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入赘的男人地位有多低 不但不被尊重过,还要长期担任劳役
对古代入赘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奇闻网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前言
说到入赘,现代人并不陌生。从大量影视剧作品中,都将入赘的“男主角”描述得毫无尊严。入赘的意思就是男女双方结婚,男方成为女方的家人,并和父母一同生活。这种婚姻形式在我国历史上早就存在,根据《》的记载,就曾描述过这种婚姻形式,其中写道“淳于髡者,齐者赘婿也”,由此可见,在时期,入赘的情况早已出现,而且这种现象在当时还相当普遍。
有人认为现代男性入赘没尊严,那是没见过古代入赘男子的处境。在古代,入赘的男性不仅尊严扫地,就连名字都是女方家庭重新给的。也就是说,入赘的男性不配拥有自己的名字。古代的入赘男子不仅不被尊重,甚至在女方家庭中,还要长期担任劳役。
大部分入赘的男性都是因为钱。在社会分工和生产力水平出现高低不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由此产生了穷人和富人的区别。在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下,入赘男子的地位却呈现截然相反的轨迹。毕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夸张地说,只要出现贫富差距的现象,入赘的现象将会继续存在。
为什么古代入赘男子身份如此低下——《说文解字》将其视为抵押物
关于入赘男性的身份为何如此低下这个世纪难题,我们可以简单地用两点来。在古代男权社会为主的意识形态下,一般的男性结婚都是将妻子娶进家门,入赘女婿不仅没把人领进门,自己却赔了出去。这种“赔本买卖”放在任何男性身上,都是一件奇耻大辱的事情。尤其在古代如此保守的封建思想下。
根据《说文解字》中对“赘”的解释,称它为“赘,以物质钱也。”
其意思是赘在古代是一种用来抵押的物品,用以换取相应的财物。而如此联系起来,入赘的意思正是指男性已经物化为一件抵押品,失去了做人的基本的尊严。入赘男子在女方家中不仅承受繁重的体力劳动,其人身自由也无法自行做主。
元朝末年的混世英雄陈友谅,他的原生家庭就有一段不光彩的入赘历史。根据《》记载,“陈友谅,本,祖赘于陈,因从其姓”,从以上记载中可以得出,陈友谅的祖先本不,而,在入赘之后才开始改名。
放在古代,一旦入赘去别的家庭,本宗族将将逐出族谱。也就是说,不但女方家庭看不起,就连本性也会将自己逐出宗族兄弟行列,可谓里外不是人。
关于男性入赘,在春秋战国时期,还曾经专门出台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入赘男子没有权利拥有自己的田地,甚至入赘男子被抓去当壮丁期间,在同等条件下,入赘男子总会被歧视,甚至在军队中充当奴隶的作用。
在《汉书.传》中,记载到“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入赘”,从中表达的意思是,即使男子想要入赘,也要看女方是否愿意。因为在古代,入赘意味着在女方家承担大量体力劳动,入赘男子必须,才有资格入赘。
其中最为经典的当属《》的,虽然这位的恬不知耻,当时在入赘这件事,表现得还相当有水平。他直言,俺老猪吃了你们茶水,总不能白吃,我给你们扫地、搬砖都行。虽然这是一部神话故事,当时艺术来源于生活,也从侧面反映出入赘男子地位如此低下。
和现代男子相比,古代的入赘根本不是以丈夫看待,而是以奴隶的身份。回想现代入赘男子受到娘家几句念叨就受不了,前后二者的差距太大了。
我国古代入赘的历史演变——入赘者曾经如同罪犯,发配边疆
入赘的历史由来已久,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经济发展最为迅速,仗着天时。齐国的渔业、盐业、工商业大踏步。而齐国当地的女子中,大多都从事着纺织业,这部分女性不仅社会地位明显提高,甚至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在婚姻的选择上,他们的选择权远远高于男性。这种风气和所遵循的保守风气形成鲜明对比。无法生存下来的男性,在这种情况下,自愿"嫁入"女性家中,并承担相应的体力劳动。
在《汉书.贾谊传》中说到,男子入赘最大的原因正是因为贫穷。这些穷光棍实在是付不起的“烂泥”,即使在变法中曾说到,为了增加户口的税收,鼓励男女成婚。为了尽快解决婚姻大事,这些穷光棍只能忍气吞声,成为女性的家人。甚至在《汉书》中,将入赘男子比作人质的意思。由此可见,早在这种婚姻形式出现的时候,它就成了耻辱的代名词。
