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历史街区旅游开发研究(历史文化街区调研)

奇人奇事 2024-12-17 09:47www.kangaizheng.com奇闻异事

一、揭开历史文化街区的神秘面纱

福建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来喜讯,泉州又有三个街区入选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名单。这是继前两个街区之后,泉州对传统文化的又一次热烈拥抱。 现在,泉州共有五大历史文化街区熠熠生辉: 1. 泉州市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 2. 泉州市西街历史文化街区 3. 泉州市城南历史文化街区 除此之外,还有晋江市五店市和永春县五里街历史文化街区也跻身其中。 这些历史文化街区不仅是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是城市传统文化的传承,是城市历史记忆的保留,是城市特色的彰显。

二、历史文化街区调研路上的挑战与奇遇

在桥西一带,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更加明确。这里拱宸桥头开始,向西延伸,北至中国扇博物馆,是一个典型的江南水乡古建筑群。如今,这里已经成为充满中药特色的街区。 调研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探索街区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还要面对各种挑战。

三、揭开历史文化街区调研报告的面纱

日前从区园林绿化局了解到,“十四五”时期,我们的区域将紧紧跟随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定位。深入贯彻相关规划要求,围绕“两轴、一城、一环”的古都格局推进历史名园恢复和园林绿化建设提升工作。 到2025年,我们计划实现一系列绿化目标,包括新增城市绿地、提高绿化覆盖率等。目标是打造一个推窗见绿、出门看景、“绿色满西城”的美好愿景。

四、参考文献中的历史文化街区调研

上饶水南历史文化街区项目总用地达9.1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3.5万平方米。 该项目的功能涵盖了理学文化、历史文化等四种文化和购物、美食等四大类商业服务区。预计将在2023年6月完工。完工后,这将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五、探寻历史文化街区的调研目的

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性。它们不仅是城市的独特区域,更是承载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通过调研,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展示城市的文化名片,宣传城市的形象。

六、深入剖析:一份详尽的历史文化街区调研报告(约2000字)

第一条: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我们必须遵循统筹城乡、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在此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状况,综合利用资源是我们的核心任务。我们要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防止各种污染和公害,确保满足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的需求。

第二条:各级人民应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推动城乡规划信息化,建立公众参与制度。我们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从实际出发,吸收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各级人民应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并协调实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条例,而城市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则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于垦区和国有重点林区等独立管理区域,应完善其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垦区和国有重点林区,应遵循城市的城乡规划管理。

第六条:我们实行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基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们要确保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长远和短期利益,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第八条:重要的城乡规划,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总体规划等,在提交审批前,应先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议。审议意见需由人民研究处理,并一同报送审批。

历史建筑的保护传承在城市发展中尤为重要。为此,城市与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之初,就需明确这些宝贵建筑的保护措施及使用功能。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请本级人民审批。这一决策不仅是对历史的尊重,更是对未来的深思熟虑。

垦区与国有重点林区历史文化名镇及街区的规划工作尤为特殊。由省农垦总局及森林工业总局牵头组织编制,深入考虑历史文化因素和现代发展需求,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前瞻性,成果需报省人民审批。这样的流程既保证了规划的科学性,也确保了工作的严肃性。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过程中,我们需要确保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对城市的重要地块进行细致规划,如城市中心区、滨水区等。城市需向本级人大常委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过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

城市设计的引入,为城乡规划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城市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城市设计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城市设计的核心是对城市风貌、公共空间、交通系统的整体把握,确保城市的独特性和功能性。经过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查通过,并由组织实施,确保城市设计的实施质量。

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实施情况的评估至关重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及镇总体规划等都需要定期进行评估,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总体规划修改、国家重点项目实施等,可以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修改程序。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备案,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而在城乡规划的实践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在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许可。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每一项决策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每一个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当你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准备建设一个项目时,你需要在向城市或县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之前,准备好几份关键材料。你需要提交一个详细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还有一张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现状地形图,这张图要清楚地展示你的项目用地位置和周围的空间关系。别忘了还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如果你的项目是市政管线工程,还需要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如果你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也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除了基本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和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外,还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城市或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你都需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等,都需要按照法规进行申请和审批。

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时,你需要提交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于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还需要提交经过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

在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个人想要建房,需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如果申请被接受并通过公示,你将需要向城市或县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于临时建设,无论是城市还是镇规划区内,都需要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有限制,并且不能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拆除。

第三十三条 描绘出一幅生动的城市规划图景,城市的每一个角落都有着严格的规划要求。以下情形,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拒绝批准临时建设:

(一)那些深深烙印着历史文化的名镇、名村、街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心保护区域;

(二)自然风貌的守护区,如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市防洪区;

(三)任何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企图;

(四)任何可能对交通、安全、市容造成影响的行动;

(五)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空间的行为;

(六)跨越城市主干道和重要的交通节点红线内用地;

