善预警监测和指挥通讯信息系统。航空护林服务的地区会积极配合航空护林工作,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高效进行。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会编制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也会制定应急处置办法,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除此之外,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也是重中之重。通过各种渠道,如新闻媒体、学校等,增强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特别是森林防火区的中小学校,会在春秋两季开展专门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为了应对火灾,各级和林业企业会建立专业的扑救队伍,配备先进的装备和工具,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支持武装警察森林部队的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补贴工作,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保险保障。为所属的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他们的安全和权益。

第二十三条 描绘了一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精心织网的景象。他们如同森林的守护者,深入森林防火区,对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和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细致的检查。一旦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迅速行动,向相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坚决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描述了森林防火区内的企业、旅游区或新开发区的建设场景。这些项目在规划阶段就将森林防火设施纳入其中,确保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开工前,他们会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项目竣工时邀请其参与验收。在造林过程中,也会同步建设森林防火设施,为森林的防火工作筑起一道坚实的屏障。

第二十五条 描绘了铁路、公路的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的防火工作情景。他们不仅要负责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还要与地方携手,共同应对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挑战。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会在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如果林木生长危及这些设施的安全,相关单位会依法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强调了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需要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他们需要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每年,他们还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七条 描述了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推进情况。他们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推行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护林员在执行任务时,会佩戴由省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识。他们的职责包括宣传法律法规、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和及时报告火情等。

第二十八条 明确了全省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这些时期,并报上级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此期间设立临时性的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描述了森林防火期内特殊活动的防火要求。如需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需要征求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省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强调了森林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

第三十二条 描述了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严格管控。因特殊原因确需野外用火的,需向县级人民提交申请。接到申请的会核查申请内容和防火安全措施,并依法审批。获批后,用火单位或个人需在风力和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实施野外用火,并采取多项安全措施。

当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警响起时,县级气象部门会迅速行动起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工增雨作业,努力将森林火险等级降下来。他们不会懈怠,因为每一场火灾都可能给森林带来毁灭性的破坏。

说到森林火灾的防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掉以轻心。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等基础设施是森林防火的重要一环,绝对不能破坏或侵占。也不能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因为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关乎到森林的安全。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必须迅速而有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当地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会立即展开调查,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全省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电话是12119,方便大家快速报警。

若出现特定的火灾情况,如发生在省际边界、市州交界地区,或是较大以上的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火灾,以及其他影响重大的火灾,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都必须立即上报省人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草交错区和结合部发生火灾时,防火部门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也会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应对。

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应急预案的启动是关键的开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会制定合理的扑救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扑救队伍。扑救力量以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和专业扑救队伍为主,群众扑救队伍为辅。特别重要的是,不能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等不适宜参加的人员参与扑救。

火灾扑救结束后,相关单位和部门会进行火灾损失评估,包括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受害面积、人员伤亡、扑救情况等,并据此形成报告,报送并抄送上级部门。对于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听从指挥,并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关于灾后处置,国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扑火的费用由其单位支付。对于农民和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会有相应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如果火因不清,则由起火单位支付这些费用。若确实无力支付,则由当地支付。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所在单位办理。

对于因参与扑火而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当地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会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这一切都是为了铭记和尊重那些为了森林安全而英勇付出的人们。第五章 法律责任篇章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出,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依法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或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的。

二、未按照森林防火规划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三、截留、挤占、挪用森林防火项目资金。

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

五、批准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实弹演习等活动。

六、森林火灾发生后,负责人未按规到现场指挥扑救。

七、未及时采取扑救措施。

八、瞒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森林火灾。

九、未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

十、其他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如果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将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个人将面临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将面临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引发了森林火灾,个人将面临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批准的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指出,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为,将依法赔偿损失,并受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个人将面临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表示,如果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应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篇章

第四十六条说明,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将按照国家有关执法执勤车辆管理的规定配备,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四十七条阐述了森林火灾等级的划分,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标准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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