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部旅游(贵州西部旅游协作共同体战略合作协议)
一、贵州西部旅游协作共同体战略合作协议展望
贵州的西部计划,不仅是志愿服务活动,更是应届毕业生身份的重要加分项。对于渴望在国考、企事业单位招聘中脱颖而出的你,西部计划是你值得一去的选择。参与西部计划,不仅能为你的事业编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加分,更能让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更重要的是,计划结束后,你仍能以应届生的身份继续追求你的梦想。
二、旅游区域协作战略:国家级旅游发展的蓝图
这个直属国务院管理的行政机关,担负着制定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的重任。他们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定法规、规章及标准并保障其实施。从假日旅游到旅游安全,从市场开发到资源普查,他们的职能广泛而重要。还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指导地方旅游行政机关的工作,确保旅游产业的稳健发展。
三、贵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的全新使命
2021年2月2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工作会议在贵阳市召开。会议以视频形式展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结过去的工作,研究未来的发展思路,并部署未来的工作任务。这次会议是贵州旅游发展的新起点,标志着贵州旅游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四、旅游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依法保障,促进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提供了保障,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促进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该法律明确了旅游业发展的原则,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并鼓励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这一切都为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隶属国务院的旅游行业行政机关,肩负着对旅游业进行综合协调的重任。他们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和标准,保障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行,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他们也支持地方旅游行政机关的工作,促进旅游产业的繁荣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贵州的旅游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通过合作与协调,贵州必将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取得更大的成就,为游客带来更加丰富、精彩的旅游体验。第二章 旅游者权益与行为规范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心仪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对于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旅游者有权获悉其真实情况,并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受到尊重。在旅游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针对特殊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便利和优惠待遇。这些特殊群体在参与旅游活动时,应得到特别的关怀和保护。
第十二条 当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若其权益受到侵害,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文化习俗、传统和宗教信仰。在旅游活动中,应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并遵循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或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和旅行团队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服务时,应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并遵守安全警示规定。对于国家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旅游者应予以配合。若违反安全规定或不配合相关措施,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出境旅游者,应遵守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或脱团。入境旅游者同样需遵守境内法律法规,不得非法滞留。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政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将旅游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应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整体利用时,需由上级组织或由相关地方协商编制统一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包含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资源保护利用、产品开发、服务质量提升、文化建设、形象推广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根据规划,可编制重点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与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在编制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
第二十条 在对自然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完整性和特殊性。有关部门应加强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组织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应制定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业与各行业融合发展,扶持特定地区的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推广旅游形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地方负责本地的形象推广工作。
为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对于旅游资源丰富的市、县级而言,因地制宜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游客中转站显得尤为关键。这些措施旨在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城市及周边旅游服务。
国家积极鼓励并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旨在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对设立旅行社以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也有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等条件,并需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和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除此之外,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广泛,包括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等。对于旅行社的经营活动也有明确规定,如不得非法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旅行社为保障旅游者权益,需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应对紧急情况。旅行社发布信息时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旅游者。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安排违法活动或项目。旅行社也要确保订购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为防止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若发生违规行为,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处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等。出境旅游团队需配备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旅行社需依法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等。景区开放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等。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涨价需经过听证程序并公开透明。公益性质的景区应逐步免费开放。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和提供优质的旅游体验。景区的票务策略要求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时,必须确保合并后的价格不超过各单项门票的总和,同时给予游客自由选择购买单项票的权利。这既保障了游客的权益,也提升了购票体验的便利性。
当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停止服务时,景区方面会及时公示并相应调整收费。这体现了对游客的尊重和服务的人性化。为了确保游客的舒适体验和安全,景区的接待人数不得超过由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会主动公布这一承载量,并实施流量控制方案,可能会采取预约等方式对游客数量进行调控。一旦接近最大承载量,景区将提前公告并向当地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对于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情况,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旨在促进旅游业的多样化发展。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如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经营者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经营许可。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必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明显位置标明许可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游客个人信息,旅游经营者必须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条 当旅行社招徕旅游者进行组团旅游时,若因未达到约定的游客人数无法出行,组团社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对于境内旅游,他们应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而对于出境旅游,通知时间则至少需提前三十日。
如果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不能出行,组团社在得到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来履行合同。此时的组团社仍对原旅游者承担责任,而被委托的旅行社则对组团社承担责任。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一旦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而解除合同,组团社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给旅游者。
第六十四条 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有权将其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旅行社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旅游者和第三人共同承担。
第六十五条 若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决定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在旅游者出现以下情况时,旅行社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拒绝交有关部门处理;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无法制止;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旅游者。若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游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双方可以依情处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涉及费用分担的,应按约定处理。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采取安全措施,费用由双方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安置措施,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若因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严格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改旅游行程安排。若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地接社履行接待业务,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地接社应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若旅行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或造成自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应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若因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组团社应承担责任并可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对于因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游者可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或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是公共交通经营者造成的问题,应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赔偿,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在旅游活动或解决纠纷过程中,如旅游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旅行社在收到旅游者的委托后,不仅要为其代订各类旅游服务,如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和娱乐等,并收取相应的代办费用,更要亲自处理这些委托事务。如果因旅行社的疏忽给旅游者带来任何损失,旅行社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设计和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必须保证行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住宿经营者则需根据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若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住宿经营者应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但在不可抗力或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行动导致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住宿经营者应协助安排旅游者的住宿。