(七)任何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的使用并非随意可为,必须得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条件确定。未经确定规划条件,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旦擅自改变规划条件,主管部门将不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若规划条件确定一年后土地仍未出让,需重新核定。在核发许可证时,主管部门会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需依此制定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前,会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要件、程序和期限。受理后的二十日内,他们会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情况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合格的将获得许可,不合格的则会书面告知并解释原因。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效期为两年,期满需取得后续批准文件,否则许可失效。若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相关部门会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其注销相应许可。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如果建设单位或个人发生变化,必须重新进行规划审批,且新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包括地块的位置、范围、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建筑要求等。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除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等的变更,主管部门通常不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在规划许可和变更过程中,主管部门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因变更造成损失,建设单位或个人需依法补偿。

第四十条 城市和县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对于与地面工程一并或单独开发的地下项目,需申请办理规划审批。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统一管理,鼓励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一条 建设日照需求的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通过日照间距系数或分析方法确定。采用分析工具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需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四十二条 在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需向主管部门申请验线。主管部门会在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工作。

第四十三条揭晓了建设工程竣工后的关键步骤。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城市或县城乡规划部门递交竣工图和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只有当工程符合规划条件后,才能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档案管理规定,将档案移交至相关部门。规划部门需在受理申请后的十五日内完成核实工作。

第四十四条详细描述了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要求。这些区域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并由相应的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这是对城乡发展的有序管理,确保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合理布局。

第四十五条强调了城市旧城区和规划区外的特殊规定。在旧城区,除基础设施、公益务和绿地外,禁止插建小项目。对于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批准的城镇或村镇规划进行城乡规划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章节展现了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各级需向同级人大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对于城市规划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需经过人大审议。城乡规划部门还要向上级部门报告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于违法审批的项目,上级部门有权直接撤销或责令撤销。

第四十八条深入阐述了上级城乡规划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的八个重点方面,包括规划的编制、实施、许可、建设工程核实等各个方面。这确保了城乡规划的严格执行和有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介绍了关于督察、举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机制。省人民建立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和举报建设活动是否合规。对于违法建设工程,如果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城乡规划部门会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所有人,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城市或县人民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如有违法行为,将由上级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罚。

第五十三条警钟长鸣,城市与县人民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规定。若出现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规划、未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核发许可等八种行为之一,本级人民或上级人民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

第五十四条如同筑城的匠人需遵循蓝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将受到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严肃处理。对于违法建设工程,如果可以改正并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将被要求限期改正并罚款;如无法消除影响,将面临拆除,甚至的风险,并罚款。哪些情形属于无法消除影响,包括占用历史文化街区、违反建筑规划技术规定等五种情形。

第五十五条对于建设单位或个人的一些特定违规行为,城市与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给予处罚。比如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

第五十六条对于临时建设方面,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将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罚款。

第五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将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正,将采取拆除措施。

第六章附则中的第五十八条与五十九条强调了法规的衔接与废止情况。本条例未规定的事项,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则遵循其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本条例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1992年的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科学制定并实施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城镇化水平,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与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建设活动。这些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其中,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应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各级人民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各级人民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城乡规划决策的重要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并协调实施城乡规划。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制度也是本条例的重要内容,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编制城乡规划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省人民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等,在报审前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跨市(地、县)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等,都有明确的编制与审批规定。

城市、县、镇人民根据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等,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也有明确规定。

在历史文化的瑰宝中,我们珍视那些独特的街区与历史建筑。为了守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文物部门紧密合作,共同编织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这一规划需要城市与县人民的审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其保护措施与使用功能会在规划中得到明确界定。为了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会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报请本级人民审批。

在城乡规划的宏伟蓝图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必须与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相吻合,同时符合国家与省的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城市人民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还需报请人大常务委员会与上一级备案。对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负责编制并报上一级审批。对于县所在地的镇,其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经过县批准后,同样需要备案。

当我们谈及重要的地块,如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城市与县人民需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过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为了引领城乡发展,城市与镇总体城市设计被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都必须编制城市设计,未经设计的地区不得进行建设。

在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对其进行的评估工作至关重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与镇总体规划都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当遇到特定情形,如总体规划修改、国家重点工程实施、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我们将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修改程序。各类城乡规划的备案工作也是依法进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在实施城乡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都将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批流程。市政管线工程还需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让我们一起,为了守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和城乡的规划发展,共同努力,共创美好未来。按照您的要求,以下是重新写过的文本,保持了原文的风格特点,同时增强了内容的生动性和吸引力:

第二十六条,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需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递交一份精心编制的申请材料清单。这份清单包括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关键文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流程相对简化,但仍需提供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指出,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时,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些工程还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等。

第二十八条进一步强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设计方案,还需经过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审议。审查重点包括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以及建筑物的风格、材质和细节设计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详细说明了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除了基本的申请文件和土地证明文件外,还需要提交经过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时,申请材料包括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等。

