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烈女太疯狂!男性碰过的地方就一口咬掉
大约从开始,官修的史书《烈女传》中增加了一些前所未有的内容。《·烈女传》载:“,会稽人,字同里沈袠,将嫁而袠构父难……袠扶父丧归,比服阙,始婚。胡年已二十七。踰六月,袠卒,胡哀哭不绝声。尽出妆具,治丧事。有他讽者断发面绝之。终日一室中,即同产非时不见。晚染疾,家人将迎医,告其父曰:‘寡妇之手岂可令他人视,不药而卒,年五十一。’”这位被列入“烈女传”的胡氏为亡夫守节,谨守男女授受不亲已到了痴迷的程度,以五十一岁老妇之年,身患重病也不肯请医生诊治,原因就是因为医生是男人,而其时的医生诊病须碰病人的手(切脉),所以竟不治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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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个《明史》中的例子,。《明史·烈女传》载:“陈节妇,安陆人。适,早寡。孑然一身。归父家,守志坐卧小楼,足不下楼者三十年。临终,谓其婢曰:‘吾死,慎勿以男子舁我!’家人忽其言,令男子登楼举之,气绝窬时矣,起坐曰:‘始我何言,而令若辈至此?’家人惊怖而下。”陈氏这样谨守男女之大防已到了近乎疯狂的地步,不仅生前不与任何男子见面,而且死后还不准男人走上楼抬她的尸体。
胡氏和陈氏这种行为,唐以前的史书中是没有的。虽然产生了,但《·烈女传》中所载之烈女,对于男女之大防,也并没有达到明代以后那样几近疯狂的程度。再看一个《明外史》中的例子。
《明外史·烈女传》载,有一个名叫的女子,是夏县孙贞之妻。四年冬,一伙流贼迫近夏县,柴氏与丈夫一起避入山中。那伙土匪搜山时柴氏与丈夫不幸被抓住。贼兵见柴氏生得年轻美貌,不由欲火攻心,一个人上前捏了捏她的手,号称“刚烈”的柴氏立刻用牙将这个不认识的男人捏过的肉咬了扔掉,一个贼兵又扳了一下柴氏的胳膊,柴氏又,一口咬掉了胳膊的那块肉,结果,被贼兵用刀活活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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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为了严男女之大防的酷烈举动是前代史书中所罕见的。我们不妨与时的《》比较一下。
据《北史·烈女传》载:钜鹿魏溥妻者,贵乡太守常山房湛女也。幼有烈操。年十六,而溥遇疾且卒,顾谓之曰:“死不足恨,但痛母老家贫,赤子蒙眇,抱恨于黄垆耳!”房垂泣而对曰:“幸承先人余训,出事君子!义在偕老,有志不从,盖其命也。今夫人在堂,弱子襁褓,愿当以身少相感!”俄而,溥卒。及将大敛,房氏操刀割,投之棺中。仍曰:“鬼神有知,相期泉壤!”流血滂然。助丧者哀惧。姑辍哭而谓曰:“新妇如何至于此?”对曰:“新妇少年,不幸早寡。实虑父母未量至情,割此自誓耳!”
这个后燕时代的“烈女”,她也曾操刀自残身体,但她自残的原因却不是因为有男人摸了她的耳朵,而是想要藉之向父母表示自己不再嫁的决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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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到唐这种自残身体的“烈女”极少(《烈女传》中仅有两个人),而其自残的目的都是表明自己不嫁人的决心,并不像明代以后那样,视异性如“AIDS”(艾滋病)一样,一旦触及就“毒蛇啮腕,英雄断臂”。
综合上述材料,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早在战国时期就有人()提出过“男女授受不亲”的口号,但直到,男女之间的界限却并不像后世那样森严,后妃可与臣子见面(如与),同事之妻可与别的男子交谈(如之妻与田延年),可派大臣去爱妃如厕的地方促驾,大臣也可以把皇帝的妻子拉下宝座,光武向称“端严守礼”,但却令姐姐与臣子相见,素来严明,却愿把故人之女介绍给在座的男性来宾,师母与门生论事,妻子与门卫辩言,仗义,指挥家奴,收编流寇,成号令三军之元帅,至于与杨贵妃姐妹频繁往来,关系暧昧,已见诸戏剧,此类例子,所谓俯拾俱是。
只是到了宋代以后,男人和女人才成为天上的“参商”,不能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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