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陋俗:古人是如何典当妻子的?

那么,妻子究竟是如何被典当呢?有人说女人结婚是第二次投胎,第一次无法选择,第二次总得有所选择了吧。在古代,女子结婚更没得选择。“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子一旦出嫁便意味着失去人身自由,丈夫对妻子绝对占有,妻子得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即使丈夫像商品一样把自己买来卖去,古代妇女也不得抗拒半点。
我们来看一份清朝档案“赵喜堂因手中空乏,难以度日,进退两难,出其无奈,实事无法,情愿出于本身于结发妻送于张慕氏家中营业为主,同更言明使国票六百元整,当面交足,并不短少,定期八年为满。如要到期,将自己妻领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灾病孽,各凭天命,于有逃走,两家同找,如找不着,一家失人一家失钱。期满赵喜堂领人,不如张慕氏相干,恐后无凭,立租字人为证。”这是一份典藏在辽宁省档案馆的档案,这是一份“典妻”契约,说的是安东县民赵喜堂因生活困窘,将结发妻子典与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期限为八年。八年后,赵喜堂才可将妻领回。在这张契约上,有保人等签名画押,也有本夫的名字,并摁了手印,但妻子未签名,由此可见,妻子根本就没有权力主宰自己命运,当时妇女的地位是多么的低下,被自己的丈夫卖了也是不可以无能为力的,甚至是死是活都由不得自己。
典妻萌芽出现在南北朝时期,那时还不叫“典妻”,而叫做“质妻”和“雇妻”。所谓“质妻”,就是把自己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以换取钱财的方式,但这笔钱财到了约定的时间是要归还的,如同明清时典房一样,转让者其实得到的只是这笔钱款的利息而已,或者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拿这笔钱救急。领回了妻子,原款也就得送回。钱款是完璧归赵了,但妻子呢,是否回来的也是个完人?也许人回来了,心留下了,谁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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