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哪一年发布并实施的真相是这样的
一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奥妙,你或许曾听闻联合国的高门槛申请,但庆幸我们国内也有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那么,你知道这法律的诞生时刻吗?跟随我们一起解析这个文化的瑰宝!
你是否了解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究竟在哪一年得以颁布实施呢?答案是——它在2011年6月1日正式生效。那么,为何我们需要这部法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旨在继承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同时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保存。这一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发布。
该法律的法律条文内容丰富,涵盖了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传播等多个方面。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制定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围,以及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责任和原则。
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调查的目的、方法和程序。还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建设,包括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公开。法律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这部法律的出台,无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它强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进展。也提醒我们在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富有深意的法律,它为我们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支持。让我们一起努力,为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扬贡献自己的力量!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五条: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境外组织或个人,他们需要经过相应的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若调查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则需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调查结束后,需向批准部门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这些境外组织在进行调查时,应与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紧密合作。
第十六条: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必须尊重并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遵循其习俗习惯,不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于濒临消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立即记录并采取抢救性措施。对于需要传承的项目,应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旨在保护那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具有重大古代、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也建立相应的地方名录。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时需提交详细的介绍材料,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传承情况,保护要求以及视听资料等。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大价值,可以向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将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一条:对于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若其在两个以上的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形式和内涵,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经过初评和审议后,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将进行公示。最终,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确定并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五条:对于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及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将制定保护规划,进行保护。特别是对于濒临消逝的项目,将予以重点保护。对于特定区域集中、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七条:对于实施保护规划的情况,相关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将及时纠正处理。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与传播工作,并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璀璨非遗传承:关于代表性传承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度对话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蕴含着深厚历史与文化底蕴的宝贵资源,需要我们共同守护与传承。在这其中,那些具有代表性并深入人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更是传承链中的核心纽带。那么,如何成为一位合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呢?让我们深入了解其条件与责任。
一个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技艺与知识。不仅如此,他在特定领域内应具有标杆性影响,其技艺或知识在一定区域内产生深远影响,成为民间文化的一张名片。他必须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将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传递给下一代。
对于这样的传承人,我们的文化主管部门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其传承与传播活动。从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到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再到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每一项措施都旨在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薪火相传。
享受这些支持的代表性传承人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他们不仅要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还要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与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宣传。
如果代表性传承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或丧失传承能力,文化主管部门会重新寻找新的代表性传承人。还会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让更多的人了解并珍视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
国家不仅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还鼓励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与整理活动。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都纷纷参与其中,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与传承。
国家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拓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关于非遗传承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如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将依法受到处分。对于那些破坏非遗实物和场所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每一位代表性传承人都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让我们共同守护这些璀璨的文化瑰宝,让它们在新的时代里绽放出更加夺目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