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看古代人贩子的下场是什么,对待人贩子就应该这样

历史文化 2022-06-20 08:02www.kangaizheng.com历史人物

   近一段时期,关于怎样惩处人贩子的争论非常热烈,一派主张“无论主从,抓住就毙”,一派则坚持依法办事,还有一派认为无论如何都不能判处人贩子死刑,进而主张彻底废除死刑……

  年间的拐卖儿童大案

  是我国历史上拐卖儿童较为严重的一个朝代,而且,查阅那时的笔记可以发现很多人拐走儿童不光是为了买卖挣钱,还会用于更加恐怖的行径。

  清人吴炽昌在《客窗闲话》中记载了这样一个耸人听闻的案件乾隆初年,浙江乌程县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富、儿子富大,纠结了陈大、俞九龄、鲍二、谢世荣、富大金等几个人,组成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每年的五月五日,一起驾驶着小船,到很远的地方去拐骗孩子,然后带到太湖“杀之,以祭邪神”。祭祀的仪式走完之后,他们再把孩子的肉吃掉,将遗骨锻炼为丹丸,认为这种丹丸吃了可以治疗结核病,可以“刀枪不入”,在被官府抓住时熬住大刑。

  具体实施时的残忍,用“”来形容毫不为过。以乾隆十年为例这一年的三月,他们先在娄县迷拐了一个九岁的幼女,名叫卜三姑的,陈大把小女孩的脚绑住,富大用剪子剪去孩子的脚趾,在孩子的惨叫声中,用烈火烧红的铁针插入孩子的脚掌,孩子登时昏死过去,他们再把她的脚浸泡在富沈氏早已煮好的石灰水中,“令肿烂,作为废疾”。四月初一,船开到南浔,他们又迷拐了一个孩子,当时就杀掉,吃肉炼骨。五月十三日,他们将一个叫蒋二的孩子迷拐,处置的方式与卜三姑一样凶残,“亦以火煅铁针插入足踝,以断其筋”,然后,将一种喝了令人眼睛失明的毒药,逼卜三姑,蒋二一起喝下,“即成瞽废,转卖丐船行乞”。

  看到这里,读者也许会很好奇,一伙儿采用的迷拐方法是什么?按照《客窗闲话》中记载,比较神奇“富子文南向跪拜,书符咒水以洒孩童,着体即迷。”真相其实是施用了迷药。《实录》记载乾隆十一年,安徽凤阳的人贩子马占文,用川乌、草乌、人脑等物,配成迷药——现代科学研究发现,生川乌外用能刺激皮肤,使人产生麻木感,草乌则有很强的麻醉作用——人贩子将迷药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骗对象时,将手巾在脸前绕一下,人立即昏迷。富子文的“符咒水”里估计也是加入了这些药物成分。

  富氏犯罪集团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叠拐男女幼童不计其数”,他们根据孩子的相貌和聪明程度,决定处置的方法,长得漂亮的卖到远处去,长得难看又不是特别聪明的“杀食其肉,灸骨为丸”。最奇葩的是,这帮人还以行医算命为名,将用孩子遗骨炼就的丹丸卖给“濮院之尼,乍浦之妇”,用以打胎“去私孕”,获利甚厚。

  ,,这个犯罪集团还是暴露了形迹,被官府一举拿下,在浙江嘉善县受审。

  之后发生的事情,是无论人贩子还是官府都绝没有想到的。

  人贩子死了还要“锉尸枭首”

  对富氏犯罪集团采取的是公开审理,允许百姓站在堂下旁听。

  审讯的是犯罪集团头子富子文的儿子富大,衙役刚刚将其押上堂来,早已了解其罪行的百姓就喧哗躁动起来,随着人证、物证的逐一出示,“供证凿凿”,富大俯首认罪。就在这时,堂下的谩骂声越来越大,突然间,激愤的人群将负责维持秩序的衙役推开,冲上堂来,把富大推倒在地就是一顿暴揍,县令一看急了,惊堂木拍烂了也不管用,只好让衙役们用水火棍将人们驱赶开来,再看富大,已经被打成了一团肉泥,只有出的气没有进的气了。

  县令惊魂未定,师爷突然匆匆赶来,在他耳边低语道“大人,出事了,在监待审的主犯富子文听到刚才百姓们冲上公堂的声音,竟然吓得一命呜呼了!”

  县令,立刻斥责刚才领头冲上堂来的杨秀章、姚泰晋、赵凝周等人“你们这样冲动,打死了富大,吓死了富子文,等于让他们得了善终,懂吗?!”

