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京长涉嫌职务侵占、损害商业信誉案作出一审判决

奇人奇事 2016-01-27 15:56www.kangaizheng.com奇闻异事

 原标题遂昌法院对杭州房地产老板周京长涉嫌职务侵占、损害商业信誉案作出一审判决

 
  ■记者冯伟祥
 
  1月8日,遂昌县人民法院一份长达22300多字的刑事判决书,还原了周京长的犯罪轨迹,也为舆论持续广泛关注的周京长与凯恩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恩恩怨怨揭开了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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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花接木”侵吞2000万,侵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2001年12月,义乌市雪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更名为浙江雪峰房地产公司,简称雪峰房产)从杭州市杭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开发西湖金座项目。2004年初,雪峰房产公司董事长因该项目拆迁受阻,要求时任总经理的周京长另寻合作伙伴开发。
 
  周京长经人介绍与浙江凯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凯恩)董事长王白浪商定,先由浙江凯恩出资从雪峰房产受让西湖金座项目,再由双方共同开发该项目,并约定浙江凯恩占股57%,周京长占股43%。2004年3月2日,雪峰房产与浙江凯恩签订了商品房销售权转让协议。
 
  随后,浙江凯恩出资1000万元,注册成立杭州杭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杭雪房产)。2005年7月1日,杭雪房产变更为杭州紫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紫晶房产),后于2006年4月19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变更为凯恩集团有限公司(系由浙江凯恩变更名称而来)占57%股权,周京长占43%股权。
 
  2005年7月、8月,周京长先后与他人合伙成立杭州紫晶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紫晶投资)、紫晶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紫晶置业)。这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是周京长。
 
  2005年9月,身为紫晶房产总经理的周京长,违反该公司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虚构应支付拆迁款、工程款的理由,指使时任紫晶房产出纳的许以珂也是紫晶置业、紫晶投资的出纳,另案处理)办理汇款和背书业务,将该公司的1500万元以“往来款”的名义支付给杭州市解放路拓宽改造工程指挥部(简称指挥部)、500万元以“工程款”的名义支付给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简称龙元分公司);紧接着,周京长先后与指挥部、龙元分公司有关负责人联系,以谎称“打错款”等为由,通过指挥部、龙元分公司将上述1500万元、500万元资金违法背书至紫晶置业。至此,紫晶房产2000万元的真实去向被隐瞒,已被周京长实际控制的紫晶置业实际占有。
 
  2006年2月8日,周京长指使许以珂将紫晶置业的1500万元、500万元资金分别通过指挥部、龙元分公司背书至其控股的紫晶投资。
 
  2006年8月18日,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将在紫晶房产的57%股权全额转让给紫晶置业。
 
  2008年6月2日,周京长指使许以珂将紫晶投资的1500万元资金通过指挥部背书至紫晶房产。
 
  2010年2月,紫晶投资与紫晶房产以签订“内部转账单”的形式对500万元资金进行抵账。
 
  周京长将上述2000万元在“紫晶系”之间不停背书,似乎天衣无缝。
 
  放暗箭抛出“叔叔计划”,严重损害合伙企业的商业信誉
 
  周京长还与王白浪的胞弟王静波合伙受让了一个地块项目。在开发中,周京长与凯恩集团有限公司产生不睦。
 
  2010年4月,周京长召集金兴宜、吴寒等人秘密制定了诋毁凯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白浪的“叔叔计划”。周京长提供诋毁的原帖,并对参与人员进行分工。2010年5月初,金兴宜将选定的网站论坛链接、周京长提供的原帖等资料通过QQ发给时在韩国的吴寒,吴寒将周京长的原帖在互联网上进行散布,周京长再组织其控股的紫晶置业的员工等进行顶帖、转帖。
 
  2010年5月4日开始,互联网上出现攻击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王白浪的标题为《揭黑中国国企第一贪——用89万侵吞6亿国有资产》等相关文章,捏造凯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白浪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用89万侵吞6亿国有资产”的相关虚假事实。相关文章在中华网论坛、华声论坛等网站点击率超过8万次。
 
  庭审中当众辱骂证人
 
  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因其在紫晶房产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报警。
 
  2014年8月5日下午,周京长在江苏省苏州市区被群众抓获扭送给遂昌县公安局民警。
 
  此案法院受理开庭时,根据周京长的申请,法院传唤证人周女士到庭作证。
 
  周女士曾经担任紫晶房产、紫晶置业、紫晶投资等公司会计,她当庭证明涉案1500万元、500万元资金的来龙去脉情况。
 
  在周女士作证过程中,周京长竟对她破口辱骂,令人哗然。
 
  两罪并罚,获刑11年
 
  遂昌法院对此案在多次开庭审理后判决认为,周京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2000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意捏造虚伪事实并指使他人在互联网上散布,损害了凯恩集团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周京长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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