在陕西省,旅游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是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该协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9日修订。此协议适用于在本省及本省公民到省外、境外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
此协议规定,发展旅游业应突出陕西的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资源优势,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县级以上应加强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推动其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等工作。
省人民应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及市场综合监管执法等工作。各级应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会员诚信服务,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此协议旨在促进陕西省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旅游业成为推动陕西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二章:旅游者权益与义务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及注意事项等信息享有知情权;
二、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项目的权利;
三、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及旅游过程中相关发票等支付凭证;
五、在人身、财产面临危险时,享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六、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依法获得赔偿;
七、享受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尊重;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优惠;
九、根据旅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旅游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保护旅游设施,爱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倡导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安全卫生规定;
三、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个人健康相关的旅游信息;
四、不损害当地居民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旅游活动,不侵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旅游活动限制措施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应遵守团队纪律;
七、入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同样需遵守团队纪律;
八、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如旅游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可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
第三章:规划与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实施。各级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旅游发展规划,并报相应的人民批准。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由省或设区的市人民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地方可以针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以及旅游资源保护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各级应及时公布其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各级应组织对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规划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第三方和公众评价为主。
第十六条:应制定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其他领域的融合发展,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的旅游业发展。支持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特色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当地文化资源开展民俗旅游。各级还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特色产品开发、品牌创建等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采取多项措施,以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壁垒,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并严厉打击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或阻碍外地旅行社、导游及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经营活动。
应大力支持专业旅游机构的成长,鼓励优势旅游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建立跨界融合的产业联盟。欢迎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产业,共同推动旅游业繁荣发展。
为进一步发展旅游产业,省设立了专门的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以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各级用于扶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等的专项资金,也应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还将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旅游业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旅游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等,以拓宽融资渠道。
在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方面,将充分考虑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于在荒地、荒坡等地区开发旅游项目的,将给予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持措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共同开办旅游企业。
及其相关部门还将加强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富集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如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环保等,并注重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区域开发和市政设施建设中,将兼顾景观效果和旅游功能。
还将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加强交通设施建设,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将统筹规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并加强景区内的交通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服务设施。
省人民负责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统筹组织整体旅游形象的境外和省外推广工作。各级及相关部门将建立完善的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并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旅游形象推广。将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旅游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为了推动旅游业繁荣发展,省和设区的市精心编制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努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他们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并建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在此基地,旅游从业人员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管理高层次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县级以上则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范围,为旅游业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在资源开发上,我们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旅游行政部门会对本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并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全面协调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都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重点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举行听证会,以确保对当地生产、生活产生积极影响。重点旅游镇、村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要突出文化特色,建筑规模和风格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在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时,我们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整体性和特殊性。特别是利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文物古迹和历史人文资源的开发,要保持其历史风貌,不得随意改建。
第三十条:我们积极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为游客提供更加环保、健康的旅游体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旅游景区内进行破坏环境的行为,如非法采石、开矿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转让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积极推动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开发具有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地方品牌,让游客在旅途中感受到丰富的文化气息。
第三十三条:省旅游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制定地方标准,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更加规范、标准。