到了时期,入赘男子不仅不被女方家庭尊重,甚至在社会上同样被歧视。就曾发出诏令,将入赘者和商人、罪犯列为统一等级。并发配至边疆到劳役。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到“三十三年,发诸尝通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由此可见,在秦始皇眼中,这些入赘男子,和犯人没啥区别。
你以为入赘者到了待遇会改善吗?恰恰相反,对于入赘者也是一百个看不上。
根据《汉书.武帝纪》的记载“天汉四年,发天下七科谪”。
从文中看出,汉武帝将七类人比作可以发配边疆,排名第一是贪官污吏,罪犯排第二,而入赘者排在第三。
虽然到了魏晋对入赘者相对友好许多,虽然不用发配去边疆,但在社会上,入赘者的地位同样低下。
唐宋时期的经济发展迅速,社会风气也有了明显的好转,人们的思想也逐渐开化。但即便如此,当时的人们依旧不放过入赘男子。不仅如此,还给入赘者取了各种各样的代名词,如“接脚婿”、“招夫”等等。
根据《吏学指南.婚姻门》的记载,元朝时期将入赘男分配了几种工作内容。其一入赘丈夫要负责妻子父母的赡养;其二这是充当家中的劳动力,这种劳动力是由专门规定的时间限制,通常以年为单位,由此看来,此时入赘的身份依旧停留在服役的阶段,丝毫没有改观的迹象。
时期对入赘的态度基本一致,并专门针对入赘者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其中规定到,父母在世,男子不能入赘;手中握有军事掌控者,不得入赘。如果是家中独子,只能作为“出舍”,意思是就算入赘,也不能长期呆在女方家,必须以年为单位,到女方家中从事体力劳动。这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劳役关系的体现。
古代法律对入赘的规定——有权继承部分财产
虽然各个朝代对入赘者如此看不上,但同样在入赘这种婚姻现象出现之后,还是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从入赘者的身份来看,大部分入赘者都需要在其姓名上变成男女方的姓,或者在原本的姓氏上加入女方的姓。元朝时期的陈友谅,本姓谢,由于其祖先是入赘者,改姓为陈。也有少部分入赘者不用改姓,这要看女方家族中的意愿。
法律规定,入赘者可以继承女性家中的财产,当时不能全额继承,法律有专门入赘继承比例。也有一些地位较为低下的入赘者,他们无法继承女性家族中的财产。
在明朝时期,就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入赘者中的养老女婿,不被承认拥有继承财产的权力,如果夫妻双方结婚后没嗣,这需要将财产继承给其他子嗣。而选择子嗣的权力多集中在女性。
从古代的一直延续至今的入赘制度,虽然被历朝历代所不齿。但从历史的进程来看,其实也有积极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入赘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的产物,它不仅出现在汉朝,在其他少数民族中同样存在。而入赘制度的发展也是古代男女地位发生转变的缩影。
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发展至今,女性地位已经得到明显提升,发展至现代,已经实现了男女平等社会形态。在重大的问题上,女性有了更多的话语权。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入赘制度的发展,从本质来看,它也是中国长久以来社会制度发展的体现形式。在封建社会时期,入赘之所以被社会整体轻视,很大原因是它处于当时的社会形态下,男性地位得到贬低,似乎有一种的情绪在其中。
而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如到了清朝后期,入赘的形象也逐渐成为社会常态。此时包括社会和家庭成员,也鲜少出现明显的歧视行为。这是社会稳步发展向前的重要体现。
存在即合理,但一种现象成为常态,我们唯有放下成见,接受它的存在,才是现代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理性态度。
参考文献
《汉书.贾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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