  县令的话一点都没有错。

  众所周知,自古以来,中国历朝历代的以儒家思想立国,而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仁”字,这个“仁”字不是乱施爱心、假慈假悲,而是强调对他人痛苦的一种认同感,比如“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天地之性,惟人为贵”。与此,儒家思想又将家庭作为一个国家构成的基础和“缩小版”,十分强调维护家庭的礼法、亲情和完整性,《孝经·圣治章第九》就有言“父子之道,天性也,君臣之义也。父母生之,续莫大焉。君亲临之,厚莫重焉。”对他人家庭的侵犯和破坏被视为威胁王朝统治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拐卖孩子不仅违背“天地之性”,而且等于破家,按照中国古人惯用的类比推理破家再往前一步就是灭国,哪个也不敢拿这种事儿开玩笑!从起,对人贩子的惩处就比照酷刑的最高上限。汉朝是磔刑(砍头后再将尸体分裂),是绞刑,也是杀无赦,和清朝对人贩子首犯则凌迟处死——所以,被“群殴死”简直是被捕后的人贩子最渴望的一件事儿。

  嘉善县令把那几个百姓臭骂一顿,“富子文父子未经生受寸磔,明正典刑而伸童蒙之怨气,惜哉!”然后继续审案,富子文和富大死了也不算完,还要“锉尸枭首”,其余的从犯一律斩立决,那个制造石灰水泡烂被拐女孩脚丫的富沈氏,也一刀砍了了事。

  这里要补充的一点是,由于拐卖儿童罪恶极大,我国古代在处置时是不设年龄和性别的“优惠政策”的,十六年,浙江省有个七十多岁人贩子璧,十六年拐卖了十六个女婴,同样被判凌迟处死。

  不过,在富氏犯罪集团一连串的暴行后面,还隐藏着更加可怖的现实。

  据富氏犯罪集团的罪犯们招供江浙间从事儿童贩卖的船只竟然有一百七十余号之多!抓捕行动随即展开,可惜仅仅破获了几起案件,包括“黄殿侯诱拐孩子出卖案、顾景文活煮孩子炼药案、蒋运生迷拐幼童刀截其足案”,光读这些案子的名称就令人不寒而栗,“及孙文韬、丁昌成、汤开元、孙彦生、王、蔡天章、王俊生辈,男妇十数,或用死孩和药,或随从贷卖,均按律治以应得之罪”。


  对此,吴炽昌不禁叹息,拐卖儿童的犯罪数量如此巨大,而破案仅十分之一,“流毒尚未已也,有子者可不恐惧保护哉!”

  “会唱歌的狗”竟是三岁孩子

  在最近“人贩子该不该处死”的辩论中,反对死刑派有一个观点“处死人贩子容易造成其杀婴灭口”,从前面讲述的清朝案例可以看出采取何种犯罪行为,关键要看犯罪目的是什么用来祭邪神的,杀之;用来赚钱的,卖之;用来行乞的,残疾之——换句话说,现在的人贩子,绝大多数的“目的”是倒卖孩子赚钱,并不会因为死刑风险而转行成职业杀手。还有些人声称“加重对人贩子的惩罚,婴儿价格就会抬高,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投入犯罪。”这同样是信口胡诌,犯罪学认为犯罪率的上升既取决于犯罪收益的提高,更取决于犯罪成本是否降低,如果犯罪成本过高,再贪婪的罪犯也会有所收敛,这就是所谓的“不挣没命花的钱”。

  清朝是不会争议“人贩子该不该处死”这一问题的,在古人看来,震慑犯罪最直接的手段就是严刑峻法,这种看法虽然过于简单和朴素,但包含的是人类对正义的基本诉求,从清朝笔记的记述中可以看出,人贩子对被拐儿童采取的“加工措施”,其残暴、可怖的程度,只能用“灭绝人性”来形容。

  清末报人徐珂在《清稗类钞》一书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乾隆年间,长沙的集市中有两个人,牵着一条狗来卖艺,那条狗比一般的狗稍微大一些,耳鼻像人,但全身上下长满了犬毛,能说人话,还能唱各种小曲,于是围观的人堵得水泄不通,“争施钱以求一曲”,那二人挣了个盆满钵满。

  县令荆某路过,看到这幕“盛况”,觉得不对劲,把那二人押回县衙,一番严审才搞明白,原来那似人似犬的怪物,是用三岁幼童“加工”而成的。他们先把拐来的孩子用毒药“烂其皮,使尽脱”,然后将狗毛烧成灰,敷在孩子血肉模糊的身体上,“内服以药,使创平复,则体生犬毛,俨然犬也”。

  荆县令听得毛骨悚然,再审下去,人贩子的供词更加触目惊心“此法十不得一活……所杀小儿无数,乃成此犬”。

  也就是说,那个已经变成“人犬”的孩子,只是无数个遭到剥皮的孩子中,侥幸活下来的一个。

  在人贩子身上,还发现了不少木头人,有的瘸腿,有的瞎眼,有的没有胳膊,荆县令问这是做什么用的,人贩子供述拐到孩子,让他们自己挑,挑上哪个就按照木头人的造型,或者打瘸腿,或者挖掉眼,或者砍掉胳膊,“令之作丐求钱”。

  荆县令立即下令,将两个人贩子处死,那个被他们做成“人犬”的孩子,由官府发钱给养。

  相信在街头见过各种畸形的儿童乞丐的人,都会知道,现在的被拐儿童,不少同样面临着“被加工”的悲惨命运。几百年过去了,文明的光芒没有照到这些不幸孩子的身上,却照到了人贩子身上至少他们再也不用担心自己被凌迟处死了,纵使拐卖20多个孩子依然有可能善终(参见对以赵六妹为首的贩婴集团特大拐卖儿童案的判决,两年时间该团伙拐卖20多名儿童,首犯赵六妹仅被判无期徒刑),这足以证明人类的进步总是有选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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