第五章: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行社需要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组织旅游产品推介、宣传等经营活动时,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服务。他们不得进行超越服务质量等级的宣传,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或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可参与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公务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业务范围,不得越权经营。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是旅游行业的铁律。未经游客同意,不得擅自转团并团,这是对游客权益的尊重。向游客提供的旅游信息必须真实,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相。从业人员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旅行社从业人员不得索取小费,不得给予或收受回扣。合同是旅游行业的基石,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从业人员也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旅行社应避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揽游客。不得向游客介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等内容的旅游项目。除此之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更是碰都不能碰。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与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当为导游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鼓励与导游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应当合理,包括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对于临时聘用的导游,旅行社必须全额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应有明确的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必须得到游客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必须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相关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要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在组织和接待游客时,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额外付费项目。但在双方协商一致或游客要求的情况下,若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则可以进行。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经营者要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手段诱导消费者交易。价格水平等要合理,不得超出市场平均水平。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必须具备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旅游客运车辆要按照约定的行程在指定路线内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阻碍。旅游客运经营者要按照与旅行社的约定提供运输服务,保障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在选择客运车辆、船舶时,应选择具有资质的企业和已购买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旅游客运经营者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需配备安全设施,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也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定。
第四十四条,为方便游客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景区周边划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点。
景区主管部门需严格审查景区的开放条件,同时倾听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了确保游客的安全与舒适,景区接待的游客数量不得超过其法定的最大承载量。这个承载量需要被公开,并且景区需要制定和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当游客数量接近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提前公告,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需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人流。
景区的门票价格、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都应公开透明,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等不正当行为。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景区应给予免费或优惠待遇,并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投资的各类场馆和公园等,应实行免费开放或优惠措施。
景区应积极引入专业管理公司进行运营,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旅游经营者的商业机密和游客的个人信息都应得到严格保护,不得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
宾馆饭店的水、电、气价格应享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价格政策。旅游经营者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乡村旅游方面,各级应以区域旅游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乡村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得到加强,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环境。乡村旅游地的环境卫生也应得到改善,加强公共厕所、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对于具有旅游资源的贫困地区和传统村落,应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鼓励开发各种乡村旅游项目。应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乡村居民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必要的许可证。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县级以上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乡村旅游经营场地、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等级综合评定,指导和帮助经营者规范经营。
各级应肩负旅游安全工作的重任,建立并优化旅游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基于属地管理原则,旅游景区需建立突发事件及高峰期大客流应对机制,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旅游应急管理需被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需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向游客传达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旅游经营者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重点景区应配备专业医疗和救援队伍以应对大量游客流量。
一旦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并向当地及相关部门报告。应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对于特殊旅游项目如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其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需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旅游经营者需对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旅游事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应明确告知游客可能出现的危险及所需的身体条件。
旅游景区应设置标识以提醒游客注意区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对危险区域或项目,应设置明显提示并采取防护措施。
在没有道路或非指定旅游路线的地方进行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时,组织者应作出风险提示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提示游客自愿投保相关保险。
第八章:监督管理
各级旅游相关部门应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应建立健全的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章 监管与执法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监管旅行社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重要职责。为确保旅游市场的公平与秩序,他们不仅需要对旅游经营者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还需拥有足够的权力应对各种情况。
一、检查权:旅游部门的监管人员有权进入各类旅游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
二、询问权:为深入了解情况,监管人员可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搜集第一手资料。
三、取证权:在必要时,他们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以确保公正处理。
四、查阅权: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都是监管人员关注的焦点,他们有权查阅并复制与案件相关的文件。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管人员必须出示合法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在确认监管人员身份后应予以配合。监管人员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会严格保密。
关于价格管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内部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价格部门在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时,会充分听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意见,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违法行为,如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价格部门会依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章 劳动者权益与诚信建设
为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有关工会组织会共同指导督促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违反规定、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会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也在积极推进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他们会公开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会由有关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对于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违规经营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罚。
具体的法律责任还包括:违反规定使用欺骗性语言、文字等进行诱骗交易的,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规的,会被交通运输部门处罚;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承担旅游客运的,也会面临罚款或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八十一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如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未遵循相关规定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将责令其立即改正。若经营者拒绝改正,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如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未依法备案就擅自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将受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责罚。违法组织将被罚款五百至五千元,情节严重者罚款五千至二万元。如给参与者造成损害,还将承担民事责任。若参与者明知组织者未备案而参与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受到二百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如违反本条例,出现规划执行不当、安全监管失职、投诉处理不当、定价违规、执法不当及其他滥用职权等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受到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对个人罚款超过五千元、对单位罚款超过十万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八十六条 若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条例规定,行为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如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满,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贵州联动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计费方式是按10元起步,每0.1分钟、公里1.3以及每小时2元的标准来计算。关于具体收费标准,建议通过客服热线进一步核实。
2022年贵州省旅游发展大会于2022年8月17日至21日在贵阳市的国际山地旅游联盟总部举行。这次大会由文化和旅游部、贵州省人民和国际山地旅游联盟共同主办,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各类丰富多彩的活动,如开幕式、主题论坛、亚洲山地旅游推介会等。届时,部分亚洲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将一同交流推介,展示各自的优质山地旅游目的地。
至于贵州旅游发展资源联盟,各个服务器的位置分布如下:电一艾欧尼亚在广东,电二祖安在浙江,电三诺克萨斯、电八雷瑟守备、电十六守望之海都在广东,而电九裁决之地在四川等等(其他服务器位置自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