第三十条具体介绍了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流程。村民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经过公示和审核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强调了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的规定。这类建设需要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也不能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对于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需在规划条件核实前拆除。

第三十二条 在以下特定场景中,城市与县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坚决不会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一)在富有历史文化底蕴的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心保护范围内;

(二)在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城市防洪区的保护范围内;

(三)影响到近期的建设规划,或者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落地造成干扰的;

(四)可能对交通流、安全性或市容市貌造成影响的;

(五)占用绿地、水面及广场等公共空间场地;

(六)涉及占用城市主干道等重要交通节点的红线内用地;

(七)其他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必须要经过城市与县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条件确定。任何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的行为,都将无法得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若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但土地尚未出让,主管部门需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主管部门会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需据此制定详细的修建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 在受理规划许可前,城市与县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的相关事项、流程和期限。许可决定通常在受理后的二十日内作出;若无法在此期限内作出决定,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符合条件的将核发行政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则会书面告知并解释原因。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后续批准文件,则规划许可自动失效。若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相关部门需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后者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若建设单位或个体在已取得规划许可的项目中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批。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有的规划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地块的具体位置、范围、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以及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等详细规划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需要变更的情况,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主管部门是不会批准的。特别是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等重要变更,主管部门也不会轻易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规划许可和变更前,主管部门会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需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城市与县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筹规划和建设地下空间资源,并统一建立地下空间公共信息管理平台。任何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都需要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项目一同开发的地下空间需一并办理审批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项目如交通、商业、仓储等则需单独申请规划审批。城市会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的日照需求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建设间距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日照间距系数或日照分析方法来确定。使用日照分析方法时,需由具备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认可的工具进行分析。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递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只有经过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的核实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或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这些区域的规划管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在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务设施、绿地外,禁止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对于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公路、铁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加油加气站、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管理,需依据经批准的城镇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应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城市或县人民确定的重大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城市或县人民需向上一级人民报告上年度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应每年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核发和变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有权直接撤销或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批准决定。

第四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城乡规划许可的办理、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建立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深入督察。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公布举报方式,对公民的举报进行及时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条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告送达或现场发布公告等方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守护规划的铁则,若城市与县人民的相关部门触碰了以下行为,本级或上级会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对于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遵循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的;

(二)行政审批决定或行政许可核发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批准临时建设或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验证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城乡规划未按规定公开的;

(七)验线核实工作未按规定及时完成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或镇规划区内,若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县级以上人民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尚可改正的违法建设工程,将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后补办手续。对于无法消除影响的建设工程,将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将依法,并罚款。哪些情形属于无法消除影响的呢?如占用历史文化街区、违反建筑规划技术规定等。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若出现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和改变地下空间使用功能等行为,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给予处罚。处罚力度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所在地城市或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则中,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2年的相关办法。

条例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的委托,现就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相关情况详细说明如下。重新制定此条例是必要的,因为城乡规划是各级的重要公共政策,对于协调城乡建设、统筹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具有关键作用。多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重新制定此条例旨在进一步提高全省的城乡规划水平。一、背景概述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显得尤为重要。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调整、规范和解决。

二、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1. 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需要。我省在城乡规划方面存在空白,特别是乡村规划方面缺乏规范,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补充和细化。

2. 落实中央及省委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的需要。中央和省委的城镇化工作会议对城乡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落实。

3. 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规划编制不科学、管理受主观意识影响大、规划修改频繁等,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目前,全国其他省份均已颁布实施了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重新制定我省的相关条例十分必要。

三、《条例(草案)》审查及修改过程

省住建厅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多次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该草案经过省法制办的认真审查,并会同省住建厅及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的共同努力,经过省内调研、论证,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市县的意见,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理意见,并参考其他省份的立法经验,最终于2014年9月11日经省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58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1. 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从规划制定原则、编制要求、制定程序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规范,保障规划制定的科学性。

2. 严格有序实施城乡规划。通过规范城乡规划的审批、许可、监管等环节,确保规划的严格执行。

《条例(草案)》关于城乡规划的重要规定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份草案对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要求,目的在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城乡环境品质。对此,我们将深入探讨其中几个核心部分。

该草案明确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及其实施要求。各级需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乡规划工作。对于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以及镇、乡和村庄的建设和发展,都有具体的要求和指导。这一规定强调了规划工作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旨在确保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条例(草案)》强调了城乡规划实施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执行,任何未经法定程序的修改都是不被允许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将负责组织技术论证,确保规划的修改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这些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和办理期限。明确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四项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还为申请者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预期。

《条例(草案)》还补充了《城乡规划法》未明确的内容,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建设项目管理等。根据我省实际,草案对这些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补充,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为我省的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撑,也体现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经过多次修改、补充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后,法制委员会对其进行了再次修改,并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最新的审议结果报告涵盖了诸多修改内容,包括加强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科学论证,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等。这些修改旨在使城乡规划更加符合实际、科学、合理,更好地服务于城乡发展和群众生活。

五、经过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我们认识到住建部对于规划公开公示有着详尽的规定,因此我们将条例草案第八条修订为: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必须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明确要求。

六、根据城建委的建议,我们在修订条例草案第十条时,强调了编制城乡规划的重要性。新修订的条款指出,编制城乡规划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相衔接,实现长远与短期、整体与局部的平衡,推动城乡统筹规划,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七、针对垦区、国有重点林区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问题,我们细化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的第四款内容。新修订的条款明确了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历史文化名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流程,以及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的明确保护措施及使用功能。强调了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确保这些重要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护。

八、为了加强规划实施管理,避免随意变更重要地块和规划设计条件,我们在条例中增加了人大常委会对重要地块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规定。城市、县人民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并经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需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九、根据组成人员和城建委的意见,我们进一步强调了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要性。修订后的条例草案第十九条明确了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并将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为了严格规定批准和修改程序,防止随意更改,我们增加了相关条款,对编制城市设计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十、为了严格规划许可管理,我们修订了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若建设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应重新进行规划审批,且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

十一、为了增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可操作性,我们借鉴了外省的立法和管理经验,在条例修改稿中增加了关于申请程序和申请要件的规定。

十二、为了使条例关于临时建设的规定更加全面和严谨,我们根据城建委的意见并借鉴外省的管理经验,对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进行了全面修改。新的规定明确了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的具体要求,包括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以及临时建设的限制和使用期限。

审议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

近日,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对《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了仔细审议。委员会成员普遍认为,城乡规划对于城乡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系统性部署至关重要,关乎城乡的未来发展及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多年来,我省各级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促进城乡建设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规划制定的原则不够完善、规划权威性不足等。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在审议过程中,《条例(草案)》得到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认同。该草案总结了以往的城乡规划经验,以中央和省委的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有针对性地细化了上位法的内容。委员会成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条例(草案)》第三条关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规定不够全面。建议修订时加入更多的内容,包括城乡统筹、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等原则,并强调改善生态环境、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要求。应满足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委员会成员建议在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推进信息化建设,并从本地实际出发。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四条,强调各级人民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推进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针对当前新型城镇化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十条进行修改。修订后的条文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新型城镇化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相配套。修订内容应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满足以人为本、四化同步、科学布局、绿色发展、文化传承的要求,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修订时还应充分考虑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对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条例(草案)》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内容,并得到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认同。建议进一步吸纳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条例(草案)》第十一条针对城市与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了编制要求。这些要求虽具有共性,却不仅仅是特定规划的编制指南。考虑到《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已明确了各类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需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国家对于各层次城乡规划的原则、内容和深度都有明确规定,我们建议删去第十一条,使条例更为精炼。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关于规划实施的要求与第十一条存在相似之处,这些要求在规划编制阶段已经确定,一旦规划确定,便需严格实施。我们提议删除第二十五条,以避免内容重复。

五、为了确保对重要地块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有效监督,防止随意变更地块位置和规划设计条件,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明确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重要地块的核定与公布职责,以加强对地块规划的管控。

六、为了凸显城市设计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建议对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强调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镇人民应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并将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于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明确设计内容,如开发强度、交通组织、建筑造型等。

七、《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涉及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提交及重要地段设计方案的审查。为使内容更加清晰明了,我们建议将其中的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内容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一条,并着重强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要点。

八、《条例(草案)》中关于临时建设的规定在第三十三条中得到了体现。为了让这一条款更加全面严谨,我们建议对其进行修改,明确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手续、使用期限、拆除要求等,以确保临时建设的有序管理和规划实施的严肃性。

九、针对《条例(草案)》的条文基本按照建设时序及许可办理顺序排列的特点,我们建议调整第三十九条特殊规定和第四十一条各类园区管理的内容位置。同时合并第三十九条的第一款内容并增加关于公共空间用途和面积的规定。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删去第十二条第四款中的“独立”一词等细微调整。同时针对前文所提到的修改决定进行了梳理总结。

以上内容修改建议请审议通过并予以实施。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这项工作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编制。经过本级的仔细审查后,这些规划需上报省人民进行审批。这样的流程确保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则是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主导编制,并且被巧妙地融入城市、镇的总体发展规划中。我们重视每一处细节,以确保整体发展的协调与和谐。

在此,我们将原条款中的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并作出决策:删除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六款的内容,以便更加精炼和明确。

我们还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新的规定强调:各类城乡规划必须依法进行备案。尤其重要的是,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上报给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以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这样的调整和改进,旨在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发展需求,同时保持规划的严谨性和灵活性,为未来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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